活動時間:2025年12月3日,上午10:00
活動地點:宜興市人民法院審判綜合大樓六樓新聞發布室
本期新聞發言人:陳思遠
出席領導:宜興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陳思遠,宜興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許樂群,宜興市人民法院綜合辦主任 蔣璐,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 吳旻昊。


宜興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許樂群向媒體記者介紹宜興法院2025年“小標的 大民生”專項執行工作總體情況:
宜興法院始終堅持為民司法,聚焦農民工工資、贍養費、交通事故賠償等民生領域,開辟快速執行綠色通道,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兌付”, 今年以來,共執結10萬元以下小標的案件及涉民生案件3805件,執行到位金額8251余萬元,執行到位率71.9%。其中,通過府院聯動妥善解決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執行難題,為1133名工人追回工資款4876.74萬元。
宜興法院2025年執行工作呈現三大特色亮點:一是響應機制“快”而“靈”,打造全天候“執行110”。 持續發揮“執行110”傳統優勢,每日由1名執行員+N名法警組成值班小組,形成“5+2”“白加黑”全天候備勤模式,建立三級響應制度,城區范圍15分鐘、城郊1小時必達現場,跨區域協作一天內辦結。“執行110”工作機制入選江蘇法院2025年司法改革案例。二是查控協作“深”而“廣”,破解人財物找尋難題。 強化網絡查控與線下調查相結合,深化與公安機關協同機制,拓展查人找物范圍。創新發揮人民法庭“人熟地熟”優勢,構建“執行局+法庭”審執協作網絡,通過黨建聯動、專項聯合行動等方式,從源頭化解矛盾,提升執行實效。今年以來,開展庭局聯合執行行動6次,執結案件276件,到位金額6643.83萬元。三是懲戒震懾“嚴”而“準”,營造守信履諾社會氛圍。 始終保持打擊拒執高壓態勢,綜合運用拘留、罰款、失信懲戒、限制消費等強制措施,常態化開展“清晨執行”“夜間執行”“假日執行”及大型集中行動行動。今年以來司法拘留230人次,實施搜查50余次,向公安移送涉嫌拒執犯罪線索62件,已判決5件。同時,通過網絡直播、執行懸賞、預拘留公告、典型案例宣傳等方式,凝聚社會誠信共識。
六、答記者問
1、記者提問:法院的執行“終本”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就結案了,沒有人管了?
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旻昊:
當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時,案件會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但這并不意味著案件就結束了,沒有人管了。我們在終本后7日內將案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終本庫,在終本后5年內最高人民法院會每6個月通過網絡查控查詢一次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一旦發現有可供執行會第一時間進行查控凍結。同時申請人也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情況和財產線索,執行法官應當進行核實,實踐中很多終本案件都是通過申請人與執行法官的通力配合得到圓滿處理的。
2、記者提問:那么這種暫時的“終本”是否就是所謂的“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有什么區別嗎?
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旻昊:
“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對于終本案件,如果法院窮盡了所有的執行措施,仍然無法執行到位,那么就叫作“執行不能”。“執行難”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具備執行條件的前提下,因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相關單位協助執行不力、被執行財產處置困難或存在法律沖突等客觀障礙,導致案件難以順利執結的司法實踐難題。主要體現以下三種典型情形:一是財產查找與控制難:被執行人通過隱匿、轉移資產,或利用他人名義登記財產等方式,導致法院難以查明和有效控制其實際可供執行的財產。二是財產處置變現難:即便財產被查封、扣押,也可能因權屬復雜、評估困難、市場因素或存在高額優先權等障礙,難以順利拍賣、變賣并實現價值。三是規避與抗拒執行突出:部分被執行人通過“玩失蹤”、虛假申報財產、煽動親屬或案外人暴力抗法、利用公司法人外殼“金蟬脫殼”等故意手段,公然挑戰司法權威。
需要向大家說明的是,對于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并不屬于執行難,而是在訴訟活動中無法避免的法律風險,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情理上,都不應將這種執行不能歸責于法院和法官。
3、記者提問: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有什么后果?
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旻昊:
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一個公民應當恪守的法律底線與社會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可以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扣留、提取其他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等強制措施。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相關的失信信息推送至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各級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和準入限制,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格局。被執行人如果存在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拒不申報財產等情形,還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執刑事責任。
4、記者提問:實踐中我們會看到很多法院定期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請問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有什么標準嗎?
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旻昊:
通常情況下,執行案件立案受理后,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前應當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但至于是否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需要審查被執行人是否符合納入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形。
5、記者提問:如果被列入了失信名單,或者被執行懸賞,該如何解除呢?
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旻昊:
關于如何刪除失信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關于如何撤銷執行懸賞公告,對于被執行人,最直接的方式是主動聯系法院,履行義務或配合處理。一旦你被法院控制或財產被處置,懸賞的基礎即告喪失。如果你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取得其諒解,可以請求他向法院提交《撤銷懸賞公告的申請書》。法院決定撤銷后,會通過媒體平臺(如報紙、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發布撤銷公告。
6、記者提問:有群眾反映私下已經向申請人履行完畢付款義務,結果還在失信、限高名單里面,或者仍然不能購買機票、高鐵票等,這是為什么?
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旻昊:
被執行人自行向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后,要及時將履行情況告知法院執行法官,或者聯系申請人一同去法院找承辦法官,辦理結案手續,提交解除失信、限高申請。
執行法官作出解除措施的決定后,需在辦案系統中操作。該指令從法院內部系統推送至全國統一的失信、限高名單庫,再同步到民航、鐵路等協作單位的售票系統,需要一定的時間。正常情況下,執行法官在辦案系統操作后的次日就可以完成數據同步,解除購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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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282020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