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宜興市愛知行公益社未完成2023年度社會組織年度檢查,且存在未及時換屆及證書過期的情況,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參照《江蘇省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蘇民規〔2023〕3號],現決定對宜興市愛知行公益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宜興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