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動態 聚焦熱點,你問我答。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為了讓大家更加準確地了解失業保險政策、辦事流程、注意事項等,我局收集了關于失業保險的熱點問題,通過“失業保險熱點回應”系列進行答疑解惑。今天推送第三期,為大家解答失業保險待遇停領問題。
問:哪些情形下要停領失業保險待遇?
答:申請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后,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申請人或其遺屬必須及時告知經辦機構并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停領手續:
1.用人單位(含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或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情形之一的;
2.重復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
3.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出現應征服兵役、出境定居、主體消亡等情形的;
5.屬于虛構勞動關系、虛假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
6.因變更退工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資格情形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
失業保險待遇停止后,經辦機構將在待遇停止次月月初停止代繳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若申請人因本人原因需立刻停止的,可自行前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問:如何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停領手續?
答:1.線上辦理。申請人可通過“江蘇智慧人社”APP,在“服務—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待遇停止申請”模塊,根據實際停發原因辦理待遇停領手續。
2.線下辦理。申請人可攜帶居民身份證至就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失業保險待遇停領后,若存在多領待遇的,申請人有義務聯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退回,包括失業保險金、對應月份發生的代繳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價格臨時補貼等。對于拒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工作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失信行為情形的,將同步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