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目錄>法規文件及解讀 | 索引號 | 014046317/2025-05542 | 生成日期 | 2025-09-16 | 公開日期 | 2025-09-16 |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水利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程序 |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 |||
| 主題(一) | 農業、林業、水利 | 主題(二) | 水利、水務 | 體裁 | 其他 | |
| 關鍵詞 | 河流,湖泊,水務 | 分類詞 | 水利,氣象 | |||
| 文件下載 | ||||||
| 內容概述 | 《洪水影響評價技術導則》(SL/T808-2025)核心解讀 | |||||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發布了《洪水影響評價技術導則》(SL/T808-2025),作為新的水利行業標準,該導則于 2025年8月 24日正式實施,同時替代 2021 年版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SL/T 808-2021)和 2014 年版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導則》(SL 520-2014)。這一標準的更新,將為河道管理和蓄滯洪區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提供更規范、更細致的技術指引。
1、標準修訂,有哪些變化值得關注?
相較于舊版標準,新版導則在內容上進行了多項重要調整,更貼合當前防洪管理的實際需求:
(1)新增核心章節:首次納入“基本資料分析"和“建設項目技術要求”,強調評價工作需從基礎資料抓起,明確不同類型建設項目的技術規范。
(2)整合優化內容:將“河道演變”"防洪評價分析計算”歸并為“洪水影響分析計算”,刪除"防洪綜合評價”,新增“河道管理范圍內涉河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讓評價范圍更清晰,
(3)完善措施要求:"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部分增加了一般規定,補充了具體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讓整改方案更具可操作性,
(4)附錄升級:新增“分析計算方法”,補充壅水、沖刷與淤積等計算公式;更新“洪水影響評價類報告參考目錄”,讓報告編制更規范。
2、哪些項目需要遵守?適用范圍是什么?
新版導則適用于兩類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
(1)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涉河建設項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管道、纜線、取排水設施等(需遵循“確有需要、無法避讓”原則);
(2)蓄滯洪區內的非防洪建設項目:即蓄滯洪區內除防洪工程外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項目。
簡單來說,只要項目建在河道(含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管理范圍或蓄滯洪區內,都需按此標準開展洪水影響評價。
3、不同類型項目有哪些新要求?
導則對各類建設項目的布置、設計、施工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避免影響防洪安全:
(1)跨河項目:橋梁主河槽宜一跨跨越,阻水比不得大于 5%;橋梁軸線與河道主流方向夾角不宜超過 5°;梁底高程需滿足防洪、流冰、漂浮物通過要求。
(2)穿河/穿堤項目:宜與堤防正交,穿堤管道需在堤基穿越(特殊情況爬堤敷設需專門論證);施工期不得影響堤防安全,破堤施工需在非汛期完成并恢復原狀。
(3)臨河 /臨堤項目:不得束窄行洪斷面,碼頭等構筑物阻水比≤2%;公共體育設施不得建設封閉式建筑,漁業養殖設施禁入行洪通道,
(4)蓄滯洪區內項目:高速公路、鐵路宜全程高架,橋梁梁底需高于設計蓄洪水位;道路以低路基為主,不得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公共設施需具備集體避洪能力。
新版導則的實施,將進一步規范洪水影響評價工作,通過明確技術要求、統一評價標準,既能保障建設項目合規推進,又能最大限度降低對流域防洪體系的影響,為守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流域防洪安全提供堅實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