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目錄>行政許可和其他管理服務信息 | 索引號 | 014046317/2025-05201 | 生成日期 | 2025-08-29 | 公開日期 | 2025-08-29 |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教育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
| 主題(一) | 科技、教育 | 主題(二) | 教育 | 體裁 | 其他 | |
| 關鍵詞 | 教師,學生,培訓 | 分類詞 | 科技,教育 | |||
| 文件下載 | ||||||
| 內容概述 | 宜興市尚思托管服務有限公司 | |||||
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宜教 罰字〔2025〕第2 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宜興市尚思托管服務有限公司
當事人地址或住址:宜興環科園龍池路570號3樓
當事人證件類型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2MACP21AE33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孫*、132********
其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320481********1014
2025年8月7日上午,宜興市教育局會同新街街道農社辦、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街分局、環科園派出所、消防等單位對位于宜興環科園龍池路570號3樓的宜興市尚思托管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聯合檢查。
現場發現機構工作人員正在對初中學生進行數學、英語、化學等學科培訓,培訓教室白板上有英語、數學等學科內容的板書,培訓室課桌上擺放有“直線與圓的位置關系”“平移”“Unit2 Colours單元重點單詞變形短語語法句型精煉”“聲音是什么”等由機構自行印制的學科類培訓講義資料,現場共發現參訓學員39名、工作人員20名。經調查核實,該培訓班是從2025年7月初暑假開始,對小學、初中學生提供托管服務,同時對學員進行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等學科知識的輔導培訓,培訓時間段為每天的8:00到17:00。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規定。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佐證,主要證據有: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孫*自然人身份;
3、2025年8月7日,我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反映了現場檢查相關情況;
4、2025年8月7日,我局對當事人機構現場負責人胡**所作詢問筆錄1份,反映了當事人開展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的相關情況;
5、2025年8月7日聯合執法檢查現場拍攝的照片10張,反映當事人開展學科類培訓的事實;
6、2025年8月11日,我局對當事人舉辦者孫*所作詢問筆錄1份,反映了當事人開展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的相關情況;
7、2025年8月7日聯合執法檢查現場登記的參訓學員名單39人,反映當事人招收學員情況;
8、2025年8月7日聯合執法檢查現場登記的工作人員名單20人,反映當事人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9、2025年8月7日聯合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的尚思托管招生宣傳廣告,反映其開展學科類培訓招生宣傳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宜興市尚思托管服務有限公司收費清單、托管合同和收費票據若干,反映其有償從事學科類培訓活動的事實;
11、2025年8月7日聯合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的機構印制的學科類培訓講義資料若干,反映其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的事實;
本單位于2025年8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對被告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均無異議,當事人聲明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規定,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考慮到在本案調查期間,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法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因此本機關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上繳國庫。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帶紙質繳款通知書到江蘇宜興農村商業銀行任一網點繳清上述款項;若使用本票、匯票繳納上述款項的,請到該行營業部辦理繳付手續,營業部賬戶全稱:宜興市財政局,賬號:3202230011010091190014,開戶銀行:江蘇宜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宜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宜興市教育局
2025年8月26日
(教育行政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四份,二份送達當事人(其中一份交銀行),一份交財務部門,一份隨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