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專題專欄>警示教育欄 《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0月29日修訂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幫助大家深入學習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今天我們將圍繞廣告招牌相關管理要求進行系列解讀。
“城市”與“廣告招牌”這兩個詞語放在一起,并不會顯得突兀,仿佛兩者本是一體相生、唇齒相依一般似的。的確,城市與廣告招牌之間具有天然聯系。一方面,城市是廣告招牌依附的母體,沒有城市,廣告招牌就無從附著。沒有城市的繁榮,廣告招牌也就缺乏發展的空間和動力。另一方面,廣告招牌又逐漸成長為城市意象的元素之一,成為一個城市現代化、國際化的標志之一,同時也成為展示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窗口,成為城市個性文化的一部分。此次《條例》修訂,從以下七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廣告招牌的相關管理要求。
規范廣告招牌設置要求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結構、功能等內容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空間使用權的出讓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競價等公平競爭方式實施。具體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設置戶外招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范,與周圍景觀相協調,與建(構)筑物本身以及相鄰戶外招牌的高度、造型、色彩和規格等相協調。
厘清臨時廣告管理規定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及其附屬設施利用充氣裝置、升空器具、移動燈箱(柱)、撐牌、旗幡、布幔等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明確禁止設置廣告情形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響建(構)筑物通風、采光、消防安全;
?。ǘ├眯械罉浠蛘邠p毀綠地;
(三)擅自利用建(構)筑物玻璃幕墻、臨街門窗;
?。ㄋ模┥米岳寐访妗⑴R街建(構)筑物立柱、臺階踏步;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情形。
嚴控聲光影響周邊環境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帶有光源、聲音或者使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亮度、音量調節功能,控制光源亮度、聲音分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時間,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以及周邊生態環境。
規定管理維護主體義務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出現損毀、污染或者出現圖案、文字燈光等內容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拆除。
確定違規設置法律責任
《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未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結構、功能等內容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設置戶外招牌設施不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制定維管缺位處罰依據
《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出現損毀、污染或者出現圖案、文字燈光等內容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