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3〕5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綠色發展綜合考核及獎補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宜興市綠色發展綜合考核及獎補辦法
(試行)
為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綠色發展要求,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推進GEP核算進“考核”、進“獎補”,進一步激發各園區、鎮、街道在提升生態環境質量、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有效保護自然生態資源等方面的積極性,結合宜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緊扣“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要求,根據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部署,完善考評體系、優化考評辦法,切實發揮考核評價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推動各板塊勇于擔當、攻堅克難,為譜寫“強富美高”新宜興現代化建設新篇章提供堅強保障。
二、考核評價對象
環科園、經開區、陽羨生態旅游度假區,各鎮、街道(詳見附件1)。其中,園區、鎮、街道進行差異化分類考核,具體為:
Ⅰ類:丁蜀鎮、官林鎮、徐舍鎮、楊巷鎮、新建鎮、和橋鎮、萬石鎮、周鐵鎮、宜城街道、新街街道、高塍鎮、屺亭街道、芳橋街道、新莊街道、張渚鎮、湖?鎮、西渚鎮、太華鎮。
Ⅱ類:環科園、經開區、陽羨生態旅游度假區。
Ⅰ類各鎮、街道進行單獨考核,Ⅱ類園區實施一體化考核,新街街道、高塍鎮得分的平均分作為環科園的得分,屺亭街道、芳橋街道、新莊街道得分的平均分作為經開區的得分,張渚鎮、湖?鎮、西渚鎮、太華鎮得分的平均分作為陽羨生態旅游度假區的得分。
三、考核內容及評價辦法
考核辦法共設置20項綜合考核指標,分值90分;另設激勵項10項,分值10分;2項“一票否決”項。考核指標、激勵項和“一票否決”項具體細則由各責任單位制定,按照指標權重對各板塊分別考核計分。
(一)綜合考核指標
1.考核指標。結合各板塊工作實際,各鎮、街道均設置20項綠色發展綜合考核指標,總權重90(詳見附件2)。
2.計分辦法。由各責任單位制定。
(二)激勵項
為充分發揮考核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各板塊積極性,結合我市特色,設置激勵指標10項。
激勵項總分限加10分,同一事項不重復加分,以鎮、街道為單位,對照激勵項指標計分細則計分(詳見附件3)。
(三)一票否決項
設置考核“一票否決”事項(詳見附件3)。
(四)鎮、街道綠色發展綜合考核得分
綜合得分=考核指標得分+激勵項指標得分
四、組織實施
(一)責任分工
園區、鎮、街道綠色發展綜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宜興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實施,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宜興生態環境局負責綠色發展綜合考核工作的日常組織管理以及考核結果匯總上報,各考核責任單位按照宜興生態環境局統一組織,加強協調配合,積極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二)考核程序
由考核牽頭、責任單位負責做好考核計分細則的制定、解釋和執行工作。各考核責任單位采取查閱資料、采集有關數據信息和實地調研等方式,核實考核對象有關情況,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及時考核評價。對未達考核時序進度要求或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考核牽頭單位及時提醒,督促改進提升。宜興生態環境局根據本考核辦法組織審核評分后,進行匯總排名,并牽頭提出各園區、鎮、街道綠色發展綜合考核結果,將評分結果及相關數據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三)成果運用
1.綠色發展綜合考核得分納入宜興市高質量考核
各園區、鎮、街道綠色發展綜合考核排名結果上報市考核辦,納入宜興市園區、鎮、街道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加分項,得分排名前3位的板塊分別加0.3、0.2、0.1分。
2.排污總量指標激勵
綠色發展綜合考核排名在前3名且環境質量達標的園區、鎮、街道,從市級總量儲備庫中給予排污總量獎勵。
五、其他
(一)宜興生態環境局按年公布各園區、鎮、街道綠色發展綜合考核狀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本辦法根據市高質量綠色發展考核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三)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宜興生態環境局負責。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興市綠色發展綜合考核單位分類名單
2.宜興市綠色發展綜合考核指標體系
3.宜興市綠色發展綜合考核激勵項指標評分表
4.GEP核算指標體系
5.GEP核算基礎數據清單及數據來源




激勵項指標計分細則
嚴格控制激勵項,同一事項不重復計分,加分逐項累計。認定周期為考核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相關證明文件(材料)核發時間不在周期內的,不予加分。
一、激勵項標準及分值
1.以鎮、街道為單元,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案例受到國家級政府部門宣傳表揚的,每有一項加1分,受到省級政府部門宣傳表揚的,每有一項加0.5分,上限為1分。
2.以鎮、街道為單元,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及交辦問題整改成效明顯,受到國家級表揚或被列入典型案例宣傳的,每有一項加1分,受到省級表揚或被列入典型案例宣傳的,每有一項加0.5分,受到無錫市級表揚或被列入典型案例宣傳的,每有一項加0.2分,上限為1分。
3.以鎮、街道為單元,開展生態安全緩沖區建設,于考核年度內投入使用的,每有一項加0.5分,上限為1分。
4.以鎮、街道為單元,環太湖城鄉有機廢棄物處理利用項目或“無廢城市”建設項目受到國家級政府部門通報表揚或案例宣傳的,每有一項加1分,受到省級政府部門通報表揚或案例宣傳的,每有一項加0.5分,受到無錫市級政府部門通報表揚或案例宣傳的,每有一項加0.2分,上限為1分。
5.以鎮、街道為單元,開展生態林建設工程,于考核年度內通過驗收,全域累積新增造林面積大于100畝的,每有100畝加0.2分,上限為1分。
6.以鎮、街道為單元,美麗幸福河湖、生態修復等河道整治項目,受到上級部門表彰或案例宣傳的,每有一項加0.2分,上限為1分。
7.以鎮、街道為單元,“綠島”項目列入項目庫,考核年度內完成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每有一項加0.5分,上限為1分。
8.以鎮、街道為單元,全域范圍內村(社區)成功創建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村(社區)或省級綠美村莊的,每有一項加0.5分,上限為1分。
9.以鎮、街道為單元,開展宜興市級環境應急綜合演練的,每有一項加0.5分,開展無錫市級環境應急綜合演練的,每有一項加1分,上限為1分。
10.以鎮、街道為單元,在高標準農田建設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農田生態化改造,于考核年度內通過驗收,全域累積新增生態化改造面積大于200畝的,每有200畝加0.1分,上限為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