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宜興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 索引號 | 014046317/2024-01390 | 生成日期 | 2024-03-26 | 公開日期 | 2024-03-26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司法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面向企業法人,面向社會團體,面向公務員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程序 |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 ||
| 主題(一)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題(二) | 司法 | 體裁 | 其他 |
| 關鍵詞 | 政法,法制,法律,行政 | 分類詞 | 司法,行政事務 | ||
| 文件下載 | |||||
| 內容概況 | 關于《宜興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解讀 | ||||
關于《宜興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解讀
2024年3月18日,宜興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宜興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宜政規發〔2024〕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為更好理解和落實《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市市政府及各部門、鎮(街道)簽訂的政府合同日益增多,加強政府合同管理已成為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且2015年施行的《宜興市政府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93號)已于2020年到期失效,我市政府合同管理相關規范處于缺位狀態,《宜興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亟需重新制定。
二、出臺目的
從宏觀層面看,規范政府合同管理是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安全,確保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有效利用的一大途徑,從實際意義看,政府合同管理措施能夠進一步防范合同風險,減少合同糾紛,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舉措
《辦法》共七章三十六條,主要涵蓋了以下舉措:
1、明確政府合同適用主體及類型
明確政府合同一方當事人為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含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人民團體。簽約主體上,擬約定事項屬于市政府工作部門(含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團體職權范圍內的,應當自行簽訂政府合同。招商引資項目原則上以項目落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一方當事人簽訂項目投資合作協議,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涉及市政府承諾相關政策的,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可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框架合作協議。同時,將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委托服務合同等納入管理范圍,推動合同類型全覆蓋。
2、規范政府合同磋商及起草過程
政府合同簽訂過程中,國家和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磋商,提高政府合同標準化水平。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核查合同對方當事人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等情況,并對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經濟、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等風險進行評估,加強合同風險防控。項目涉及其他單位職能或關系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前征求其他相關單位的意見,或者在合同磋商、起草的過程中邀請相關單位共同參與。
3、強化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機制
根據政府合同不同簽約主體,適用不同合法性審核機制。對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以及以各承辦單位為一方當事人且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指定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合同,實行“承辦單位法律顧問、承辦單位內部法制機構(法制員)、市司法局”的三重合法性審核制度;對以其他承辦單位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其他政府合同,由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法制員)、承辦單位法律顧問進行雙重合法性審核。政府合同經合法性審查后,在后續磋商談判、訂立、履行過程中,需要對合同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訂立補充協議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4、落實政府合同動態管理機制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的管理機制,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處理。在合同對方當事人怠于履行合同義務或影響合同正常履行時,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督促、監督其履行義務,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風險的發生。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經市政府或相關單位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部分或全部放棄屬于市政府或該單位享有的合法權益或者增設相關義務。
5、健全政府合同備案及歸檔制度
按照“誰簽訂、誰管理”的原則,以市政府為簽約主體的合同,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相關合同資料工作;以承辦單位為簽約主體的合同,各承辦單位為合同歸檔管理的責任主體。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合同訂立后10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復制件及起草、論證評估等相關資料報送至市政府辦公室及市司法局。合同承辦單位在每年1月底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承辦或訂立的政府合同目錄以及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辦公室。
6、強化政府合同管理的責任追究
合同承辦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規定,在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存在(一)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合同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擅自對外簽訂政府合同的;(三)在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法承諾優惠政策,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合法權益及政府利益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違紀違法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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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282020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