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目錄>法規文件及解讀 | 索引號 | 014046317/2024-00920 | 生成日期 | 2024-02-26 | 公開日期 | 2024-02-26 |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交通運輸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
| 主題(一) | 其他 | 主題(二) | 其他 | 體裁 | 其他 | |
| 關鍵詞 | 港口,海事,市場秩序 | 分類詞 | 交通,市場監督 | |||
| 文件下載 | ||||||
| 內容概述 | 新修訂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1年12月23日施行。現就《辦法》的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 |||||
新修訂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1年12月23日施行。現就《辦法》的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日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對規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線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總體部署,減輕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負擔,增強發展內生動力,提高港口岸線資源利用效率,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修訂完善《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將港口岸線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由2年延長為3年
原《辦法》規定,港口岸線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延期需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新修訂的《辦法》結合近年來建設項目實際,將港口岸線批準文件的有效期延長為3年,并取消延期審批,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提供便利。
(二)進一步明確港口岸線使用的申請材料要求。
原《辦法》規定,港口岸線使用的申請材料包括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等。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明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岸線長度、使用用途、泊位噸級、通過能力等,并取消相關證明材料的要求,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