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3〕1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對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升規范性文件質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無錫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管理辦法》(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相關規定,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無錫市司法局《關于開展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補充通知》的要求,決定對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1.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見附件1)。
2.各鎮(街道)、市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具有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各鎮(街道)和各部門(單位))2023年3月31前自行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體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該文件的市各相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責任單位)負責清理(責任單位見附件1)。
(二)各鎮(街道)和各部門(單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各制定主體自行清理。
三、清理標準
根據規定,對在清理范圍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決定予以繼續有效、修訂、廢止或宣布失效處置。
1.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上位法和上級文件的規定,符合法治政府建設要求,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與本市其他的規范性文件內容不沖突等情形。
2.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1)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
(2)國家政策重大調整,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與之不適應的;
(3)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4)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
(5)與行政權力事項下放規定不一致的;
(6)機構調整中管理部門發生調整和變更,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或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的;
(7)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8)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3.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廢止:
(1)主要內容與上位法或者國家政策相抵觸的;
(2)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文件已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替代的;
(4)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5)同一管理事項已出臺兩個以上的規范性文件,對超過兩個的文件要進行整合,同時廢止原文件;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廢止的。
4.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宣布失效:
(1)文件中已明確有效實施日期,而有效實施日期已經到期的;
(2)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3)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1.清理準備
市司法局做好需清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整理、匯總工作,并隨同本通知一并下達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務。各責任單位應根據附件1,認真梳理確認本單位需清理的文件,若對附件1中列舉的文件以及認定的責任單位存在異議,及時向市司法局說明后予以調整。
2.初步清理
(1)各責任單位根據確認的清理任務,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并根據本通知確定的清理要求,逐件進行清理,分別提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或者“失效”等初步清理意見,按要求逐件填寫《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登記表》(見附件2)。初步清理意見應當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并加蓋公章后上報。初步清理意見為“修訂”的,應當同時報送具體修訂內容、修訂說明和相關上位法依據。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實施的,由主要實施單位會同其他實施單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見。主要實施單位負責填寫《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登記表》(見附件2),其他實施單位在登記表上蓋章加以確認。
行政規范性文件原起草單位的職能因機構改革調整的,由現實施的職能單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見。
(2)對清理范圍中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結束后,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并于2023年5月22日前上報清理結果,具體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登記表》、《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需修訂文件的相關材料等紙質和電子文檔各一份。
(3)對于沒有列入附件1,但應予清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各責任單位也應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做好清理工作。
3.審核審定
市司法局對各責任單位報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結果進行匯總和審核,必要時可抽調相關部門有關人員進行集中研究審核,同時與各責任單位作好進一步溝通聯系,確認清理意見。市司法局匯總審核后應將清理結果反饋至各責任單位,各責任單位應對清理結果再次進行確認,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報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根據匯總清理情況,按照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形成分類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市政府審定后通過《宜興市人民政府公報》、市政府網站和市司法局網站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清理后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各鎮(街道)和各部門(單位)自行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各鎮(街道)和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清理標準、步驟和要求,對本單位2023年3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步開展清理工作,于2023年5月22日前將《鎮(街道)、部門(單位)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加蓋公章后報送市司法局,電子檔及繼續有效、擬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發送郵箱。清理結果是零目錄需零報告。清理結果文件依法向社會公布,并按規定及時報備。
未按照規范性文件形式制發,但內容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均屬于本次清理范圍。請各單位全面、仔細核對,如遺漏文件清理,各單位自行負責。
五、工作要求
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對于保證政令統一,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此次清理時間緊、任務重,各責任單位以及各鎮(街道)和各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確保按時高質完成各項清理任務。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