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22〕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6-17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宜興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宜興市閑置土地處置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管理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具體負責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稅務部門負責土地閑置費的征繳工作,市發改、住建、工信、財政、審計等部門,各屬地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屬地鎮(園區、街道)]等按照各自職能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土地為單位。
已經辦理確權登記的,土地面積按照實際登記的面積進行認定;未辦理確權登記的,土地面積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面積進行認定。
第六條 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充分利用批后監管、群眾舉報、媒體反映、動態巡查、上級部門交辦或者其他部門移送、轉辦等途徑發現閑置土地線索。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如實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供土地權屬情況、土地開發利用情況、抵押查封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接受調查處理。
(三)經調查核實,構成閑置土地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作出閑置土地認定前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告知書》,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等相應權利。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在收到認定告知書五日內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聽證申請,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五)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作出《閑置土地認定書》,并送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
第七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取證情況,認定土地閑置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
1、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2、因國土空間規劃等(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3、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4、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5、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6、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屬地鎮(園區、街道)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理: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對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并可明確開發建設時間的,可以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的,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不含經營性用地)。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參照評估價協商確定。市級土地相應資金由市級承擔,鎮級土地相應資金由鎮級承擔。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六)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上述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第九條 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的處置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屬地鎮(園區、街道)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土地閑置費;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取得成本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擬訂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送達閑置土地處置決定告知書,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擬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在收到告知書五日內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聽證申請,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依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四)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或《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并送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五)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向稅務部門推送《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費源信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據《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土地閑置費,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六)作出收回國有建設使用權決定的,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閑置土地設有查封的,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不影響土地閑置的認定和土地閑置費的征繳決定;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決定前,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征求查封法院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其他規定
(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2、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3、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4、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二)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登記部門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抵押和變更登記;在閑置土地處理完畢前,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
(三)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妨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宜興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宜政發〔2016〕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