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21〕264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 文件類別 | 意見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關于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20〕1337號)、《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蘇政發〔2020〕68號)、《關于加快推進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通知》(蘇發改農經發〔2020〕1312號)、《無錫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錫政發〔2019〕28號)和《宜興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宜政發〔2021〕10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優化政府投資效能,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帶動作用,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審批方式
(一)對相關規劃計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單一的村莊建設項目;村級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可適當簡化審批程序。
(二)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實施并按照市場化經營方式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采用審批制,由市行政審批局或有備案、核準權限的鎮、園區行政審批部門以備案或核準形式進行立項。列入市級計劃管理的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應按照《關于列入市級計劃管理的國企投資項目實施辦法》(宜國資〔2021〕17號)執行。
(三)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管理辦)、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除市場化經營方式以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編制投資概算,由市發改委項目評審中心組織評審。項目公司憑概算評審意見向市行政審批局或有備案、核準權限的鎮、園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備案或核準。經評審的投資概算是控制項目投資總額和招投標的依據。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方案、投資額度發生較大變更的,應及時向市發改委申報,并參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重新評審。杜絕政府投資項目變相作為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后監管缺失的情況發生。經備案或核準的除市場化經營方式以外的國企投資項目不納入屬地板塊招引產業類項目的統計范圍。
(四)凡不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純設備采購項目,原則上不進行項目審批,由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辦理采購或招投標手續。
二、簡化審批程序
(五)對列入市鎮兩級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可從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始審批,原則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
(六)對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項目總投資低于3000萬元)和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合并編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
(七)對不新增建筑面積的維修改造類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合并編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
(八)對村莊人居環境、農村供水、文化體育等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單一的村莊建設項目(項目總投資低于100萬元),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和概算,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作為項目招標采購、建設實施和竣工驗收的依據。
(九)經認定為農村公路的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和概算。
(十)由村級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和概算,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作為項目招標采購、建設實施和竣工驗收的依據。
(十一)對符合上述條件可以簡化審批程序的項目,需新征用地的,項目單位可憑項目登記信息單(經發改部門蓋章)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無需新征用地的,項目單位應出具相關權屬證明或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意見。
(十二)對符合上述條件可以簡化審批程序的項目,如國家、省另有規定要求或項目單位要求審批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應予以審批。
(十三)上述所指項目不包括機關團體樓堂館所項目。
本通知未明確事項,應參照《宜興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宜政發〔2021〕102號)和《宜興市政府投資工程類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宜政發〔2021〕103號)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