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21〕10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1-05-26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宜興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決策機制和組織實施程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蘇政發〔2020〕68號)、《無錫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錫政發〔2019〕2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利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其中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統稱為政府投資項目。
第七條 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同、分工負責、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機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一)市發改委是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編制、下達和執行情況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研究論證和三年項目庫的建設;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批(含概算評審);負責審核、轉報國家、省發改委審批的項目;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
(二)市財政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負責政府擬投資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會同發改部門根據財力確定年度政府投資規模,向市政府提出年度項目資金支出規模;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財務活動監督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有計劃開展事前績效論證及事后績效重點評價。
(三)市審計局有計劃地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結)算進行審計監督。
(四)市工信局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類項目的計劃編制、下達和執行情況管理;負責信息化類項目的方案(含概算)審查和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按照《宜興市政府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辦法》(宜政辦發〔2018〕39號)及實施細則(宜工信〔2020〕3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市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項目計劃
第八條 市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發展要求,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發改委建立三年項目儲備庫,主管部門上報擬列入儲備庫的項目,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委托市發改委牽頭召開論證會進行研究論證,基本確認方案及投資額后才可列入儲備庫。根據需要由市財政局開展項目事前績效論證。
三年項目儲備庫實行滾動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統一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年度計劃應明確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年度計劃分為實施項目(續建)、實施項目(新建)、預備項目。
儲備庫中實施較為迫切的項目經過市政府決策程序可列為預備項目;預備項目在完成方案深化、可研審批、概算審核、各類手續辦理等前期工作、具備開工條件后,在確認財政資金可以保障的情況下,經市政府同意可轉為新建項目并開工建設;續建項目直接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條 各主管部門應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計劃,報市發改委和財政局。市發改委和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綜合平衡后編制下一年度計劃建議,報市政府審定后發布。
第十一條 年度計劃一經發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本辦法規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追加或調整。
第十二條 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財政預算相銜接。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審批和安排資金。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需提供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意見,及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概算審批前需提供市財政部門出具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意見,市發改部門出具的概算評審意見,市工信局出具的項目審查意見(信息化項目)。
第十四條 市發改委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市發改委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經市發改委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請示,經市政府召集論證后批準,或由市政府批轉至市發改委、財政局進行聯合論證后提出相關意見報市政府批準,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第十七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資金的,由項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改委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實施進度等信息。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人民防空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請示,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發改委按程序調整項目投資概算。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采取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項目使用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的分工開展相關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招標投標、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并在國家規定的各專項驗收合格后,由市發改委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九條 市發改委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通過驗收并投入使用或運營的政府投資項目,采取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等形式開展項目后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通過在線平臺實現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門聯合監督機制。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交由國企實施的市級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宜政規發〔201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