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21〕104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1-05-21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促進產業投資基金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宜興市促進產業投資基金發展若干政策
(試行)
為貫徹落實我市創新驅動核心戰略和產業強市主導戰略,推動我市融入太湖灣科創帶建設,打造寧杭生態經濟帶新興中心城市和蘇浙皖交界區域性中心城市,有效發揮各類投資基金服務我市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對象條件
1、本政策中所稱的投資基金包括基金投資企業和基金投資管理企業。基金投資企業是指依法在宜興市注冊登記,對非上市企業進行基金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鹜顿Y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在宜興市注冊登記,發起設立、受托管理基金投資企業的企業。
2、申請扶持的投資基金需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9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等相關規定完成登記備案且規范運作。
3、公司制基金投資企業的實繳到位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00萬元,合伙制基金投資企業實際募集到位資金規模應不低于3000萬元,基金投資管理企業實際管理基金規模應不低于5000萬元。
二、落戶獎勵
在本市新注冊設立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實際到賬資金)達1億元以上的,按其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1%比例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當年度實際募集到賬資金達1億元以上的,按其實際募集到賬資金0.5%比例給予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獎勵。同一機構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新注冊后增資且運營規范的基金投資企業,參照以上獎勵標準,對其增資后累計實繳到位注冊資本(實際募集到位資金)達到高一級出資金額規模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對存量基金投資企業增資的,參照新設基金投資企業獎勵標準,對增資部分給予獎勵。
三、辦公用房補貼
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新注冊設立投資基金,其租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自設立次年起連續3年,每年按租金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于新注冊設立、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投資基金,年度地方經濟貢獻500萬元(含)以上的,且在我市范圍內注冊并持續實地經營滿3年的,按照購房價格最高1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同一企業不能同時享受以上兩項辦公用房補助。
購房補貼三年內分期兌付(比例4:3:3),期間投資基金達到高一級購房補貼條件的,補貼獎勵差額部分。企業先租后買的,購、租房補貼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四、引資投資獎勵
對通過投資基金招引、投資入股并落戶我市的,符合宜興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且投資滿一年的,按其實際股權投資額1%比例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投資基金投資入股宜興市本地企業的,按其實際股權投資額0.5%比例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五、地方貢獻獎勵
對符合本政策申報條件的基金投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第1-3年按照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100%的標準給予獎勵,第4-6年按照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的50%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符合本政策申報條件的基金投資管理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第1-3年按照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100%的標準給予獎勵,第4-6年按照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50%的標準給予獎勵。第7年起,按照企業對地方經濟貢獻的30%的標準給予獎勵,同時對于企業地方經濟貢獻較上一年度實現增長的,再按照新增部分50%的標準給予額外獎勵。
六、人才獎勵政策
對符合本政策申報條件的基金投資管理企業,其稅前工資薪酬100萬元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或金融人才,按照其個人對地方經濟貢獻100%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人才,優先推薦申報上級或本級相關人才政策。
七、其他相關事項
1、享受本政策落戶開辦獎勵、購房補貼等相關獎勵資金的基金投資機構,簽訂內部協議,承諾10年內不遷離宜興。若遷離,應退還前期所享受的獎勵。
2、投資基金符合“關于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于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深化宜興市產業發展扶持資金政策意見”、“財稅收入穩增長政策意見”、“關于深化‘陶都英才’工程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陶都英才”政策的若干補充意見”等獎勵條件的,享受相應獎勵政策,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3、對宜興市基金投資行業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基金投資事項,報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優惠政策。
4、市財政、市鎮國企出資部分不列入獎勵范圍。
5、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