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20〕4 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宜政規發〔2020〕4 號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0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宜興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無錫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本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集中定點處理的原則;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一體化運營。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餐廚廢棄物治理政策;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餐廚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市公用事業部門是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公安、交通運輸、行政審批、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委、工業與信息化、教育、民政、商務、文體廣電和旅游、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市公用事業部門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屬地鎮(街道)環衛部門接受市環衛部門指導,負責本轄區內的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第八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建設需求,保障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在收取的城鎮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十條 飯店餐飲業協(商)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飯店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聯單制度。對違規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舉報,對制止有效或者舉報查實的,可以給予獎勵,具體操作細則由市公用事業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在政府主導下,市公用事業部門受政府委托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等經營許可的決定,向中標單位頒發經營許可證并簽訂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經營許可企業由市公用事業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名錄,向社會公布。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上述活動。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單位簽訂協議,由服務單位向市環衛部門申報備案,取得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處置許可。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申報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首次產廢之日起10 日內和持續經營期間每6 個月,應向市公用事業部門如實申報并備案產廢情況;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產廢品質與數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市公用事業部門報告并予以調整備案。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必須達到污水接管標準或達標排放,達不到接管標準的必須經過預處理達標后接管;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
(四)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
(五)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 小時內,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超標排放;
(二)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三)將餐廚廢棄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或者將其他物體故意混入餐廚廢棄物;
(四)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溝渠和公共廁所等;
(五)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和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500 萬元;
(二)配備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配備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散、防滴漏功能;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作業,保證日產日清,原則上每天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進行收運作業不得少于一次;
(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
(三)車輛統一標識,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建立臺賬并定期上報市公用事業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撒、丟棄、排放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生活廢棄物混收、混運;
(三)收集、運輸其服務范圍以外的餐廚廢棄物;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500 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技術、工藝符合資源化利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
(四)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五)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三)設置符合要求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及計量、監控等設施設備,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四)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相關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廚廢棄物處理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境標準;
(八)建立臺賬并定期上報市公用事業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理的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接收、處置已取得收集、運輸經營許可服務單位移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接收、處置未取得收集、運輸經營許可單位和個人移送的餐廚廢棄物;
(三)直接接收、處置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移送的餐廢;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不得擅自歇業、停業。確需歇業或停業的,收集和運輸單位應當提前60 日向市公用事業部門提出申請,30 日內作出決定,處理單位應當提前6 個月向市公用事業部門提出申請,60 日內作出決定,經同意方可歇業或停業。市公用事業部門應當在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歇業、停業前,落實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理的單位應當保持設施的持續穩定運行。因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24 小時以上的,提前15 日向市公用事業部門提出申請,10 日內作出決定;因設備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處理設施24 小時以上不能正常運行的,自設備故障發生之時起2 小時內向市公用事業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經營許可期屆滿,需要從事原有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 日前向市公用事業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市公用事業部門應與原經營許可單位重新簽訂經營協議。
第二十六條 市公用事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公用事業部門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派駐第三方專業監管機構。市公用事業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四)責令有關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應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市公用事業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損害餐廚廢棄物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無錫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外,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理或者恢復原狀,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復原狀的,市環衛部門可以指定作業單位代為清理或者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有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