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國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各科室(審計中心)。
第三條 各科室(審計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實行“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和“涉密的不公開、公開的不涉密”的原則。
第四條 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局黨組保密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承辦人擬定意見、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核、保密主管及保密主官批準進行。
第六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過程中,出現有爭議和不明確事項是否涉密時,應送市保密工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