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0〕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01-02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宜興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
為更好地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現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的《宜興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2日
宜興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試行)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建立健全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機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根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蘇建村〔2017〕200號)、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政規發〔2016〕3號)及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建房申請
1、農村住房建設可以由村民自行申請建房,也可以以整村改造的方式集體建房,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逐步向村莊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
2、個人建房申請: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原地改建或翻建的,需同時出具四鄰同意的書面意見。
3、集體建房申請:擬建房村民小組一致同意,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實施集體建房后,由村民委員會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批管理
4、村民委員會在接到農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提供的建房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集體討論,集體討論通過后,張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簽具相關意見,將申報材料送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5、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面積是否符合標準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及時告知所在的村民委員會。
6、有關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相關審批程序詳見無錫市《關于加強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辦法》。
三、施工管理
7、農房建設鼓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統稱為承建人)施工。個人建房宜采用個人委托建設的方式進行;集體建房鼓勵采用招投標的形式,直接發包方式應當取得全體建房戶的一致同意;農房建設利用集體資金或國有資金涉及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必須采取招投標的方式進行。農房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建房人)應與承建人簽訂施工合同(參考樣本見附件2),明確質量安全責任、施工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承建人同時應簽訂《農村建房質量安全承諾書》(見附件3)。承建人原則上按照具有設計資質單位出具的建房設計圖紙或有關圖例施工,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施工操作規范和施工技術標準。如建房人有更改需求的,需征得原批準人員同意后方可施工。鼓勵建房人或承建人購買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和工程保險,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8、經批準建房的建房人,應當在開工前向鎮人民政府申請放樣驗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做好放線記錄。建房人應當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對農房建設定期開展巡查監督,嚴格落實農民建房“五到場”制度,做到建筑放樣到場、基槽驗收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結頂到場、竣工驗收到場,并形成書面記錄,推動農房建設管理各項規定的有效落實。
9、農房建設應當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勵使用綠色建筑材料。鼓勵建房人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咨詢單位對農房建設進行監理和咨詢,其中集體建房原則上要求委托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房人應會同承建人做好文明施工及建筑垃圾堆放、清運等工作。
10、集體建房有關建設承包發包、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管理規定,市住建局應當對農村住房建設項目的承包發包、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安全等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
11、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對建房戶進行初審、公示,參與現場踏看、劃線放樣、施工監管、竣工驗收等,特別要做好施工期間區域范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四、竣工驗收
12、農房建設竣工后,建房人應組織承建人、設計人到現場驗收,有施工監理的,監理人員也應到場,建房人和參加驗收的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當簽署含房屋質量情況等內容的竣工驗收意見。農村住房經建房人驗收并同意簽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13、竣工驗收意見與建房資料一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市自然資源規劃、住建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房竣工驗收的指導和監督。
14、農房竣工驗收后,建房人持相關審批、驗收等資料,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參照相關建設檔案管理規定,逐步建立完善農房建設管理檔案。
五、責任分工
15、建房人對農房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農房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單位或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16、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應設立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并配置相應管理人員,授予必要的管理權限,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實施農房建設規劃許可、設計和技術指導、檢查和驗收管理等工作。負責農房建設資料的審核、審批或上報市政府或相關部門審批。
17、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按照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選址和宅基地管理,負責按照《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辦法》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規劃管理。
18、市住建局應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的技術指導。負責按照“新江南民居”的風格,推廣使用或編印適合本地區農房通用圖集,對農房外觀風貌和建設質量、規模進行引導和技術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住房建設常態化管理和施工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需要對有關技術問題作出認定和處理的,可以向上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技術指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給予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