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12-25 |
| 文件類別 | 辦法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已經201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立軍
2019年12月25日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和《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等活動,適用本辦法,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違反本辦法制定或者依照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各類文件的總稱。
前款所稱本市行政機關(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二)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四)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市政府設立的非常設機構,以及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下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市司法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研究確定依法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向社會公布。未經確定并公布的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確定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組織機構演變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適用《宜興市規范性文件清理規定》。
第五條 以市政府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統稱為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鎮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統稱為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堅持合法、公開、精簡、效能和權責統一的原則,并體現改革的精神。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與上位規范性文件相抵觸。違反本辦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無效。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為“規定”“決定”“辦法”“細則”“意見”“通告”和“通知”等,但不得稱為“條例”。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規范性文件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其名稱可以冠以“實施”兩字。
規范性文件嚴格文字把關,確保條文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規范性文件的名稱為“規定”“辦法”“細則”的,一般應當用條文形式表述。
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節,但內容較復雜、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節。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不得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三)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五)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六)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七)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使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的規范性文件可歸并的進行歸并;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二章 立 項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可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四)因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確需制定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的;
(五)確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制定規范性文件年度計劃。制定計劃應當根據全年工作規劃、工作重點確定,并且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由市司法局負責擬定。
鎮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在每年的11月底前根據相關工作流程向市司法局報送下一年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立項申報表,說明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項目名稱、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關依據、基本思路、擬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起草進度安排、完成時間等事項。
第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在對報送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建議項目進行匯總研究、協調論證、綜合平衡的基礎上,擬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經向各相關單位和社會征求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未列入計劃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一般不予安排,確因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市司法局提出書面報告,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制定。但需采取應急措施,發布通告、公告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已有明確固定,再行制定已無制定空間的;
(二)對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制定時機不成熟等尚不具備制定條件的;
(三)超越法定職權范圍的;
(四)基本思路不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不符合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
(六)屬于部門具體業務和專業技術范圍的;
(七)不宜立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由制定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參照本章的相關規定擬定,經制定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部門負責起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可由一個部門牽頭,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起草。屬于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或內容涉及面較廣等重要規范性文件的,也可由市司法局牽頭,組成專門起草小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起草。
其他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的相關業務科室負責起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起草,并可由一個行政機關牽頭,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做好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計劃做好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因客觀情況確需提前、延遲或取消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市司法局書面說明情況,由市司法局向市政府匯報后,市政府作出同意計劃調整的批復。
第二十一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并做到目的清晰,用語準確,措施具體,易于操作。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稿形成后,應當先經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審核修改,形成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利用媒體公開征求意見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與其他部門職責相關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對征求意見稿必須認真研究。按要求函復提出修改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提供相應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起草單位對相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應當予以研究處理,根據相關意見和建議對征求意見稿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對提出意見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反饋。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相關部門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應當在上報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作出單獨的書面說明。
第四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由市司法局負責;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由制定機關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負責。
第二十八條 起草部門向市司法局報送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含相關資料的電子文檔):
(一)經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審查并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通過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起草經過及重點條文說明等);
(三)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意見,以及協調、征求意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四)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其他參閱材料;
(五)起草過程中召開的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形成的相關材料;
(六)市司法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制定主體、制定權限、制定依據、制定程序和相關內容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十六條的規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體例結構和文字表述是否規范;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市司法局或者制定的機關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需要有關單位作出補充說明或協助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在要求期限內回復。
第三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步審查;
(二)征求和聽取意見;
(三)調研、協調;
(四)提出審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經初步審查,市司法局或制定機關承當法制職能的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緩辦或退回起草部門,并書面告知相關情況:
(一)作為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政策短期內將要作出重大調整,可能導致主要制定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上存在重大問題,或者明顯不符合國家相關改革措施和方向的;
(三)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確立的主要政策性規定存在重大分歧且未經協商一致的;
(四)社會公眾意見較大,規范性文件制定后難以實施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市司法局或制定機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專門會議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必要時通過聽證會的方式征求意見。聽證會的組織和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重大改革、制度創新,或對相關制度和措施作重大調整的,市司法局可就相關內容作進一步調研,或會同相關行政機關共同調研。
第三十四條 在合法性審查階段,有關行政機關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不同意見的,由市司法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司法局應當將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五條 建立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對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由市司法局組織相關專家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咨詢論證。咨詢論證結束后,市司法局應認真研究專家論證意見,并及時向有關專家反饋咨詢論證意見處理情況。專家論證意見要作為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六條 市司法局應當對受理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內容適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審查予以通過,并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雖然與法律、法規、規章無明顯抵觸,但內容明顯不當的,由市司法局組織進一步修改完善,符合本條第(一)項條件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相關部門爭議較大的,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報送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經審查,認為屬于其他制定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征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退回相關單位按其他規范性文件發布。
第三十七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并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制定機關。
第三十八條 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程序參照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程序進行。
第五章 決定與公布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后形成草案,由市司法局將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和法制審查意見提交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市政府審議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時,起草單位及相關部門列席。由起草單位向會議作起草說明,市司法局發表法制審查意見。
第四十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在7個工作日內由市司法局根據會議紀要形成簽發稿,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行政首長簽發。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分別以宜興市人民政府令(以下簡稱市政府令)和非命令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市政府令不分年度和行政首長的任期,連續編號;以非命令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發布的,按其特別編號進行發文。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負責統一編號。
第四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其他規范性文件經制定機關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合法性審查后,應提請制定機關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行政首長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發布規范性文件。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簽署發布后,應當及時在《宜興市人民政府公報》、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宜興日報》上公布。在《宜興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其他規范性文件簽署發布后,應當在《宜興市人民政府公報》和制定機關的網站上公布,重要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宜興日報》上公布。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具體的實施日期。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后,應當及時報送備案,具體操作按照《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應超過5年。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其效力自行終止。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主管實施部門認為需要延長該文件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市司法局提出延長有效期的報告,同時說明情況。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報請市政府決定,并重新發布。
第四十六條 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清理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操作按照《宜興市規范性文件清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建立規范性文件制定后評估制度。及時開展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相關主管部門應就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向市司法局報告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和有關意見、建議,市司法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檢查評估情況應向市政府專題報告。具體操作按照《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總或者匯編,建立和完善規范性文件電子數據庫,實時更新,便于公眾免費查詢、下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制定機關負責。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