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12-25 |
| 文件類別 | 規定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
第99號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已經201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立軍
2019年12月25日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正確實施,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無錫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是指由本市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各類文件的總稱。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本規定報送市政府備案。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單位負責上報備案。
第四條 市司法局具體負責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為正式文本,不得以會議文件、文件匯編、復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報送。
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全部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并明確專人專職或兼職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備案報告、制定說明及依據等有關材料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報送市司法局。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必要性、制定過程;
(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依據;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復雜、特殊或需要調研、協調、征詢意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備案審查的,經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條 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需制定機關補充提供制定該規范性文件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提供和說明。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應當就規范性文件的下列內容予以審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二)是否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違背;
(三)是否與上級或本級政府及其所屬其他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經市司法局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內容合法、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與上級或本級政府及其所屬其他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沒有矛盾的,下發通過備案審查的通知。
第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與市政府所屬其他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司法局進行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司法局提出處理決定,經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四條 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向制定機關提出改正意見,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改正意見之日起60日內自行改正,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司法局;拒不改正的,由市司法局提請市政府予以變更或撤銷,并視情況建議有權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違背的;
(二)與上級或者本級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三)不符合法定權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變或者撤消的。
第十五條 市司法局認為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相互矛盾或者抵觸,而本級政府又無權處理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部門報告,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當,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其整改之前,由市司法局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作出暫停執行該規范性文件全部或部分內容的決定。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對市司法局作出的備案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司法局提出審查意見異議申請,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市政府提交審查意見異議的處理情況說明,由市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市司法局應當定期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內容。
市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內就上一年度全市各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審查情況,向市政府遞交書面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由市司法局制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責令有關行政機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建議有權部門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年度規范性文件目錄的;
(三)拒不執行市司法局處理決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市司法局備案。
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