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9〕13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宜興市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提高國有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促進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參照《無錫市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宜興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和宜興市人民政府確定按照市政府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
本辦法所稱子企業是指企業以下的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活動,是指國有企業及子企業用資金、實物、股權、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以下事項:
(一)股權投資,包括新設立企業、增資、參股、收購、兼并、合資合作等。
(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購置經營性用房、融資租賃等。
(三)金融投資,包括投資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等(必須擁有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授予的金融業務牌照方可開展)。
(四)其它投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額是指國有企業完成一個項目所需要的全部資源投入總額(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融資等投入)。若屬同一項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資額合并計算。項目前期的調查研究、中介服務等費用應當計入投資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國有企業根據功能定位、發展戰略規劃確定,并經市政府國資辦確認并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國有企業投資應嚴格堅持聚焦主業,商業一類企業年度主業投資額應不低于年度投資預算總額的70%;商業二類企業年度主業投資額應不低于年度投資預算的80%;公益類企業年度主業投資額應不低于年度投資預算總額的90%。
第六條 市政府國資辦以全市經濟發展戰略和企業發展規劃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國有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督管理。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國有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國有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國有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體現出資人意愿,按照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需要,規范投資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聚焦主業,優化布局。企業投資應當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
(二)規范運作,權責對等。企業投資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履行投資決策和審批程序;國有企業與其他股東合作時,應當堅持同步出資、同股同權的原則。
(三)分類監管,注重效益。對商業性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堅持效益優先,著力追求投資回報;對于公益性投資項目和功能性投資項目,應當在滿足社會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礎上,兼顧企業經濟效益。
(四)量力而行,嚴控風險。企業投資規模應與企業資本實力、實際籌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加強項目管理并做好風險評估、監控和防范預案,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第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投資管理體系,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科學編制投資計劃,制定本企業投資項目更為具體的負面清單,強化投資前期可行性論證、盡職調查,切實加強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提高投資風險能力,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配備監督檢查義務。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九條 市政府國資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立禁止類、一般監管類、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
(一)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國有企業一律不得投資;
(二)列入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國有企業報市政府國資辦初審后,報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在審核后認為有必要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
(三)除禁止類、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其他項目列入一般監管類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即由各國有企業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自主決策、研究決定后,報市政府國資辦備案。
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第十條 備案管理項目由企業在項目實施前,履行投資備案程序。備案材料包括:投資項目備案表;企業董事會議案、記錄、決議等決策程序文件;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盡職調查等;有關投資合作方的情況介紹和證明文件、被投資方財務報表、簽訂的投資協議文本草案;相關審計、評估報告;情況說明等。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投資信息報送管理制度;
(六)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九)投資項目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十)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一)對子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國有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市政府國資辦備案。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和流程,明確國有企業投資的決策機構及其權責、投資的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相關參與部門及其分工、投資實施主體及其要求。嚴格落實項目立項、初審、可行性研究或投資分析、盡職調查、審計評估、專家論證、董事會決策等重點環節和責任主體,明確項目責任人制度。重大投資項目應事先履行黨委會研究、征詢監事會意見和建議程序。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明確子企業的投資權限、投資決策程序,除對子企業不超過300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投資、購置經營性用房等固定資產投資可適當授權外,應對子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集中管控,相關投資事項應納入集團董事會審議決策范圍,不得將集中管控的事項進行下放或授權。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國有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全部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確需實施應調整年度投資計劃,并履行決策程序后報市政府國資辦。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本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市政府國資辦。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總規模、當年投資規劃、資金來源及構成、企業資產負債率水平、計劃投資對負債率影響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包括主業投資規模,股權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的比例及規模;
(四)重大投資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內容、投資主體、投資額、投資預期收益、年度投資進度安排等;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同時,應報送上一年度母公司(含合并口徑)企業財務報表、當年度企業財務預算報告和董事會審議記錄及決議。股權多元化的企業應提供股東會決議。市政府國資辦委托監管的企業應提供受托監管單位的批復或決議。
第十六條 市政府國資辦對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根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主營方向等,從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對有異議項目,在收到完整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報告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國有企業應當根據市政府國資辦意見對計劃作出調整和修改。
年度投資計劃如需中期調整的,應說明調整的內容與原因,經董事會通過后,于每年7月底前報市政府國資辦。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確定投資項目后,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和責任人,組織項目決策前的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論證等工作。
(一)組織做好投資項目的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及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二)并購、受讓、非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股權投資項目還應開展包括重要客戶、財務狀況、商業信譽、法務事項、團隊能力、企業管理、企業運營等內容的盡職調查等。在此基礎上,對目標企業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以資產評估值為參考確定股權并購價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慮資源優勢、協同效應、發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適當溢價。同時應就期間損益、職工安置、或有債務處理等事項作出明確安排。
(三)國有企業根據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必要時應聘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法律、財務、評估等中介機構參與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論證。
(四)新業務投資項目還應開展包括技術、市場等方面的盡職調查和管理架構、項目運營、投后管理、業務模式、人才集聚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對投資決策負責。企業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子企業(含控股、參股)的投資事項,需子企業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應按照本企業的投資決策程序審議決策后,由委派的股東代表按照決策結果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企業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文件,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文件上簽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 在投資項目獲得批準或備案前,國有企業不得簽訂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協議或進行任何實際投資。履行審批程序的投資項目,企業應在履行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市政府國資辦報送以下材料:
1、請示。內容涵蓋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資額、股權占比,投資資金來源,投資收益、現金流、投資回收期等經濟效益指標分析和社會效益分析,新設公司的需說明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
2、董事會決議及審議記錄(包含各董事對投資項目發表的具體意見)等投資決策文件、監事會主席報備表;
3、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風險防控報告;
4、投資各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投資方對項目的貢獻等說明;
5、擬簽訂的合資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新擬定或修訂的企業章程等相關契約文件;
6、企業總法律顧問(或企業分管法律事務的負責人)審核確認的法律意見書;
7、市政府國資辦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市政府國資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在收到國有企業上報的投資項目材料后,對所報資料的完備性等事項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企業。市政府國資辦在投資審查過程中,屬于備案管理項目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屬于市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事項的,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流程審查工作,形成審查意見;投資決策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投資項目,市政府國資辦在收到完整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企業反饋意見。
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國有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國有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并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市政府國資辦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
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國資辦對國有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突出檢查計劃外追加、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及投資風險等內容,對發現的問題向國有企業進行提示、反饋。企業監事會加強對投資事項的日常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國資辦報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針對投資外部環境和投資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投資項目經決策后,如投資項目一年內未實施的,投資額超出預算20%(含)以上的,出現重大影響事項等的投資項目,應及時重新履行決策程序,并按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或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當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發生以下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國資辦。
(一)投資項目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國有企業控制權發生轉移的;
(二)項目其他投資方嚴重違約,損害股東權益的;
(三)項目在近期內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被行政處罰的;
(五)單項投資虧損超過300萬元,或投資虧損額達到項目投資額30%以上的;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投資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按照投資項目建立投資檔案庫,并按照投資決策、實施、完成等環節及時整理歸檔,確保投資資料完整。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在年末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報送市政府國資辦。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和投資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三)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及相關建議。
國有企業年報審計應把投資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建立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針對企業的重點投資項目、投資調整變化較大的投資項目、投資實現的目標與預期差距較大的投資項目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投資項目,每年選取不少于20%的已啟動一年以上的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并以正式文件報市政府國資辦。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國有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專項審計結果及其應用應當列為董事會研究議題。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國資辦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或專項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或專項審計,并向國有企業通報后評價或專項審計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
第六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規范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強化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三十條 市政府國資辦指導督促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必要時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國有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企業。國有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國有企業股權類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納入市政府國資辦債務風險管控的國有企業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水平。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國資辦適時檢查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國有企業監事會應將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列入年度監督檢查重要內容。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領導人員綜合評價范圍。
第三十三條 國有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國有企業相關領導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企業,市政府國資辦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監管提示等處理,必要時組織開展核查。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國資辦相關工作人員對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市政府國資辦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政府國資辦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非市政府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相關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國資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