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9〕14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12-18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規定》已經2019年8月1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宜興市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我市用地發展情況和交通條件,本著供需統籌、遠近期結合的原則,建立兩類停車設施配建分區,明確區域差異化發展策略,強化停車需求管控,實現交通均衡分布。
第三條 一類區指宜城老城區范圍(龍潭路—荊邑路—陽泉路—氿濱大道)和丁蜀老城區范圍(丁山路—紫砂路—雙龍路—東賢中路—紫砂路—湯蜀路),一類區原則上適度供給、總量控制,鼓勵公共交通。二類區指中心城區內一類區以外的區域,二類區原則上保障供給、適度控制。
第四條 建設項目停車設施的配建設置,必須保障交通安全、規模適當、方便使用及合理布局。各類新建項目配建停車位數量應符合本規定附件中的指標要求。
對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擴建,其改、擴建部分應按照本規定設
置各類停車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且超過原建筑規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應在改擴建工程中按不足車位的50%補建。
第五條 建設項目應按照節地、節能、安全、高效的原則配建停車設施,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設的建筑物,分期停車設施配建數量應不低于同期應配建規模。
第六條 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分別配建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特殊車輛停車位。其中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準小型車位,特殊車輛停車位包括出租車、裝卸車、大巴車、救護車、無障礙車位等。
第七條 住宅類配建指標為居民停車位,訪客停車位應按照居民停車位總數的2%單獨進行設置,原則上在地面部分設置,并且不得出售。
住宅類建筑因場地限制無法滿足本規定配建標準的情況下可設置子母車位,子母車位尺寸均應符合標準,每對子母車位按照1.5個車位折算,子母車位折算后數量不得大于核定總車位數的10%。
新建商品房住宅區內室內停車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車位總量的70%,其中舊城改造類項目中新建商品房住宅區建筑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室內停車位比例可酌情降低,具體比例在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大型混合功能的綜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車位,應
按各類建筑物用房性質及其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確定。工業、倉儲類項目中的管理研發用房按辦公類建筑配建,廠房、倉庫按工業建筑配建。
第九條 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機械式停車位。但劇院、展覽館、體育場館、商業綜合體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機械式停車位,新建住宅類建筑物地下車庫不得設置機械式停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數量應按0.8系數進行折減后計入總停車位數。
第十條 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于地下2層及以下,并應單獨設置出入口,不得與機動車出入口混合設置。
第十一條 建筑物配建停車位充分預留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充電設施,新建住宅區的停車設施應為每個車位預留充電樁的建設條件,設置要求應符合相關規范、規定。
新建住宅區應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區域,配置充電設施的非機動車停車位應不低于非機動車停車位總數的50%。集中充電區域應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并方便居民使用。
第十二條 臨時建筑根據其使用性質參考相應的停車配建標準,一般應在地面設置。其中,非對外開放的臨時性建筑按照指標配建確有困難的,在合理解決臨時停車需求后,可適當減少泊位配建。
第十三條 未列入本規定分類或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況難以達到本規定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可通過交通影響評價確定配建標準。大型公共類、商業類建筑等停車需求較高的建設項目,其交通影響評價確定的配建標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較高的標準執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類建設項目的配建標準可通過專家論證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的,建筑面積以計容建筑面積為準。建筑物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 1 個的以 1 個計算。
第十五條 建筑物配建停車位的管理根據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位于臨街建筑物與道路紅線之間公共區域的配建停車位,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新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均應符合本規定。本規定頒布之前的建設項目,已有規劃條件的,按原規劃條件執行,其中辦公類建設項目,可按本規定調整配建指標。未出具規劃條件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心城區以外的各鎮可結合實際劃定一、二類分區,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