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9〕15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12-18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新建住宅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規劃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8月1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宜興市新建住宅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滿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需求,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體系,創建方便、舒適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有關規范和標準,結合城市發展目標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是指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包括:物業、商業、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養老助殘、市政公用、社區辦公等。
第三條 新建住宅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與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強化驗收監管,確保質量。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住宅區相關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管理,獨立設置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按其相關規劃和規定管理。
第五條 物業服務用房設置要求:
(一)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對集中安排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住宅區出入口附近,并能夠依照法律政策規定確認所有權、使用權。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服務用房應設置在一至三層范圍內;如設置在二至三層,則應在一層設有業主接待處以方便群眾使用;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通道。設計單位應在圖紙上標注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和面積。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變電室、消防控制室、監控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門衛室、架空層、地下室、車庫(棚)、人防工程等公共配套用房不得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商品房住宅區內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非住宅類的可銷售房屋,按照不小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配建。若地塊為商住混合用地,物業服務用房有住宅和非住宅的,住宅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新建住宅的標準配置,住宅建筑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非住宅物業的標準配置。
物業服務用房面積最小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業主議事用房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
(三) 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應符合上述條款的要求。同時應按不少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收益用于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
第六條 商業配套設施設置要求:
為滿足居民就近消費需要,新建住宅區應配建一定的商業用房,配置比例按照每一萬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具體配置規模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 公益性服務設施設置要求:
(一) 配電房、煤氣調壓站、給排水泵房等市政公用設施按相關部門要求確定位置和標準。
(二) 新建住宅區應按照每百戶不少于4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服務用房。
(三) 新建住宅區應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四) 新建住宅區應按每5萬平方米計容建筑面積的標準設置1處公廁,不足5萬平方米的按1處設置。公廁可結合其它服務設施布置,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建設標準按《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中二類公廁以上標準執行,并能全天對外開放。
(五) 新建住宅區應設置垃圾分類相關設施,配套一處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集中站和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建設標準符合相關部門及規范要求。
(六) 新建住宅區應按照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全民健身設施。
(七) 新建住宅區有配套幼兒園和其他教育設施要求時,應按教育主管部門配置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八) 新建住宅區按相關規劃需配建生鮮超市的,具體配置標準和要求應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九) 舊城改造類項目中建筑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區,以上公益性服務設施設置要求可酌情降低。
第八條 以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項目建成后的產權歸屬、竣工移交以及不動產登記應符合相關部門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其中社區服務用房、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教育設施用房建筑及產權應無償移交給屬地政府或政府指定單位。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實行,實施之前的建設項目可按原規劃條件進行審批。
第十條 中心城區以外各鎮(園區、街道)新建住宅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