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9〕9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12-18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9日
宜興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產業強市戰略,推動我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水平,加快轉型升級步伐,根據《無錫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辦法》(錫政辦發〔2019〕45號)和《關于開展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宜發〔2019〕8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于評價工業企業在資源集約利用及科技創新、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誠信經營等方面的綜合表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工業企業綜合評價的指標體系設定、分類評定、結果發布等。
第二章 指標體系
第四條 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堅持科學性、規范性和真實性,以提高全要素生產率為導向,著力提升全市工業企業經濟發展質量效益。
第五條 評價范圍。全市范圍內除新投產、初創期、公用事業類及其他特殊類企業以外的全部工業企業。分階段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下簡稱“規上企業”)和實際占地3畝以上規模以下工業企業(以下簡稱“規下企業”)開展評價,穩步推進,逐步擴大范圍,最終實現工業企業全覆蓋。
第六條 評價指標和權重。評價指標和權重按照規上企業與規下企業分別設置。
規上企業為:畝均稅收40%,畝均銷售收入35%,單位能耗稅收20%,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5%。
規下企業為:畝均稅收55%,畝均銷售收入45%。
綜合素質加減分指標,主要包括:創新能力、品牌質量、發明專利、規模效益、守信示范等方面。
監測調度類指標。設置總電耗、金融貸款、人均稅收貢獻等監測調度類指標。
第七條 基準值。
(一)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指標基準值按我市評價年度最高值確定。在計算指標基準值時,應排除明顯異常數據,并根據我市工業企業發展情況確定。
(二)其它指標基準值原則上參照全市企業該項指標評價年度平均值的2倍左右確定。基準值可參考周邊縣市指標基準值數據,并根據我市企業發展情況適度調整,具體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發布。
第三章 指標定義及計分方法
第八條 指標定義。
(一)實際占地面積。指年度統計報告期末企業實際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積。“一地多企”,應將該宗土地上所有租賃企業的調查數據匯總后,歸入到該宗土地使用人,以宗地使用權人作為評價對象;“一企多地”,應將相應土地和其他數據合并計算。
(二)申報銷售收入。指企業在稅務納稅申報系統中申報的所有銷售收入。
(三)實繳稅金。指企業評價年度(征收期)在轄區實際繳納入庫且與持續經營有關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等稅金(實際入庫數+免抵調庫數-出口退稅以外的其他退稅數)。
(四)能耗總量。指工業企業在工業生產中消耗的能源總量,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作為燃料、動力、原料、輔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產工藝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轉換的能源,以及非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能源。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當量。指排污企業繳納環保稅金時環保部門核定的污染物當量。
(六)研發費用。指企業在稅務納稅申報系統中確認的用于加計扣除的研發經費支出。
第九條 計算公式。
(一)畝均稅收(萬元/畝)=實繳稅金/實際占地面積
(二)畝均銷售收入(萬元/畝)=申報銷售收入/實際占地面積
(三)單位能耗稅收(萬元/ 噸標煤)=實繳稅金/能耗總量
(四)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萬元/當量)=實繳稅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當量
(五)研發費用占銷售的比重=研發費用/銷售收入
(六)企業綜合評價得分=∑各指標評價值各指標基準值×指標基本分+綜合素質加減分
第十條 計分方式。綜合評價基本分為100分,按照每個指標的權重確定各評價指標基本分。
(一)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指標。最高得分不超過基本分。有主要污染物當量數據的企業,按評價值除以基準值再乘以基本分確定得分。沒有主要污染物當量數據的企業,有稅收數據的得基本分,沒有稅收數據的得零分。
(二)其他評價指標。為避免短期波動對企業綜合評價結果產生過大影響,充分考察企業動態發展的綜合質量,企業各項指標的評價值按該企業評價當年度實際值70%、上年度實際值30%的權重加權計算確定【即:企業單項指標得分=(當年指標值×0.7+前年指標值×0.3)÷指標基準值×基本分】,企業單項指標得分最高不超過該項指標基本分的1.5倍。
(三)“小升規”未滿兩年的規上企業參與績效評價時,能耗總量指標值取評價當年度數據,其他指標值按照評價當年度實際值70%、上年度實際值30%的權重加權計算確定。
(四)綜合素質項目及加分。綜合素質項目加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同一企業獲得同一類型加分,按最高級別計算。
規模效益:列中國企業500強、中國制造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加2分;獲中國工業大獎的加2分;評價年度自營出口額超300萬、500萬、1000萬美元的工業企業分別加2分、3分、4分;列全市納稅前30強的加1分。
創新能力: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研究生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獲國家級加2分、省級加1分;承擔國家級重大項目的加2分;研發費用占銷售的比重達到3%以上的加2分,4%以上的加3分,6%以上的加4分。
發明專利:近3年內獲得有效發明專利的加0.5分,有效發明專利數超過5個的加1分。
品牌質量:獲中國馳名商標的加1分,獲江蘇省著名商標、江蘇名牌的加0.5分;獲中國質量獎的加2分,獲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加1分,獲無錫市市長質量獎或宜興市市長質量獎的加0.5分;作為第一起草人制訂國際標準的加2分,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加1.5分,參與制訂國際標準的加1分、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加0.5分。
守信示范:獲評省級信用管理示范企業加1分,獲評“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的企業加0.5分;獲評“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企業加2分, 獲評“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企業加1分。
企業獲得上述所列項目以外的國家級、省級榮譽、認定或獎項等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報宜興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后,按照“國家級榮譽、認定或獎項等最高加2分,省級最高加1分,市級加0.5分”的辦法予以相應加分。
第四章 評價分類
第十一條 根據企業資源利用綜合評價得分情況將企業劃分為“4+T”類,即:
(一)A類為優先發展類。具體標準為:綜合評價得分列我市前20%(含)的規上企業及前10%(含)的規下企業。
(二)B類為支持發展類。具體標準為:綜合評價得分列我市20%-80%(含)之間的規上企業及列10%-70%(含)之間的規下企業,其中規上B類企業中畝均稅收高于5萬元的列為B+類。
(三)C類為提升發展類。具體標準為:綜合評價得分列我市80%-98%(含)之間的規上企業及列70%-97%(含)之間的規下企業。
(四)D類為限制發展類。具體標準為:綜合評價得分列我市后2%的規上企業及后3%的規下企業。
(五)T類為暫不評價類,主要新投產企業和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等特殊類型企業,以及電廠、燃氣、給排水、垃圾焚燒、污水處理公用事業類企業。工商注冊未滿兩年、供地未滿三年、通過兼并重組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滿兩年以及各鎮園(街道)認定為不適宜參評的企業可暫列T類。
各類型企業劃分標準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動態調整,具體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發布。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檔處理:
(一)評價年度實繳稅金超5000萬元的企業原則上不評為C、D類;規上企業實繳稅金低于100萬元的原則上不評為A類。
(二)評價年度畝均稅收低于10萬元的企業原則上不評為A類;規下企業畝均稅收低于規上A類企業畝均稅收最低值的不評為A類。
(三)評價年度技術和設備投入超3000萬元的企業原則上不評為C、D類。
(四)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企業不評為A類。
(五)評價年度零稅收且零銷售的企業直接列入D類,且不計入評價基數。
(六)評價年度用地20畝以上的規下企業原則上不評為A類(評價年度次年已入規的企業及因政策原因無法入規的企業除外)。
(七)對評價年度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社會穩定、嚴重失信(企業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和“黑名單”)等重大責任事件和行為的企業,在績效評價時不得評為A類(判斷標準與評價年度先進評比表彰工作保持一致),情況特別嚴重的,不得評為B類及以上。
(八)租賃廠房用于工業生產的企業原則上并入出租方進行評價。對“一地多企”的情況,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可以精確拆分各企業用地面積的,按拆分后的面積對各企業分別評價,無法精確拆分的,將地塊權利人作為評價對象,合并地塊產出,統一評價分類。如有其他涉及土地方面的特殊情形,企業可向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反映,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九)集團型企業原則上應拆分,按照單個企業單獨參與評價分類。但如企業存在用地、稅費等數據無法拆分等情況,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所在鎮園(街道)確認,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按照集團口徑合并計算并評價分類,下屬企業不再單獨參與評價。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對綜合評價分類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供地、用電、用水、排污權和價格核定、信貸,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管理等實施差別化政策,由相關部門制定相應政策和操作細則,具體組織實施。
對A類企業: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資源需求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B類企業:加大服務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資源需求上給予適當支持。對C類企業:加大幫扶力度,引導其加快完成轉型提升,在政策扶持、要素資源需求上適當限制。對D類企業:加大重點調控和監管力度,依法依規提高資源要素使用成本;加強能耗排污、稅收稽查、“打非治違”、產品質量等專項執法力度。
對T類企業:T類企業中的新投產企業,要每年進行評估,對其投入和產出情況進行跟蹤反饋。對T類企業實施差別化政策時,可參照B類企業待遇實行,但如企業在評價年度內發生重特大安全、消防、環保等事故的按照C、D類企業執行。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評價分類工作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和指導,各鎮園(街道)、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評價工作含數據采集、數據核對、分類評價、結果公示和發布等步驟。數據采集、數據核對和分類評價依托我市和無錫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系統平臺進行。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完成。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調整企業分類。評價結果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企業發布。
第十七條 建立評價糾錯制度。評價過程中,應告知參評企業對參評數據進行核對。因客觀原因造成數據不符、分類有誤、評價遺漏的,在規定時間內,由企業申請,由鎮園(街道)審核,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類匯總,經相關部門確認核實后,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任何個人或組織均可舉報綜合評價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或對綜合評價結果提出異議。
第十九條 開展綜合評價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增強綜合評價工作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意識。所有人員均需履行保密責任,在發布綜合評價結果前,一律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相關部門未經允許,不得使用綜合評價數據或發布相關信息。對在工作中違反紀律規定的人員及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根據試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定期修訂完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宜政辦發〔20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