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專題專欄>減稅降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7 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具體管理要求公告如 下:
一、對接受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油、肉等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以下簡稱商品儲備企業),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按《公告》規定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二、商品儲備企業享受《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照要求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一)與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承擔儲備任務的書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批復文件或相關單據或憑證;
(三)承擔儲備任務的自用房產、土地的證明材料;
(四)承擔儲備商品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
三、商品儲備企業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的免稅收入及其涉及的房產、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收入及其涉及的房產、土地劃分不清的,應照章征收。
特此公告。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