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9〕4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05-16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市各國有企業: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16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助推“產業強市”發展戰略,實現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雙提升,根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蘇發〔2014〕6號)和《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工業用地供應管理的實施意見》(錫政辦發〔2018〕62號)等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工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工業項目準入評審機制
(一)工業項目準入條件。
1、擬上工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無錫市、宜興市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供地政策及相關規定;
2、擬上工業項目意向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生態管控要求。
(二)完善工業項目準入評審組織機構。
市政府建立由市長為組長,分管工業和自然資源規劃的副市長為副組長,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科技、水利、稅務、應急、投資促進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業項目評審委員會。委員會下設工業項目準入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由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稅務、應急等部門分管領導為辦公室常駐成員。
各鎮(園區、街道)要建立相應工作機構,負責所在區域擬上工業項目準入評審、工業項目用地監管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監管等相關工作。
(三)明確評審辦職責。
評審辦主要職責:一是評定擬上項目等級;二是核定擬上項目擬用土地面積;三是確定擬上項目擬用土地出讓建議起始價;四是審核確定相關項目是否供應土地。
(四)嚴格評審程序。
1、申請。擬上項目主體向屬地鎮(園區、街道)提供相關材料并提出評審申請。
2、初審。各鎮(園區、街道)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市評審辦。
3、評審。市評審辦對各鎮(園區、街道)申報的擬上工業項目組織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可視待評項目情況邀請相關專家參與評審。
(五)完善評審辦法。
工業項目等級評定采用一票否決和一般因素打分評級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擬上項目不符合產業、環保或供地等政策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再評級;擬上項目符合產業、環保、供地等政策的,根據項目的類型、科技含量、能耗、環境影響、土地畝均投入和產出(稅收)、土地利用率(容積率、建筑密度)、項目建設周期(開竣工時間)、達產時間等因素打分,根據分值確定項目等別,等別分A、B、C三類,其中A類項目年畝均稅收必須達到30萬元或30萬元以上。
市評審辦根據上述原則制訂評審具體操作辦法。
二、評審結果應用及供地相關要求
項目擬用土地的供給原則、使用期限、面積、地價及項目享受的相關扶持政策等與評審結果嚴格掛鉤。對特別重大或對宜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對產業發展有引領作用的項目,可“一事一議”確定相關政策。
(一)土地供給。土地供應與項目評審結果嚴格掛鉤,原則上“A類項目優先供地,B類項目使用存量土地,C類項目不予供地”。B類項目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C類項目確需供地的需經市評審辦審核同意。
(二)供地面積的確定。擬上項目擬用土地面積原則上根據最新版《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的定額標準核定。
(三)地價的確定。各鎮(園區、街道)可根據擬上項目、招商等情況提出擬用土地出讓建議起始價,經市評審辦審核同意后,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結合土地評估結果等按集體決策程序確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其中:
A類項目土地掛牌起始價可以按不低于我市相應等別工業用地最低保護價確定。
屬于以農、林、牧、漁業產品為初始原料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評為B類及以上的,土地掛牌起始價按不低于我市相應等別工業用地最低保護價確定,同時享受A類項目指標費政策。
B類項目土地掛牌起始價按不低于土地評估價確定。如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畝均稅收達到30萬元(含)以上的,土地掛牌起始價按不低于土地評估價的70%確定。
一是屬于江蘇省重點產業鏈認定目錄的相關產業項目。
二是電線電纜、環保裝備、集成電路產業等項目。其中電線電纜項目必須屬于“海底、核電站、航天航空、軌道、車船及碼頭使用的特種電纜和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壓電纜”,且固定資產投資在2億元(含)以上。
三是符合國家、省、無錫市、宜興市產業政策鼓勵類,固定資產投資在3億元(含)以上的新上先進制造業項目(外資項目外資注冊資本在3000萬美元以上)。
四是企業兼并重組或盤活利用閑置資產中注冊設立的新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入3億元(含)以上并需要新增用地的項目。
C類項目土地掛牌起始價按不低于土地評估價確定。
(四)土地報批規費及三項指標費的處理。
1、征地報批規費。工業用地涉及土地轉征收的,報批規費由市國土資源服務中心墊付,在后續土地出讓金結算時,分流給市國土資源服務中心。如采用租賃方式供地,由各鎮(園區、街道)在辦理租賃手續時支付給市國土資源服務中心。
2、三項指標費。擬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規劃空間、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耕地占補平衡等三項指標費必須在土地轉征收前繳納到位,不計入土地出讓金成本。A類項目涉及的三項指標費由市財政承擔;B類項目、C類項目及違法用地完善手續涉及的三項指標費由土地使用者承擔,在土地出讓成交前作為用地意向保證金,出讓成交后轉為指標費。A類和B類項目涉及的三項指標費按市政府確定的市內統籌標準(每年公布,2019年標準為土地規劃空間指標費每畝5萬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費每畝5萬元,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費每畝5萬元)執行; C類項目繳納的三項指標費參照省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的最近一次跨區域調劑交易的平均價確定。
(五)供地方式及相關要求。
1、工業項目以出讓、彈性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土地。
2、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的,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達到相關要求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3、原以租賃方式供地的工業用地調整為出讓方式的,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并經市評審辦審核同意。
4、因技改、擴能等需要使用原企業用地范圍周邊零星土地的,按照或參照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政策辦理。其中原企業工業用地績效評價結果為C類及以下的原則上不予辦理。
三、建立工業用地雙合同機制
擬上項目主體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在與土地出讓方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土地所在地的鎮(園區、街道)政府簽訂《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將擬上項目主體申報的總投資、土地年畝均產出(稅收)、項目建設周期(開竣工時間)等條件評審時采信的,納入合同作為擬上項目主體應履行的義務。
(一)雙合同簽訂。
工業項目用地成交確認書簽訂后,土地競得者與屬地鎮(園區、街道)政府按成交確認書約定簽訂《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并報市評審辦備案鑒證后與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簽訂土地出讓(租賃)合同。
(二)雙合同監管責任主體。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土地出讓(租賃)合同的履行監管;屬地鎮(園區、街道)負責《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的履行監管。
(三)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的監管。
《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簽訂后,各鎮(園區、街道)政府必須對土地競得者的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管理。在合同約定的開工、竣工、達產日期前一個月內要提醒督促土地競得者按時開工、竣工、達產。在合同約定的開工、竣工和達產日期后,各鎮(園區、街道)政府要及時組織對土地競得者的開工、竣工、達產情況等進行復核驗收,確認是否達到合同約定。對年畝均稅收指標連續考核6個年度,其中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3年合并為第一考核年度。
考核期內經驗收確認產出(年畝均稅收)未達標的,土地競得者必須補足合同約定的年度稅收額度。連續3年未達標的,根據合同約定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收回后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可以按收回決定辦理相關不動產權證的注銷。土地使用權收回后,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由屬地鎮(園區、街道)政府和項目方事先在《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中約定,給予適當補償。
四、其他
(一)本意見所稱工業項目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一級分類工礦倉儲用地中的工業用地和倉儲用地,不兼容其他用途用地。
(二)利用通過司法拍賣等二級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工業用地分割轉讓)新上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達到B類及以上,可參照本意見簽訂《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
(三)其他產業用地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評審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四)市政府已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中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