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8]14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8-11-20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對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關于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推行計劃生育,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全面推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75號)、《市政府批轉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財政局關于無錫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錫政發[2005]20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現就對我市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獎勵扶助對象
具有本市戶口、且未享受國家規定退休待遇(含參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居民。具體標準為年滿60周歲,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居民:
1、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養一個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規定、經過批準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夫妻;
4、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規定的夫妻,未按規定向計劃生育部門申請行政審批,實際只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
5、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規定,未按規定向計劃生育部門申請行政審批而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夫妻。
二、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
(一)獎勵扶助對象限于部分計劃生育家庭,是指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只生育一個孩子,符合《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或《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計劃生育家庭。
(二)凡已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含參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屬于獎勵扶助對象。
(三)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和獎勵扶助金的發放,以個人為單位,夫妻雙方有一方符合條件的,符合的一方即可享受,雙方符合,雙方享受。
(四)獎勵扶助對象確認實行年審制,凡符合獎勵扶助規定條件的對象應在達到規定條件前一年的7月10日前提出領取獎勵扶助金申請。
三、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請。
凡符合獎勵扶助規定條件的對象應提出申請和填寫《宜興市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連同申請和《申報表》一并交村(社區)。
(二)村(社區)審議并張榜公示。
村(社區)依據獎勵扶助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議,提出擬上報的獎勵對象名單,提交村(社區)民代表會議討論并作記錄,同時將討論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天。如無異議,村(社區)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原件于每年8月5日前上報鎮(街道)。
(三)鎮(街道)初審并張榜公示。
鎮(街道)對村(社區)上報的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認真負責地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退還村(社區),由其轉交申請人本人。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天,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如無異議,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于每年8月底前上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四)市衛計委審核、確認并公布。
市衛計委對鎮(街道)上報的擬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查確認。經復核確認后,將獎勵扶助名冊印發至村(社區),于每年9月15日起在各村(社區)張榜公布10天。同時將舉報信箱、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獎勵扶助對象資格注銷
(一)獎勵扶助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注銷獎勵扶助資格,停止發放獎勵扶助金。
1、死亡的;
2、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3、戶口遷至外縣(市)的;
4、到國(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或再收養子女后不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
6、因其他原因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
(二)獎勵扶助對象資格注銷的程序。
1、村(社區)統計,并報鎮(街道);
2、鎮(街道)審核匯總后報市衛計委;
3、市衛計委審核確認后,予以注銷。
五、獎勵扶助金標準、資金來源、發放和管理
(一)獎勵扶助金標準。對獎勵扶助對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至其亡故為止。本項獎勵扶助金不影響獎勵扶助對象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五保戶”待遇等其他政策性優惠和補助。
(二)資金來源。由市、鎮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相關承擔比例按我市現行財政體制規定執行。
(三)發放方式。建立獎勵扶助資金專戶,委托宜興市農村商業銀行直接發放至個人社會保障卡,每年7月、1月各發放一次。獎勵扶助金按月結算,即從獎勵扶助對象符合條件的當年當月開始發放獎勵扶助金。
(四)資金管理
1、市財政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加強資金核算,并與農村商業銀行簽定協議,及時足額將資金劃撥到農村商業銀行,監督農村商業銀行將獎勵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社會保障卡。
2、市衛計委要及時向財政局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獎勵扶助對象名單。
3、農村商業銀行要制定獎勵扶助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發放協議的要求,及時將獎勵扶助金發放情況定期反饋給市財政和市衛計委。
六、組織領導與責任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
由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切實領導此項工作,并在市衛計委設立獎勵扶助制度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工作。認真制訂方案,規范工作程序,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資金落實到位。宣傳、人社、民政、農村工作辦公室、監察、審計等部門要發揮各自優勢,落實相應措施,共同做好建立獎勵扶助制度的各項工作。
(二)責任分工。
1、各鎮(街道)負責對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各鎮(街道)要成立獎勵扶助制度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要確定專人負責,落實相關責任,并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2、市衛計委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和政策解釋;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統計調查、數據匯總和人群規模預測,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案數據庫和信息監控系統;負責組織、協調獎勵扶助制度的宣傳、培訓工作,并按照獎勵扶助金管理的要求落實相關工作。
3、宣傳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大眾媒體對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開展廣泛的社會宣傳。
4、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財政政策的研究制定;負責獎勵扶助資金的宏觀管理、總量控制、預算決策、轉移支付,并按照獎勵扶助金管理的要求落實相關工作;通過財政年報等途徑,反映專項資金到位、發放和結存情況。
5、人社部門負責提供已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含參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名冊。
6、監察、審計部門,對政策執行情況、資金配套和資金發放的公開、公平性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
7、農村商業銀行按照獎勵扶助金管理的要求落實相關工作,并為獎勵扶助對象領取獎勵扶助金提供便利。
七、檢查監督與工作考核
1、在工作中出現重視不夠、組織協調不力、把握政策不嚴、執行政策不公、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資金不到位、資金管理不善等重大問題,影響獎勵扶助制度執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農村商業銀行不能按委托協議履行義務,或因管理不嚴造成專項資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時足額發放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3、嚴禁任何單位、個人以任何名義借發放獎勵扶助金之機,抵扣各種貸款、稅費及其他費用或“搭車”收費。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領的個人,給予批評教育的同時,責令其退回已領取的獎勵扶助金和儲蓄存折(儲蓄卡),并上繳獎勵扶助資金專戶。
市衛計、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過程中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獎勵扶助資金的到位、撥付、發放與管理情況等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八、附則
該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家里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政發[2005]197號)、《市政府關于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意見》(宜政發[2008]172號) 、《市政府關于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補充意見》(宜政發[2013]1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