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8]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02-14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宜興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保障全市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無錫市糧油流通安全條例》《無錫市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標糧食的風險監測、收購、儲存、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標糧食,是指在生長收獲過程中,因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質感染等因素,造成糧食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影響食用安全的本地產稻谷、小麥等原糧。
第三條 超標糧食收購、檢驗、儲存、處置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
堅持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和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履行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超標糧食處置工作的指導,完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機制,并建立由糧食、農林、市場監管、財政、環保、衛計委、公安、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及時協調解決超標糧食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糧食部門負責超標糧食收購、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農林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范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有毒有害物質超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落實和管理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糧食生產區域土壤污染防控和超標糧食及其副產品、殘渣等廢棄物無害化處置環節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衛計委、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購超標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并實施信貸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食品生產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以糧食作為食品原料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承擔糧食質量安全的相關責任,嚴禁將超標糧作為食品原料。
糧食經營者應當落實糧食質量安全制度,嚴格執行超標糧食處置的各項規定,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第二章 監 測
第六條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農業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糧食超標風險監測;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處置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
第七條 風險監測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量等級、內在品質、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況;
?。ǘ┘Z食生產和儲存過程中重金屬、真菌毒素、藥劑殘留情況;
?。ㄈ┢渌泻ξ镔|污染等情況。
第八條 糧食部門應督導糧食收購企業配備必要的快速檢測設備,推進超標糧食快速檢驗把關,壓實企業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九條 農林、糧食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出現區域性超標糧食時,市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應當立即啟動本級超標糧食處置方案。出現跨區域時,本級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匯報。
第三章 收購和儲存
第十一條 超標糧食處置響應預案啟動后,市政府應當結合轄區內超標糧食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確定超標糧食處置具體實施方案,公開收購的區域范圍、執行時間、貸款主體、收購方式、質量標準、收購價格、補貼標準等內容。
第十二條 建立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制度。定點收儲庫點由市糧食部門依法確定后向社會公開,并報本級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備案。由市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統貸統還”的原則,共同確定貸款主體統一向市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承貸,并落實相關貸款條件。
第十三條 為加強超標糧收購管理,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法律法規和政策,信用等級良好;
(二)具備與儲存規模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技術處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與區域內超標糧食預計收購量相適應的有效倉容;
?。ㄋ模碛信c收購儲存業務相適應的檢驗設備、條件和人員;
?。ㄎ澹┰谑修r業發展銀行開戶,接受市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監管,并執行農業發展銀行結算方面的有關規定;
?。┓霞Z食收購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超標糧食收購價格由市糧食部門牽頭,農林部門、物價部門、財政部門配合,根據超標糧食的實際情況及財政補貼資金等因素,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收購入庫超標糧食的數量和質量由糧食部門會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組織驗收,在將驗收結果報本級政府的同時,抄送至無錫市糧食局、無錫市農業發展銀行。
超標糧食驗收中的質量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超標糧食檢測數據。
第十七條 定點收購庫點按照糧食超標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進行分倉集并、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
定點收購庫點應當建立超標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收購、扦樣、檢驗、儲存、定向銷售等信息。
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自超標糧食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 處 置
第十八條 建立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市糧食部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自主銷售等方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建立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制度。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時,定點收購庫點應當同時將出庫情況向市糧食部門報告。
市糧食部門應當在糧食銷售出庫前7個工作日內將銷售出庫情況通報市農業發展銀行,并向市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報告銷售流向情況。
第二十條 超標糧食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銷售處理:
(一) 經檢驗符合飼料用糧標準的,按照飼料用糧使用;
?。ǘ┙洐z驗符合工業用糧標準的,按照非食用工業用糧使用;
(三)經檢驗無使用價值的,采取堆肥、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從事前兩項處置工作時,市糧食部門應當提前將超標糧食處置情況告知農林、市場監管等部門;從事第三項處置工作時,
市糧食部門應當提前將無害化處理方案告知市環保部門。
嚴禁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
第二十一條 超標糧食銷售時,賣方必須提供質量驗收報告,并在銷售合同(協議)和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的用途,不得改變用途銷售超標糧食。銷售貨款必須及時全額回籠至貸款主體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及時用于收回相應貸款。超標糧食銷售資料保存期限自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超標糧食轉化處置管理,處置超標糧食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邆湎鄳洜I資質,經營狀況良好,近3年中未發生因糧食質量問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ǘ┠軌虮WC超標糧食單存單放;
(三)必須提供企業的經營資質和加工轉化能力證明材料,并簽署超標糧食安全處置承諾書,不得超過加工轉化能力購買超標糧食,不得改變用途加工超標糧食。
第二十三條 擅自收購、處置超標糧食(產品),違規企業必須主動召回,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該企業承擔。
第二十四條 建立處置企業超標糧食入庫報告和入庫查驗記錄制度,加強轉化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處置企業,要在超標糧食入庫前根據超標糧食定向銷售轉化方式,向所在地農林、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立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
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處置后的產品,要按產品出庫(廠)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并記錄質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詳細信息。對其轉化后的副產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殘渣等廢棄物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相關檢驗記錄憑證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條 建立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處置進度報告制度。處置企業在超標糧食全部轉化處置完成前,要根據超標糧食定向銷售轉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農林、市場監管部門報告超標糧食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的處理情況等。在超標糧食全部處置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要將上述處置結果匯總,向農林、市場監管部門報告。農業、市場監管部門要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
第五章 超標防范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部門應當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與監管,做好糧食收購環節質量的安全監測,對有風險隱患的信息應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二十八條 市環保部門對新(改、擴)建涉重金屬行業項目嚴格把關,嚴防涉重金屬污染物超標排放;加強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控,防止糧食生產區域土壤污染和做好農用地土壤污染調查。
市農林部門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確保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做好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強化農業生態保護;嚴格生產過程控制,強化風險防范,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市國土部門加強對土地復墾新增耕地的質量管理,配合農林部門做好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工作,防止新增耕地土壤污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轉化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糧食超標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由政府承擔。
因污染物排放、農藥化肥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超標或者非定點收儲庫點擅自收購儲存超標糧食的,超標糧食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處置費用,主要包括:扦樣費、快檢設備費、檢驗費、收購費、保管費、集并費、技術處理費、貸款利息、價差損失以及監管費等。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該辦法由市糧食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