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8]8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8-06-12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宜興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宜興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6]169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錫政發[2017]1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全會精神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設重要戰略思想為引領,立足我市實際,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數為基礎,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嚴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強富美高”新宜興提供堅實保障。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實現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牽頭的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機制,指導和督促各地、各相關部門做好詳查工作。由環保局會同國土局、農林局、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詳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定,按照省、無錫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以及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我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落實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調查。(環保局牽頭,財政局、國土局、農林局、衛計委、發改委等參與,各屬地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屬地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按照省、無錫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進展和要求,針對全市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以及農藥、鉛蓄電池、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涉汞電光源等土壤污染重點行業的在產企業用地、尚未再開發利用的已關閉搬遷企業遺留地塊,從2017年起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2020年底前完成調查工作,掌握全市土壤污染狀況、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環保局牽頭,財政局、國土局、發改委、規劃局等參與)
根據國家和省統一要求,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和林地,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按照省、無錫市農用地詳查工作進展,2017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篩選及遙感核實工作、農用地詳查單元劃定、調查點位布設與核實工作,配合省、無錫市完成農用地土壤和農產品樣品采集、流轉等工作;2018年6月底前組織完成樣品實驗室分析測試、數據上報等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省、無錫市完成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環保局、農林局牽頭,財政局、國土局等參與)
(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結合我市情況,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市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動態優化管理,充分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變化情況,定期對點位進行動態優化調整,確保監測點位的科學性和代表性。(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局、農林局、規劃局、建設局等參與)
建立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制度。按照國家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全面開展土壤環境例行監測,每5年完成1次,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在周鐵、徐舍等永久性“菜籃子”工程蔬菜基地及大宗農產品主產區同步監測土壤和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環保局、農林局牽頭,國土局等參與)
(三)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國家、省、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統一部署,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排放、耕地質量監測、農產品質量檢測、土地利用現狀等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切實做好數據上傳、更新等工作。遵循統一標準規范,拓寬數據獲取渠道,整合土壤環境相關數據,以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以及無錫市智慧環保物聯網建設項目為基礎,實現數據動態更新,按照省編制的資源共享目錄、共享權限和方式,推進數據共享,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環保局、農林局、國土局牽頭,發改委、規劃局、教育局、科技局、經信委等參與)
二、嚴控新增土壤污染,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四)強化空間布局管控
積極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全面落實《無錫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健全財政、投資、產業、土地、環境、人口等配套政策和各有側重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加快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的國土空間格局。區域規劃編制、重大項目布局必須符合主體功能定位。推進各鄉鎮、街道及園區嚴格落實主體功能定位,以土壤資源等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為依據,劃定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強化空間用途管制,加強對生產力布局和資源環境利用的空間引導與約束,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入園進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開展建設用地總量與強度“雙控”行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發改委牽頭,經信委、商務局、國土局、規劃局、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農林局等參與)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發展一體化、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加快推進廢棄物集中處置,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工業生產過程協同處理產業廢棄物。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發改委牽頭,經信委、城管局、規劃局、建設局、國土局、環保局、農林局等參與)
(五)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相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與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等參與)
(六)加強未利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等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國土局、農林局牽頭,環保局等參與)
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國土局牽頭,農林局、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排污口整治,依法嚴查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局牽頭,農林局、發改委、公安局、水利局等參與)
加強對礦山的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相關責任方要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國土局、環保局牽頭)
三、嚴格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七)嚴控工礦污染
加強日常環境監管。根據工礦企業分布、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2017年起,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對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進行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每5年完成1輪,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頻次。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土壤環境質量出現下降時,相關責任方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進行風險管控。落實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參與)
防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各類企業,特別是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以及農藥、鉛蓄電池、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涉汞電光源等重點行業或者包含相關工序的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地下管線和污染治理設施時,要根據國家擬發布的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工作技術指南,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環保局、經信委、安監局牽頭)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排查歷史遺留尾礦庫和廢渣庫,建立名錄并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尾礦庫、廢渣庫分布、污染防治現狀、環境風險等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安監局牽頭,國土局、環保局、經信委參與)
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強化礦產開發準入管理,實施采礦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同步治理,修復礦區生態環境。推進宜興市國家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建設,加大礦山廢棄宕口綜合整治力度。(國土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等參與)
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和廢渣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和廢渣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廠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加強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的放射性廢渣、廢水的監管。(安監局、環保局牽頭,經信委、國土局等參與)
各地要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含放射性廢渣、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局參與)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循環利用企業直接融資和信貸支持,開展園區內工業固體廢棄物利用簡化相關審批程序試點。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017年起,按照省、市統一部署,選擇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發改委牽頭,經信委、環保局、國土局參與)
(八)強化涉重行業污染防控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制定專項整治方案,開展蓄電池、涉汞燈具等行業的專項整治。(環保局牽頭,經信委、發改委參與)
根據省、無錫市相關工作部署和要求,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協助鄉鎮加快節能燈行業轉型發展,引導鉛酸蓄電池行業逐步提升發展水平。(經信委牽頭,發改委、環保局參與)
落實國家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有關要求,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經信委牽頭,發改委參與)
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下降比例達到國家和省、市要求。(環保局牽頭,經信委、發改委參與)
(九)控制農業污染
推進化肥減量增效。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在主要農作物的應用。普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因地制宜構建生態調蓄溝渠塘,將太湖一級保護區打造成現代生態循環農業基地。積極建設耕地質量提升綜合示范區,推廣增施商品有機肥、秸稈腐熟還田、綠肥還田、水肥一體化等技術,推動商品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秸稈腐熟劑等項目補助物化的大田應用。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推進化肥使用減量化,提高肥料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配方肥施用面積達到90%以上。(農林局、水利局牽頭,發改委、環保局、財政局、城管局等參與)
開展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推進科學用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新型高效植保機械,普及科學用藥知識,盡量減少用藥次數和單次防治用藥量。推進綠色防控,建立綠色防控技術推廣機制,集成推廣一批技術模式,開展綠色防控技術示范。推進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提高組織化程度、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在太湖一級保護區建設稻 麥減量控害示范區,對其進行技術指導,確保減少用藥并保證防治效果,起到示范帶動作用,為今后的減量監控工作打好基礎。(農林局牽頭,發改委、供銷社、環保局、財政局等參與)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廢棄農膜和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機制和體系,逐步實現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號召全市種植大戶開展“清潔田園”行動,進一步擴大全市農藥廢棄物回收的覆蓋面積。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在農膜覆蓋量大、殘膜問題突出的地區,加快推廣使用可降解農膜和加厚地膜,限制使用厚度小于0.008mm的超薄地膜。建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體系,鼓勵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到2020年,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其中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6%,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98%。(農業局、水利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環保局、供銷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強化畜禽養殖場(戶)治理改造,推進規模養殖場設施設備改造升級,配套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轉。落實畜禽養殖場(戶)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督促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三同時”制度。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90%以上。(農林局牽頭,發改委、環保局參與)
加強灌溉用水功能區管理。開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區水質監測,組織推進水功能區達標建設,改善農產品主產區、永久“菜籃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質。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水利局牽頭,農林局參與)
(十)減少生活污染
建立城鄉垃圾分類投放收運體系,完善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體系。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統籌建設建筑垃圾、餐廚廢棄物、農貿市場有機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末端處理設施及收運體系,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到2020年,市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覆蓋率達到95%,區鎮達到10%;在農村基本實現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2020年,有機易腐垃圾就地生態化處理的區鎮達到90%以上,農村垃圾產生量減少30%。全力推進垃圾分類處置終端建設和運行監管,到2020年,全市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推進垃圾處置體系建設,積極推進城北生活垃圾轉運站建設和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填埋場改造工程,同時推進光大生活垃圾電廠二期工程的前期工作,盡快啟動建設。加強餐廚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制定全市餐廚廢棄物處理的實施方案。同時,啟動餐廚垃圾處理工程前期工作。(公用事業局、城管局牽頭,建設局、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規劃局、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含重金屬生活廢棄物的管理,嚴厲查處打擊垃圾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擅自填埋、不規范處置、污染環境違法問題。自2017年起,按照國務院四部委聯手排查整治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部署要求,全面開展積存垃圾排查整治,全市所有城市拆遷閑置地塊積存建筑垃圾和城鄉所有積存生活垃圾全部得到清理并實現長效管理;全面排查簡易垃圾填埋(堆放)場,開展規范化封場整治,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相關責任方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進行風險管控。(公用事業局牽頭,環保局、公安局、農林局、水利局等參與)
推進污泥綜合利用與處理處置。加快建設區域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建成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2020年底前,實現永久性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污泥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公用事業局、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參與)。鼓勵社會資源協同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厭氧消化沼氣用于發電上網、汽車加氣或城市燃氣并網(發改委、公用事業局牽頭,財政局參與)。鼓勵城市園林綠化優先采購處理達標后的污泥堆肥產品(建設局、公用事業局牽頭,財政局等參與)。
推進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積極推行建筑垃圾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的研發推廣。(城管局牽頭,發改委、公用事業局、科技局等參與)
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分類收集和安全處置。(公用事業局、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參與)
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發改委牽頭,經信委、財政局、商務局、市場局參與)
開展農村生活環境綜合整治。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推進新一輪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結合覆蓋拉網式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快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到2020年,以太湖一級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和撤并鄉鎮集鎮所在地村莊為重點,完成200個自然村的農村污水治理工程。實現全市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莊生活污水設施覆蓋率達100%,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率達到80%以上,村鎮生活垃圾集中收運率達到85%以上,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公用事業局、建設局牽頭,環保局、水利局、農林局參與)
四、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十一)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配合省、無錫市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將耕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2020年底前,配合省、無錫市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開展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環保局、農林局牽頭,國土局等參與)
(十二)切實加大耕地保護力度
2017年底前,制定我市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報無錫市人民政府備案。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如上級部門有對我市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預警提醒,相關部門則應依法采取用地限批、項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國土局、農林局牽頭,發改委、環保局、水利農機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對周邊土壤環境造成影響的企業應關停污染工段、停產或搬遷。(環保局、發改委、經信委牽頭,國土局等參與)
(十三)保障受污染農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為重點,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市農林局按照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根據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組織制定農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報宜興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對位于工礦企業周邊、城市郊區、污水灌區、交通要道兩邊等區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開展重金屬專項檢測,實施風險管控。加強對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引導和鼓勵各類為農服務組織開展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通過科學化、專業化的生產,減少產地污染,提升農產品安全生產水平。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國家、省、市要求。(農林局牽頭,國土局等參與)
(十四)嚴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按照國家退耕還林還草計劃,組織制定種植結構調整或者退耕還林計劃,報宜興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適時推進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面積達到國家、省、市要求。(農林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水利農機局參與)
(十五)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嚴格控制林地、茶園、果園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國家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大生物農藥、引誘劑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茶園、果園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農林局負責)
五、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六)落實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
根據《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和國家擬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啟動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環保局、規劃局、國土局備案。(環保局牽頭,國土局、規劃局、農林局等參與)
(十七)分用途明確建設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相關結果及時上傳至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并上傳至無錫市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與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國土局牽頭,環保局、建設局、規劃局、水利局等參與)
(十八)落實聯動監管責任
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建立市環保局、國土局、規劃局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其中市環保局應嚴格執行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加強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等從業單位管理,強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市國土局及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儲備協議落實土壤環境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責任,要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的監管。禁止未經治理修復的污染地塊進入用地程序或批準用途變更。市規劃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在組織規劃編制和辦理規劃許可過程中應當落實土壤環境保護與治理修復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環保局、規劃局、國土局牽頭,建設局參與)
(十九)嚴格用地準入
市國土局、規劃局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國土局、規劃局牽頭,環保局、建設局參與)
六、逐步開展治理與修復,減少土壤污染存量
(二十)明確治理與修復責任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環保局牽頭,國土局、規劃局參與)
(二十一)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2017年11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結合詳查工作,把解決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作為重點,明確重點任務、重點項目工程、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動態項目庫,并報無錫市環保局備案。其中農用地以解決影響農產品安全為重點,將種植食用農產品的污染農用地治理與修復工程優先納入項目庫,建設用地以保障人居環境安全為重點,將靠近居住集中區的重污染地塊、擬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優先納入項目庫,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定期更新入庫項目信息,并報無錫市環保局備案,將具備條件的項目優先申報納入國家、省級項目庫。(環保局、農林局牽頭,國土局、規劃局等參與)
(二十二)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
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場地調查評估,明確場地污染范圍和程度。大力推進污染土壤修復工程,完成場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并通過驗收。按照確認的“退二進三”企業清單,對涉及污染企業的土地出讓嚴把審核關。到2020年,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90%以上。(國土局、環保局牽頭,規劃局、建設局參與)
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無錫市下達的要求。(農林局牽頭,環保局、國土局參與)
(二十三)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
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建立臺賬制度,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確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處理處置,嚴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市環保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定期進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督導檢查,并定期向無錫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環保局牽頭,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農林局參與)
七、推進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建設,嚴格環保執法
(二十四)明確監管重點
將生態紅線保護區、太湖一級保護區、永久性“菜籃子”工程蔬菜基地、永久基本農田、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引領區等列為土壤重點保護區域。將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以及農藥、鉛蓄電池、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涉汞電光源等對土壤環境影響突出的重點行業企業,以及環保科技工業園、宜興經濟開發區、宜興市化學工業園、宜興市官林化工集中區等重點工業園區、污染地塊、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垃圾填埋(堆放)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列為土壤重點監管對象。將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列為重點監測指標因子。(環保局牽頭,發改委、國土局、規劃局、城管局、農林局、水利局等參與)
(二十五)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執法
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推動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實施意見》,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及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結合我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對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尚未再開發利用的已關閉搬遷企業歷史遺留地塊,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制定各類化工、涉重等行業企業遺留地塊排查及土壤污染專項整治方案,開展土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嚴防土壤污染擴散,杜絕環境安全隱患。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環保局牽頭,經信委、公安局、國土局、農林局、安監局等參與)
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重點加強對化工園區、鉛蓄電池企業、涉汞燈具企業的執法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積極組織執法人員參加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環保局牽頭,公安局等參與)
各級人民政府應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將土壤污染應急納入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土壤污染應急處置能力,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和救援能力建設。(環保局牽頭,應急辦、財政局、公安局、安監局等參與)
(二十六)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
通過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工作聯席會議,加強環境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信息互通和工作協作,形成經常性的工作聯系機制。完善環境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進一步規范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提高偵辦、捕訴、判決效率,從快從嚴從重打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環保局牽頭,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參與)
(二十七)加強執法能力建設
根據土壤環境執法的需要,為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配置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及時組織環境執法人員參加上級部門的土壤環境執法培訓,執法人員全部持證上崗。將土壤污染應急納入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土壤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和救援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時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土壤環境風險隱患。(環保局牽頭,公安局、財政局、安監局等參與)
八、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科技支撐
(二十八)加大財政投入
積極爭取國家、省級專項資金支持,統籌相關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點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相關工作。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統籌安排資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財政局牽頭,發改委、國土局、環保局、水利農機局、農林局等參與)
(二十九)創新投融資模式
積極推進與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引導社會資本以PPP等形式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拓寬環境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渠道,改變政府單一供給格局。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提供支持。探索通過發行企業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金融辦、環保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人民銀行宜興支行等參與)
(三十)完善激勵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環保局牽頭,財政局、發改委、國土局、農林局、國稅局、供銷社等參與)
(三十一)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綜合宜興土壤特性、水文地質條件、工業布局特點和城鄉規劃條件等基礎資料,積極協調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及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資源,探索開展不同污染類型土壤修復技術、污染物遷移分布規律、土壤污染與人群健康風險評價等方面研究開發,為全市土壤環境管理提供科技支撐。(科技局牽頭,發改委、教育局、國土局、環保局、建設局、規劃局、農林局、水利局、衛計委等參與)
(三十二)推廣技術應用
建立適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術體系。根據宜興土壤污染特點及其區域分布,針對典型污染類型的受污染農用地、工業污染地塊等,根據國家、省和無錫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情況,比選形成一批適合宜興實際情況的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環保局、科技局牽頭,財政局、國土局、建設局、城管局、農林局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在全市推廣國家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加強與國內外先進城市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引進和推廣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科技局牽頭,發改委、教育局、國土局、環保局、建設局、農林局等參與)
(三十三)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培育和支持專業從事土壤、地下水研究、治理和修復的高新技術企業。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力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的發展。嚴格落實國家、省和無錫市關于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促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健康發展。(發改委牽頭,科技局、國土局、環保局、農林局、商務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三十四)開展宣傳教育
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加強輿論引導,組織新聞發布會、通氣會,并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全市土壤狀況和防治情況。通過多渠道、多方式、多平臺宣傳,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和法規知識,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環保局牽頭,宣傳部、教育局、國土局、建設局、農林局、糧食局、科協等參與)
(三十五)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市人民政府及時公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并公布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結果。(環保局牽頭,國土局、建設局等參與)
(三十六)增強公眾參與
充分發揮“12345”、“12369”等公共服務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環保局牽頭)。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環保局牽頭,國土局、建設局、農林局等參與)。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優先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實施耕地地力提升項目(農林局牽頭,環保局參與)。
(三十七)推動公益訴訟
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區鎮和市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牽頭,國土局、環保局、法制辦、建設局、水利局、農業局等參與)
十、強化責任落實,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八)明確責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要切實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全力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各項工作。按照國家、省和無錫市部署要求,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無錫市人民政府備案。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市人民政府召集成立由各區鎮和各有關部門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成員單位定期會商,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環保局定期匯總各區鎮、市各有關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報告,每年1月底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無錫市環保局報告。各區鎮、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積極參與周邊地區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加強地區間互動合作。土地使用者是土壤保護和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要落實相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對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企業,要求其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對于承包農用地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集體,要求其履行土壤保護義務。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
(三十九)嚴格目標責任考核
市政府與各區鎮、市各有關部門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每年對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十)強化責任追究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區鎮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區鎮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重大失誤,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地區部門和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
我市正處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戰決勝階段和積極探索開啟基本實現現代化建設新征程的重要階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清形勢,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如期實現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為建設“強富美高”新宜興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