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8]3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8-04-1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政府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4月3日市政府第13次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10日
宜興市政府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政府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江蘇省信息化條例》、《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信息化項目是指市本級、環科園、開發區及鎮級財政性資金(含上級財政補助)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以及市國有企業使用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基建項目中含有相關信息化項目且該信息化項目投資額達20萬元以上的,其信息化項目必須與主體項目進行剝離,剝離后的信息化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息化項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和信息應用系統等新建、續建或升級改造項目,以及信息化規劃、信息化項目后續擴展服務等其他需要納入管理的信息化項目。
第五條 信息化項目按項目投資額分為一般項目和較大項目。一般項目是指投資預算額度介于20(含)-100萬元的項目,較大項目是指投資預算額度高于100(含)萬元的項目。
第六條 宜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為市級信息化綜合管理部門,承擔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牽頭負責信息化項目的審核、協調、監督、驗收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信息化規劃、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等。市發改、財政、公安、保密、審計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信息化項目必須符合宜興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市大數據平臺關于數據標準、系統接口和共享交換等技術規范的要求,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安全規范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基礎設施,避免重復建設。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
第八條 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發布實施。
第九條 各部門編制的部門(系統)信息化專項規劃應符合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并報市經信委備案確認。
第十條 項目建設必須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優化公共管理和服務,提高科學決策水平。
(二)項目投資合理,具有較高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三)有利于促進信息資源共享,信息安全有保障。
(四)符合政務云平臺集約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項目審批程序和項目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 項目實行計劃管理,項目業主單位每年8月底前按要求向市經信委申報下一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并填寫《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及信息化專家組對項目業主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集中評審,確定年度擬建設的信息化項目計劃。列入年度擬建設信息化項目計劃的項目納入市級投資項目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并下達文件。未列入市信息化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財政不安排資金,確有特殊情況或較為緊急的信息化項目,經評審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可增加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項目業主單位按財政規定對項目建設資金單獨核算、??顚S谩α腥肽甓扔媱濏椖繜o故拖延建設、拒絕提供數據共享、建設程序不規范、整改不落實等情形的將暫緩撥付財政資金,情節惡劣的報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項目資金收回并暫停兩年項目申報及建設。
第十三條 項目業主單位編制項目建設方案時須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業務需求、建設內容等方面進行前期咨詢設計,同時應同步設計信息安全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較大項目建設方案可由具備信息化咨詢或綜合設計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編寫。方案編制單位不得擔任同一項目實施方、監理方、評審或測評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方案中軟件投資概算參考工信部《軟件研發成本度量規范》標準折算,硬件投資概算參照政務云中心資源服務的計算、存儲、網絡安全等分類折算。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根據政務數據信息共享相關規定,經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提出項目數據資源承諾共享開放目錄作為項目建設方案的附件,并作為項目審批要件。
第十七條 信息化項目評審的主要內容和標準如下:
(一)是否符合宜興市信息化規劃布局要求;
(二)是否符合基礎設施資源整合要求;
(三)是否有利于信息資源共享和開發利用;
(四)采用的技術是否具有先進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安全保障體系是否完備、可靠;
(六)項目資金規模、來源及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十八條 對項目建設方案技術審查通過的項目,市經信委出具審查意見。對技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需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完善。
第十九條 市經信委出具的審查意見是項目立項和建設的主要依據。審查意見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項目業主單位應嚴格遵守,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條 項目立項完成后,項目業主單位根據立項文件、項目建設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批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時,須出具市經信委的審查意見,辦理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手續時,須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加蓋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公章的項目建設方案。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非涉密業務系統統一利用市級政務云平臺進行建設,同時,現有非涉密項目應當逐步遷移至政務云平臺。其他暫時不適合部署在政務云平臺的項目,根據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建設。
第二十三條 較大項目需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確定具備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的項目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先于承建單位介入項目,監理費用在項目資金中安排。一般項目鼓勵實行信息工程監理制。
第二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對項目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等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做好項目建設過程中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項目管理檔案,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定期向市經信委報送項目建設進度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內容和概算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遵守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管理的相關規定,項目業主單位報市發改委辦理項目變更批復前,需取得市經信委出具的項目變更確認意見。
第五章 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穩定試運行1個月后,向市經信委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包括項目業主單位、承建單位、監理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驗收材料,具體如下:
(一)項目業主單位提交項目建設方案、批復文件、立項報告、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等相關材料。
(二)承建單位提交項目施工方案、測試報告、用戶報告、試運行報告、竣工報告、售后服務承諾等相關材料。
(三)項目監理提交總結報告。
(四)較大項目原則上需提交項目(性能、信息安全等)第三方評測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行專家驗收制,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標準如下:
(一)檢查建設規范。主要檢查項目建設內容、規模、進度、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是否按照批復文件、合同書等有關文件約定建成,項目建設中發生的重大變更是否經批準。
(二)檢查施工情況。主要檢查網絡系統、應用系統、信息資源、安全系統的施工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三)檢查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主要檢查項目建設和管理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標準。
(四)檢查管理檔案資料。主要檢查項目立項、批復、變更、經費、合同、招投標文件、監理報告等管理文件及過程控制文件等檔案資料是否齊全、完備。
(五)檢查技術文檔。檢查承建單位交付的項目實施計劃、需求分析報告、實施方案、測試方案、測試報告、質量保證計劃、用戶操作手冊、應急方案等相關技術文檔是否齊全,是否達到項目設計要求。
(六)檢查功能。對應用系統的功能完整性、正確性、穩定性、安全性進行審查和評價,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七)檢查規章制度。檢查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并健全。
第二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信息化項目,由市經信委出具《宜興市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意見》,項目業主單位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驗收后工程款項時須出具市經信委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項目,財政資金余款暫緩撥付,并不得交付使用。對于驗收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按整改意見及時整改,經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積極配合市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及時報送相關內容??冃гu價結果將作為該部門安排以后信息化建設經費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標準與實施方案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