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8]1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評選的可操作性和科學合理性,保證評選結果公平公正、貼合實際,市經信委牽頭市相關職能部門對《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評選細則》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并經2018年3月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6日
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評選細則
2018年3月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鼓勵企業誠信經營,營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與《宜興市企業信用管理實施辦法》(宜政規發[2015]3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是指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向市場提供產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且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守信示范企業的認定、獎勵和管理。
第四條 由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協調和監督,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用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業的認定、獎勵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守信示范企業評定標準
第五條 評定“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 “無錫誠信網”、“宜興誠信網”等系統評選當年度無新增較重、嚴重失信記錄;
2、工業企業評選當年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商貿流通企業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其他企業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評選當年度企業稅收貢獻達到300萬元以上(以財政部門認定為準);
3、評選當年度內企業無逾期、欠息、不良貸款;
4、評選當年度未因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移交公安機關司法聯動處理;當年度不存在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當年度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定未被評定黑色或紅色;
5、評選當年度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以上;
6、評選當年度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被評為二級以上;近2年內未連續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當年度未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有較大影響的死亡1人生產安全事故;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5年內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
8、評選當年度在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沒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
9、不存在其他不適合評優評先的情形。
第三章 守信示范企業評定程序
第六條 “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每年評選1次,每年初由市各相關部門、各鎮(園、街道)經貿中心(經發局)向市信用辦推薦候選企業名單,信用辦按照本細則的評定標準,匯總整理符合評審條件的企業初審名單,并組織初審企業填報申報材料,并及時將初審名單及申報材料交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評審。
第七條 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根據企業申報材料、信用記錄和實際經營情況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反饋至各部門進行復核,確定最終公示名單。公示期為5天,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
第四章 守信示范企業的管理
第八條 守信示范企業由宜興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九條 信用辦組織開展好守信示范企業的信用公示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業名單,并在“宜興誠信網”及報紙、新聞、微信等媒體上廣泛宣傳。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0日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評選細則》(宜政辦發[2017]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