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7]11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7-08-29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扎實做好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穩步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待遇水平,確保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健康運行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宜興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宜政規發[2014]5號)、《市政府關于宜興市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宜政規發[2016]130號)以及上級相關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對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作出如下調整:
1、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居民年籌資標準提高到860元/人,其中市級財政補貼335元/人,鎮(園區、街道)財政補貼215元/人,個人自負310元/人。屬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年籌資標準提高到460元/人,其中市級以上財政補貼360元/人,個人自負100元/人;其他各類學校的在校學生年籌資標準提高到540元/人,其中市級財政補貼360元/人,個人自負180元/人。
2、參保居民門診結報比例從原40%提高至50%,同一藥品門診自理比例降低至與住院自理比例一致。參保學生年度內門診醫療最高補償額從原300元提高至350元。
3、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符合大病保險規定的個人負擔在10萬元以上的部分,從原55%的補助比例提高到60%。
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和醫療救助對象等困難群體,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各分段報銷比例比普通參保人員提高5個百分點。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其他參保人員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和分段補償比例仍按《市政府關于宜興市開展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宜政規發[2016]130號)規定的2017年的標準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