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7-06-03 |
| 文件類別 | 決定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公布部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已經2017年5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張立軍
2017年6月3日
市政府關于公布部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為切實加強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市政府令第82號)的相關要求,對2015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355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確認《宜興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市政府令第1號)等270件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目錄見附件1);
二、廢止《宜興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50號,宜政發[2003]167號修訂)等51件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2);
三、宣布《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政規發[2010]13號)等18件規范性文件失效(目錄見附件3);
四、對《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政規發[2010]11號)等16件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見附件4)。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市政府決定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270件)
2、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51件)
3、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18件)
4、市政府決定修訂的規范性文件及具體修訂內容(16件)
市政府決定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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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件名稱 |
發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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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興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
市政府令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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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宜興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
市政府令第2號,市政府令第41號、54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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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宜興市殯葬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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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宜興市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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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宜興市試鳴防空警報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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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宜興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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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宜興市縣鄉公路分級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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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宜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31號,市政府令第40號、53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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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宜興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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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宜興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39號,宜政發[2003]167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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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宜興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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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宜興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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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宜興市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規定 |
市政府令第65號,市政府令第94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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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
市政府令第66號,市政府令第89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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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宜興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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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
市政府令第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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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宜興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市政府令第74號,市政府令第78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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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宜興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76號,市政府令第94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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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宜興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
市政府令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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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80號,市政府令第90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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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宜興市依法行政考核實施細則 |
市政府令第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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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 |
市政府令第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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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宜興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
市政府令第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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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宜興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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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宜興市供水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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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宜興市人民防空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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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政府關于公布部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
市政府令第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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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宜興市離休人員、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統籌醫療暫行辦法 |
宜政規發[20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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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0]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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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0]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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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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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宜興市公路管理辦法 |
宜政規發[20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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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調解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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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民辦博物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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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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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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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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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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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7號,市政府令第94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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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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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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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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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績效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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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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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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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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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種子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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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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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政府關于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期限管理的若干規定 |
宜政規發[201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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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消火栓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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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規定》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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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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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3]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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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小型水庫管理細則》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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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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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有投資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意見 |
宜政規發[20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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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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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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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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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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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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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市政府關于印發《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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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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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企業信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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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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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關于印發《宜興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199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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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關于印發《宜興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1995]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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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批轉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等部門關于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新聘工作人員補繳養老保險基金和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發[1996]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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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1997]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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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
宜政發[199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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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關于印發《宜興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1999]1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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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關于城鎮事業單位全面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并提高征繳比例的通知 |
宜政發[1999]2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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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宜興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 |
宜政發[1999]2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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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關于轉發宜興市醫療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意見》的通知 |
宜政發[2000]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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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關于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00]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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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關于印發《宜興市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00]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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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關于劃撥住宅用地上市交易收取土地收益金的通知 |
宜政發[2000]283號,市政府令第94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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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建設用地統一征地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1]2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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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市政府關于批轉市建委《宜興市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01]2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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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市政府關于劃定宜興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 |
宜政發[2001]2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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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市政府關于完善我市教育管理體制的意見 |
宜政發[2001]2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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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市政府關于推進農業標準化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02]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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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實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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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2]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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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市政府關于宜興市臨時用地管理體制若干規定 |
宜政發[2002]1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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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市政府關于加強市城市規劃區私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
宜政發[2002]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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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市政府關于調整房改有關政策的意見 |
宜政發[2002]1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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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殯儀服務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2]1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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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
宜政發[2002]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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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市政府關于取消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
宜政發[2003]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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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商品房用地分割轉讓登記發證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03]113號,市政府令第94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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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市政府關于轉發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發[2003]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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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市政府關于土地收購補償問題的處理意見 |
宜政發[2003]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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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市政府關于開展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03]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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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市政府關于房地產交易中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暫行規定 |
宜政發[2003]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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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信訪聽證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3]2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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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市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松材使用的意見 |
宜政發[2004]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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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市政府轉發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鎮(園)“科管站”人員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發[2004]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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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市政府轉發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委托人事代理人員養老保險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發[200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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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農村橋梁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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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市政府關于劃定宜興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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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關于調整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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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橫山水庫供水管道保護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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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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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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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市區夜景燈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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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市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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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市政府關于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
宜政發[2005]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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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5]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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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市區郊區規劃控制區戶口遷移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5]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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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市政府關于大力開展土地復墾開發整理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意見 |
宜政發[2005]1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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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許可聽證實施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5]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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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許可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5]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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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歷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5]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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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5]2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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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老年人社會優待服務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06]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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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鄉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6]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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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市政府關于加強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
宜政發[2006]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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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
宜政發[2006]1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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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06]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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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市政府關于加強流動人口子弟學校管理的意見 |
宜政發[2006]1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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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06]1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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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市政府關于在全市實行婚姻集中登記的通知 |
宜政發[2006]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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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礦山民爆器材封閉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6]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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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交通干線及城市主干道兩側規劃控制若干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07]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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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市各類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全覆蓋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07]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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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建檔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7]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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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7]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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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7]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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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市政府關于授予宜興市經濟開發區投資項目(內資)審批權的通知 |
宜政發[2007]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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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執法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7]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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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規則》的通知 |
宜政發[2007]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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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市政府關于全市產業合理用能評估審核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07]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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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投資工程類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宜政發[2007]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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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發[2008]3號,市政府令第92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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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市政府關于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的意見 |
宜政發[2008]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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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市政府關于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
宜政發[2008]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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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8]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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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市政府關于對城鄉生活垃圾集中收運處置實施以獎代補的意見 |
宜政發[2008]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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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蕪申運河和錫溧漕運河航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
宜政發[2008]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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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關于加強市政府重點工程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意見 |
宜政發[2008]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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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關于加強市政府重點工程建設紀檢監察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08]1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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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關于建立健全市政府重點工程建設質量監管體系的意見 |
宜政發[2008]1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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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關于加強市政府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08]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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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的通知 |
宜政發[2008]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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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市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08]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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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8]181號 |
|
148 |
市政府關于加強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
宜政發[2008]1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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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8]2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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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非行政許可審批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08]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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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發[2009]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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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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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9]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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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市政府關于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09]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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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市政府關于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0]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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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市政府關于實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財政補貼的意見 |
宜政發[2010]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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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市政府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若干意見 |
宜政發[20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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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市政府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通知 |
宜政發[201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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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市政府關于加強鎮級城市化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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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1]102號 |
|
16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11]209號 |
|
16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
宜政發[201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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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市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我市民辦博物館(收藏館、藝術館)建設的意見 |
宜政發[201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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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市政府關于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意見 |
宜政發 [2012]74號,市政府令94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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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宜政發[201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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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發[2012]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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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慈善資金使用管理的意見 |
宜政發[2012]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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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市政府關于加快我市環保產業發展的獎勵意見 |
宜政發[2013]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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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3]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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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鎮、街道、園區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3]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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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3]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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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3]49號 |
|
173 |
市政府關于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 [2013]58號,市政府令第94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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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旅游地接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 [2013] 79號,市政府令第94號修訂 |
|
175 |
市政府關于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3]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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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法制審查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13]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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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市政府關于利用地價杠桿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 |
宜政發[2013]1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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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市政府關于加強油車水庫水資源保護的若干規定 |
宜政發[2013]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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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3]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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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13]2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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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實施辦法 |
宜政發[2014]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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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市政府與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的通知 |
宜政發[2014]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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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鎮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 |
宜政發[2014]47號 |
|
184 |
市政府關于規范鎮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通知 |
宜政發[2014]48號 |
|
185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鎮級政府性土地抵押融資管理的通知 |
宜政發[2014]49號 |
|
186 |
市政府關于加強和完善我市各鎮(園區、街道)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 |
宜政發[2014]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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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市政府關于建立健全礦產品生產運輸秩序長效管理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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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礦產品管理秩序整治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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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政府辦關于印發《宜興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宜政發[2014]113號 |
|
19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社區事務工作站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4]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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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強全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宜政發[2014]188號 |
|
192 |
市政府關于貫徹無錫節約用地“1236”戰略促進節地水平產出效益“雙提升”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5]43號 |
|
193 |
市政府關于建立新增建設用地產業項目前期評審和后期評價機制的意見 |
宜政發[2015]44號 |
|
194 |
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試行) |
宜政發[2015]56號 |
|
195 |
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市級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5]50號 |
|
196 |
市政府關于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使用權出讓管理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5]94號 |
|
197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的意見 |
宜政發[2015]98號 |
|
19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5]102號 |
|
19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和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5]103號 |
|
200 |
市政府關于推進企業投資項目高效并聯審批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5]116號 |
|
201 |
市政府關于建立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的若干意見 |
宜政發[2015]117號 |
|
20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公益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15]133號 |
|
203 |
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我市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5]1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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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關于印發《宜興市職工己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
宜政辦發[1999]35號 |
|
20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物價局《關于停止部分中介組織收取顧問費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0]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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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貫徹省政府辦公廳有關清理涉農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2]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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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市實事工程項目有關規費征收的操作意見 |
宜政辦發[200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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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建設局等部門制定的《宜興市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損壞賠償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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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林局《關于完善水域養殖證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4]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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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財政局《宜興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5]17號 |
|
211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宜興市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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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歷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5]83號 |
|
213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改制市屬企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 |
宜政辦發[2006]16號 |
|
214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人防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 |
宜政辦發[2006]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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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經營性用地出讓流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7]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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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務局《關于加強大型宗教活動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7]1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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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擴大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征收范圍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7]237號 |
|
21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 |
宜政辦發[2008]2號 |
|
219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金橋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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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規劃、施工許可管理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32號 |
|
221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道路(綠化)開挖施工審批管理的意見 |
宜政辦發[2008]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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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和非承重填充墻體限制使用粘土空心磚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50號 |
|
223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宜興市打擊違法金融行為協調小組關于嚴厲打擊違法金融行為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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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97號 |
|
22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試行)》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126號 |
|
226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127號 |
|
22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基準地價更新成果應用后租賃用地相關政策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170號 |
|
22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平安農機長效管理的意見 |
宜政辦發[2008]195號 |
|
229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高層住宅二次供水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9]52號 |
|
230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旅游年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9]70號,市政府令第94號修訂 |
|
231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宜興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投資、擔保行業監督管理通知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1]25號 |
|
232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新建住宅小區供水、污水、燃氣、環衛、雨水等公用設施建設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1]53號 |
|
233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總工會等部門關于提高勞動模范待遇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1]62號 |
|
234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尊老金發放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1]92號 |
|
23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1]105號 |
|
236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重點農業產業園區建設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1]180號 |
|
23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宜興市重大產業項目評估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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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建設局《宜興市建設項目黑名單管理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32號 |
|
239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城區混凝土清潔運輸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宜政辦發[2012]50號 |
|
240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運輸管理工作的意見 |
宜政辦發[2012]51號 |
|
241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 |
宜政辦發[2012]71號 |
|
242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科技銀行信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106號 |
|
243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農村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接送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109號 |
|
244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接送工作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134號 |
|
24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實施《無錫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160號 |
|
246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當前工業項目審批管理和工業節能監管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162號 |
|
24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部分通用資產配置預算標準(試行)》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39號 |
|
24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的意見 |
宜政辦發[2013]49號 |
|
249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
宜政辦發[2013]50號 |
|
250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水利農機局《關于切實加強農村河道長效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98號 |
|
251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102號 |
|
252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強城區施工工地攤點疏導點規范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123號 |
|
253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宜興市出租車運價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140號 |
|
254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總部企業及扶持資金申報操作細則》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141號 |
|
25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178號 |
|
256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職工大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179號 |
|
25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180號 |
|
25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抽復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4]9號 |
|
259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4]21號 |
|
260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綜合考評環保“一票否決”實施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4]86號 |
|
261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4]87號 |
|
262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激發社會力量推進社區社會化服務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4]117號 |
|
263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國土等部門《關于嚴格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4]126號 |
|
264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4]145號 |
|
26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高污染燃料鍋爐大氣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5]20號 |
|
266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5]24號 |
|
26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5]25號 |
|
26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5]35號 |
|
269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進宜興市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5]61號 |
|
270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5]134號 |
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
序號 |
文件名稱 |
發文號 |
|
1 |
宜興市河道管理實施細則 |
市政府令第23號 |
|
2 |
宜興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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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宜興市物業管理辦法 |
市政府令第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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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 |
市政府令第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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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0]4號 |
|
6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科研設計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0]9號 |
|
7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0]14號 |
|
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2]9號 |
|
9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4]4號 |
|
10 |
批轉市物價局等部門“關于貫徹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車損評估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發[1997]199號 |
|
11 |
市政府關于加強衡山水庫水資源保護的若干規定 |
宜政發[2001]187號,市政府令第89號修訂 |
|
12 |
市政府關于收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意見 |
宜政發[2001]332號 |
|
13 |
市政府關于實施《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試行意見 |
宜政發[2003]109號 |
|
14 |
市政府關于加強施放氣球管理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03]170號 |
|
15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9號 |
|
16 |
市政府關于加強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的通知 |
宜政發[2004]105號 |
|
17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見 |
宜政發[2004]109號 |
|
18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土地租賃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5]122號 |
|
19 |
市政府關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05]197號,市政府令第92號修改 |
|
20 |
市政府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 |
宜政發[2005]210號 |
|
2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閑置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6]123號 |
|
22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7]34號 |
|
23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通知 |
宜政發[2007]35號 |
|
24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07]124號 |
|
25 |
市政府關于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的通知 |
宜政發[2007]222號 |
|
26 |
市政府關于對市拆遷安置和重點建設項目加強跟蹤審計監督的意見 |
宜政發[2008]92號 |
|
27 |
市政府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的若干規定 |
宜政發[2008]157號 |
|
28 |
市政府關于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08]172號,市政府令第92號修改 |
|
29 |
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幼兒教育的意見 |
宜政發[2008]236號 |
|
30 |
市政府關于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人員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08]254號 |
|
31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
宜政發[2009]102號 |
|
32 |
市政府關于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人員實行一次性獎勵的補充意見 |
宜政發[2011]65號 |
|
33 |
市政府關于推進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2]76號 |
|
34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 |
宜政發[2012]90號 |
|
35 |
市政府關于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職(退養)的企業人員實行一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 |
宜政發[2012]103號 |
|
36 |
市政府關于促進全市現代高效設施農業發展有關用地政策的意見 |
宜政發[2013]33號 |
|
37 |
市政府關于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補充意見 |
宜政發[2013]117號 |
|
38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局《關于實行就業準入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0]7號 |
|
39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市航道船舶通航管理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3]72號 |
|
40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林局《關于規范全市動物防疫操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5]93號 |
|
41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整頓和規范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7]52號 |
|
42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關于加強宗教活動場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7]184號 |
|
43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干線公路兩側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89號 |
|
44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關于對市低保重度殘疾人發放生活救助金的意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184號 |
|
4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1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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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年租金收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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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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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科技局關于《宜興市科技基礎設施項目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2]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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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無證無照經營處置工作的意見 |
宜政辦發[2012]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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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政府辦轉發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關于《宜興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4]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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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5]28號 |
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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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件名稱 |
發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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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規發[2010]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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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市礦山企業稅費征繳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02]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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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政府關于建立非典防治常態長效管理機制的意見 |
宜政發[2003]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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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6]1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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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發[2008]1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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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政府關于建設工程項目稅收屬地管理的意見 |
宜政發[201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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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11]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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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政府關于農副產品平價區(直銷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 |
宜政發[2011]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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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政府關于調整綜合規費征收辦法的意見 |
宜政發[2012]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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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油車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發[2013]1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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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投融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6]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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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宜興市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及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
宜政辦發[200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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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市外經局市發改局關于《宜興市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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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于宜興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08]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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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區河道管理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 |
宜政辦發[2006]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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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物價局交通運輸局宜興市出租車運價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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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品牌經濟發展的意見 |
宜政辦發[201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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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宜興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
宜政辦發[2013]27號 |
市政府決定修訂的規范性文件及具體修訂內容
一、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政規發[2010]11號)作如下修改:
第四章第一段條款(三)的括號中的內容,修改為:“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遷時認定的補償面積以及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住房轉讓面積,應計入申請家庭的原住房面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宜政規發[2013]1號)作如下修改:
1、第五條修改為:“市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稅務、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城管、人社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市住房局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公安部門在辦理外來人員居住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衛計委在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手續時,對依法將租賃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的,應當查驗其《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登記備案證明的,應當督促并告知其到相關機構及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2、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市住房局可以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3、《宜興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原“房屋產權監理中心”修改為“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產監中心”修改為“交易中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三、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的通知》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的通知》(宜政發[2005]247號,市政府令第89號修訂)作如下修改:
1、第五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時,應當嚴格按照明碼標價要求報送“一房一價”表,并全部輸入商品房銷售備案信息系統,進行網上公示”。
2、新增一條作為第七條,內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完成商品房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后,應及時告知購房人:在購房人申請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之前,需先到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辦理商品房合同的交易備案”。
3、原第十條修改為:“未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將不予受理商品房合同的交易備案和抵押備案申請”。
4、原第七條修改為:“在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前,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及直系親屬間更名的的,應當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變更申請書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辦理相關手續”。
5、原第八條修改為:“已辦理了預售備案的商品房在辦理商品房首次登記后不得轉讓,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解除合同的名義及手段轉讓房屋”。
6、原第九條修改為:“在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前,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注銷申請書、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和其他規定的材料,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辦理注銷合同備案的手續”。
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中心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及時在商品房的樓盤表內注明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解除。
7、全文中“市房屋產權監理中心”改為“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8、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于<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的通知》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關于修改《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新建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早期介入和預驗收制度的意見》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新建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早期介入和預驗收制度的意見》(宜政辦發[2010]208號)作如下修改:
第一段修改為:“為規范新建住宅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工作,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小區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的開發建設與日常管理服務責任,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杜絕和減少住宅小區建設環節遺留問題,保障新建住宅物業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建立新建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早期介入和預驗收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新建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早期介入和預驗收制度的意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平價商店建設的意見》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平價商店建設的意見》(宜政發[2012]150號)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進一步加強平價商店的規劃建設,努力探索平價商店發展新途徑
依托現有經營主體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會等其他組織,選擇市區大中型社區或交通便利、中低收入群體相對集中的城區,及丁蜀、張渚、和橋、周鐵等中心鎮區建設平價商店,最終形成覆蓋城鄉的平價商店網絡。全市平價商店總量保持40家不變,并實行優勝劣汰、候選替補制度。要根據實際情況,勇于創新,努力拓展平價商店經營模式,創新建立社區平價直銷店、應急平價點等平價商店的新型經營模式,積極探索網上訂貨、訂單配送等新型電子商務模式及平價商店發展與現代物流模式相結合的新途徑。要進一步完善平價商店準入、扶持、運營和管理體系,使平價商店惠及低收入群體、穩定農副產品價格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各鎮園、街道要對屬地范圍內平價商店建設予以重視和支持,配合物價、商務等部門做好平價商店布點、設施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
2、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繼續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對平價商店的經營銷售及讓利情況,依據考核等次給予基本獎勵,獎勵標準為:合格等次6萬元,良好及優秀分別增加獎勵2萬元和4萬元。對超出15個品種、超額銷售數量及超額讓利幅度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根據超額讓利金額比例確定。對被授予“宜興市平價商店示范店”的,給予2萬元獎勵。對平價商店建設有突出貢獻,或有創新舉措的,年終給予2萬元獎勵。經審核批準,經營平價糧、油、肉、蛋類,并經考核驗收合格的給予2萬元獎勵。在農產品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對組織調運并按照政府規定價格投放市場,實現保供穩價目標的平價商店,按照“先控后補”的原則,給予特殊獎勵。”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平價商店建設的意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六、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的實施意見》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的實施意見》(宜政發[2013]124號)作如下修改:
1、第二點中的第一條最后一句話修改為:“……其標準在本市同類型、同等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幅度不超過市物價局和教育局規定的幅度”。
2、刪除第三點中第一條的“……創建為無錫市優質園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經費獎勵”,后一句修改為“對園舍改造提升項目當年新增投資100萬元以上的民辦普惠性,……”。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于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的實施意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七、關于修改《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的指導意見》(宜政辦發[2013]65號)作如下修改:
第一段修改為:“為規范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的指導意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八、關于修改《宜興市城市排水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宜興市城市排水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條修改為:“排水戶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5)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以下簡稱排水標準)。不符合標準的必須進行處理。
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污水處理標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城市排水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九、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轉發市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關于切實加強殘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轉發市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關于切實加強殘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宜政發[2002]93號)作如下修改:
1、第一條增加,內容為:“我市戶籍殘疾學生及列入低保的殘疾人家庭子女……”。
2、第二條修改為:“本市戶籍就讀全日制高中階段(包括普通高中、中專、職業高中、技校生)殘疾學生,每學年補貼2000元,最高補助年限為三年。本市戶籍就讀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的殘疾學生,每學年補貼3000元,補助年限與就讀年限一致。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3、第七條修改為:“非福利性質的企業按比例錄用弱勞動能力殘疾人,其工資、保險待遇與正常職工一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于轉發市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關于切實加強殘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關于修改《宜興市幼兒園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宜興市幼兒園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45號)作如下修改:
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幼兒園管理,保障幼兒的健康成長,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幼兒園管理條例》、教育部《幼兒園工作規程》、《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江蘇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屬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的,需向市教育行政部門申領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獲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進行登記注冊,同時,舉辦者還須持有關手續到市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后方可開辦幼兒園。”
3、第十二條修改為:“幼兒園根據有關規定分為江蘇省優質、無錫市優質、宜興市合格等類別。幼兒園的類別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范要求評估確定。”
4、第十七條修改為:“幼兒園園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省優質園和鎮中心幼兒園園長必須有五年以上幼兒教育工作經歷);
(三)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5、第十八條修改為:“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并經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幼兒保健培訓合格證書。保育員應當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炊事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幼兒園應當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發情況應急預案。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時,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市衛生防疫機構、舉辦單位和市教育行政部門。”
7、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不同類別的幼兒園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幼兒園收費必須到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收費許可證或進行備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或稅票,并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
8、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幼兒園應當實行獨立核算,依法加強財務管理,配備持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并按規范建立幼兒園財務賬冊。”
9、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幼兒園的伙食管理,暫參照《宜興市中小學校伙食費管理辦法》執行,幼兒園的幼兒膳食經費應當建立專門伙食賬戶,每月向幼兒家長公開賬目。堅持收支平衡,不得盈利。”
10、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組織或參與競賽等為由,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幼兒表演、競賽為手段,進行營利性活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幼兒園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一、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地方儲備糧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地方儲備糧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宜政規發[2010]3號)作如下修改:
1、第二條修改為:“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2、第十條修改為:“市級儲備糧的收購計劃由市糧食部門下達給江蘇宜興國家糧食儲備庫分庫(以下簡稱“市儲備庫”)實施。由承儲企業按要求組織釆購,具體方式由市糧食局會同財政部門商量后確定。”
3、第十一條修改為:“ 收購入庫的市級儲備糧必須是當年生產的新糧,質量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
4、第十三條修改為:“市儲備庫為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一般實施自儲,也可以采取委托代儲的方式。受委托代儲的企業需經市糧食部門同意,委托代儲合同應報市糧食部門備案。”
5、第十四條第五款修改為:“經營管理信譽良好,獲無錫市級以上信用等級企業。”
6、第二十條修改為:“在確保市級儲備糧規模的前提下,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結合儲備糧宜存率要求,每年輪換的粳稻(包括粳米)數量原則上為總規模的一半及以上,小麥數量原則上為三年完成一次輪換。
儲備糧每批次輪換架空期一般不超過4個月,如遇特殊情 況需要延期的,由承儲企業提前向市糧食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并扣除延長期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省、市規定執行)”
7、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市級儲備糧的輪換,由市儲備庫按照本辦法 提出年度輪換計劃,經市糧食、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輪換。特殊情況下的輪換,由市儲備庫書面申請并提出具體方案,經市糧食、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地方儲備糧輪換出庫,承儲企業要按照公開、公平的要求,原則上采取競價拍賣的辦法,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釆取包干銷售的辦法。”
8、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糧食和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糧食安全省、市(縣)長負責制工作要求,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9、第三十三條增加一項為第三項,內容為:“對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之后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地方儲備糧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二、關于修改《宜興市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區城鄉公交車實施辦法》的決定
以下為修訂后的全文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共宜興市委、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宜辦發[2011]79號)文件精神和國務院規定,進一步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指數,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對象范圍
凡戶籍在本市、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經有關部門甄別符合乘車條件的殘疾人,均可申請辦理免費乘坐城區城鄉公交車的“愛心卡”。
二、乘車憑證種類、方法
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區城鄉公交車,一律使用“愛心卡”。殘疾人辦理“愛心卡”前,可持身份證至市民卡公司各相關網點先辦理市民卡,后根據相關流程將市民卡轉換成“愛心卡”。
三、費用支付項目和結算方法
1、辦理市民卡的工本費以市民卡公司網點公布價格為準。工本費由殘疾人自理。
2、殘疾人免費乘車時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其保費根據市殘聯審核確認后的相關資料由市財政安排資金。
3、殘疾人免費乘車產生的費用
(1)根據市級相關規定,殘疾人乘車補貼費用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2)持“愛心卡”的殘疾人滿70周歲后,必須持卡至各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窗口將“愛心卡”轉換成“免費卡”。
(3)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市殘聯要組織專人定期抽查和定期分析執行情況,并針對實際情況及時強化管理。
(4)為方便殘疾人乘車,政府各相關部門要逐步對公交車輛、站臺等無障礙設施加大投入。
四、乘車憑證辦理程序
1、由本人或監護人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市民卡,到戶籍所在鎮(街道)殘聯,填寫《宜興市殘疾人免費乘坐公交車申請審批登記表》和《承諾書》。
2、由鎮(街道)殘聯理事長審核簽字蓋章后報市殘聯。
3、經市殘聯審核通過后,將市民卡轉換成免費乘車“愛心卡”。
五、乘車憑證使用規定
1、“愛心卡”僅供殘疾人本人使用,一人一卡,專人專用,嚴禁偽造、涂改、轉借或冒用。一經發現和查實違規使用行為,市、鎮(街道)兩級殘聯依據違規情況向違規者提出嚴厲批評和警告;再次違規,取消免費乘車資格。
2、如持有優惠卡(學生卡、敬老卡)的殘疾人,不能重復享受免費乘車待遇,若按辦卡規定向市殘聯申請辦理“愛心卡”的殘疾人則不享受其他優惠待遇。
3、殘疾人乘車時,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須監護人陪同;生活無自理能力的須護理人員陪同,坐輪椅者在乘坐沒有無障礙設施的公交車時,須有護理人員陪同。監護和護理人員在陪同乘車時,應主動按所乘線路票價付費。
4、未攜帶“愛心卡”的殘疾人乘車時應主動按所乘線路票價付費。
5、“愛心卡”應妥善保管,防止彎折、刻畫、浸水、烘烤、硬物沖擊和置于強電磁場,以免損壞卡片。
6、持“愛心卡”乘車時,應主動配合司乘人員和稽查人員的查驗。
7、殘疾人在使用“愛心卡”的過程中,應遵守《無錫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和《宜興市公共交通無人售票車乘車規則》。
六、殘疾人免費乘車實行動態管理
1、對符合條件新領卡和高齡持證的殘疾人實行動態管理。
2、“愛心卡”無需年檢,使用年齡限制到70周歲,年滿70周歲的殘疾人“愛心卡”將無法使用,殘疾人(或監護人)應至市民卡公司各相關服務網點、各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辦卡窗口將“愛心卡”轉換成“免費卡”。
七、“愛心卡”掛失、補辦、注銷
“愛心卡”因故遺失、損壞,殘疾人應及時到市民卡公司辦理掛失補卡手續,補卡費用由本人自理。“愛心卡”補辦,市民卡公司可直接給予開通免費乘車功能;注銷“愛心卡”按市民卡公司規定辦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區城鄉公交車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三、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若干意見》(宜政發[2012]62號)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三條中的第九小條,其后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若干意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四、關于修改《宜興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宜興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宜政發[2008]122號)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污水處理費是政府性專項資金,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征收,統一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2、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污水處理費現行征收標準為:生活用水1.3元/噸,工業和特種用水1.1元/噸。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需調整時,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方案,市物價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按法定程序辦理。”
3、第六條修改為:“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為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職能部門,污水處理企業無權與任何排污單位或個人鑒定任何形式的污水處理合同,收取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實行按月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和降低標準征收污水處理費。”
4、第八條修改為:“自備水源用戶按取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其中間接冷卻水按取水量的1%計征(國家有其他征收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用水按實際取水量計征。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委托市排水公司按月征收,實行征繳分離,由自備水源用戶在收到繳費通知單后15日內將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市財政在指定銀行設置的污水處理費專戶。”
5、第九條修改為:“各供水企業和用水戶逾期交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從規定繳款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經催交仍拒不繳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宜興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第十一條修改為:“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排水戶),排放的污水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5)要求,并按規定標準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允許排入污水管網。排水戶排放污水未達到接管標準,但對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沒有嚴重影響,且在污水處理企業可處理范圍之內的,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批準,交納相關費用后可允許排入污水管網(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7、第十二條修改為:“排水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其處理后的出水經市環保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檢測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再生水利用標準并全部實施中水回用的,經市環保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確認未排入污水管網或自然水體的,市財政局根據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核實的企業繳費情況以及市環保局、公用事業管理局出具的檢測結果,可給予適當補貼。”
8、第十五條修改為:“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在每年年初編制污水處理費資金使用計劃,市財政局根據污水處理費資金收入和使用進度,審核后撥付。
污水處理企業應定期上報每個月度的污水處理量及出廠水質情況統計表,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委托排水公司及相關水質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并以驗收機構掌握的相關監測統計數據為最終結算依據,按合同計算污水處理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核后于次月15日前撥付。
污水管網的運行及維護經費應納入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年度預算管理,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按季撥付至市排水公司。
污水管網的建設和改造資金應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要求進行管理,要著重加強單項工程預決算制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制度,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視工程進度按月撥付至工程實施單位。”
9、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污水排放重點單位應當在廠界接管處設置污水采樣口,安裝與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及環保局聯網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和污水計量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10、第十七條修改為:“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應委托水質檢測專業機構每日不少于1次對污水處理企業的出水水質進行抽檢。發現污水處理企業不能正常處理而超標排放的,扣減該期間的污水處理費,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對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量和水質數據進行匯總核算,同時提供給市財政局作為撥付污水處理企業運行資金的依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五、關于修改《宜興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宜興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宜政辦發[2012]114號)作如下修改:
1、第一條修改為:“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省、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措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其中,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生豬屠宰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本市農業部門受理;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本市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受理;對食品進出口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本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理。”
3、第四條修改為:“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當面舉報;
(二)電話、傳真舉報;
(三)網絡舉報;
(四)信函舉報;
(五)舉報投訴受理部門:
宜興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中心,電話:12345;網址:m.amartownw.com/xjlb.html;地址:宜興市岳東路5號;
宜興市農林局,電話:0510-87988110,網址:m.amartownw.com/nlj,地址:宜興市宜城街道東山西路62號,郵編:214206;
宜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話:12315,12365,網址:m.amartownw.com/scjgj,地址:宜興市宜城街道荊溪南路36號,郵編:214206;
宜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電話:0510-80769063,地址:宜興市宜城街道東山西路58號,郵編:214206。”
4、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在新聞調查中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宜興市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宜興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提供案件線索并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也可以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十六、關于修改《市政府關于全面禁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知》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政府關于全面禁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知》(宜政發[2013]313號)作如下修改:
1、附件:禁用和替代農藥品種表修改為“附件:國家禁限用農藥名錄
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單(41種)
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甲胺磷,對硫磷(1605),甲基對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銨,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甲磺隆單劑,胺苯磺隆單劑,百草枯水劑。胺苯磺隆和甲磺隆復配制劑(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二、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農藥(19種)
1、禁止氧樂果在甘藍上使用。
2、禁止甲拌磷(3911),甲基異柳磷,內吸磷(1059),克百威(呋喃丹),涕滅威(神農丹鐵滅克),滅線磷,硫環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樹、茶葉和中草藥材上使用。
3、禁止氧樂果在柑橘樹上使用。
4、禁止三氯殺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樹上使用。
5、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6、除衛生用、玉米等部門旱田種種包衣劑外,禁止氟蟲腈在其他方面使用。
7、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樹上使用,禁止滅多威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蘋果樹和茶樹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黃瓜上使用。
8、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于全面禁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知》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