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7]5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7-04-26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已經2017年3月17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宜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和《無錫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要堅決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省委和省政府、無錫市委和市政府、宜興市委的決策部署,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領導機關的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推行政務公開,堅持廉潔從政,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和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忠于職守,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的領導下,按分工聯系和協調相關工作。
九、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市政府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一、切實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統籌城鄉發展,深入推進改革開放,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二、嚴格市場監管,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規范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三、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強社會管理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增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強化信息網絡建設管理,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和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
十四、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優化公共服務資源配置,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服務的監督和績效評估,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和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發展社會事業,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公共決策社會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完善重大決策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六、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安排、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要資源配置、重要資金安排、社會分配調節、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重大項目等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七、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的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鎮政府、環科園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存在爭議的,主管部門在提交建議時應向市政府一并提交爭議各方的論點和理由,由市政府研究協調。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專家學者、社會團體、基層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按規定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十九、實行決策評估制度。凡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項,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等多種形式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全面分析可能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各種因素。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為決策的完善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明確的目標任務。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持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及時報告執行情況。加強抓工作落實的制度建設,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適時通報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按照法定權限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于法有據、程序正當、權責一致、誠實守信。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提出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議案,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確保其質量。擬訂和制訂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要向社會公布草案,征求意見。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列入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承辦。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相關規定。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市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交由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其中,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二十四、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合理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規范執法主體,界定執法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行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推廣電子政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政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統計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信息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經嚴格審定后方可發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規范工作流程,明確責任、程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規定,及時修改、廢止或撤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市政府法制部門對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情況和行政執法情況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辦公室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職能,重點開展以下督查工作: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各項任務落實及完成情況的督查;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落實情況以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市長和負責與人大、政協聯絡工作的副市長匯報;
(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及專題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報告;
(四)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和下達市政府各部門年度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市長、副市長報告,向市政府各部門通報;
(五)上級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領導交辦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相關領導匯報。
三十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落實領導干部接訪和聯系群眾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三十四、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群眾反映和網民熱議的問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對重大問題要調查核實,及時發布準確情況;對確有問題的,要積極主動查處、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要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第八章 堅持廉潔從政
三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實施辦法,帶頭遵守中央和省、市有關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堅決杜絕違反廉政準則和規定的行為發生。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履行好“一崗雙責”。
三十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嚴禁公費出國(境)旅游。規范公務接待,嚴格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嚴格控制各種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行政經費預算管理,禁止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工作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請其他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無錫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決定;
(二)傳達貫徹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定、決議;
(三)通報情況,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到2次,必要時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和副市長組成。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監察局、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主辦部門和議題涉及的有關部門、鎮、園區、街道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常務會議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市人武部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常務會議涉及重要民生議題的,可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市民代表列席旁聽。
常務會議的議題范圍、議題確定、會議組織、會議紀律和決定事項等方面按《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四十一、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和副市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有關地區、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者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 聽取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實施情況匯報;
(二)討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
(三)討論重大項目建設涉及政府協調的相關事項;
(四)討論政府國有資產重大產權變動事項;
(五)討論涉及經濟運行、招商引資、城市建設管理、社會穩定等專項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六)討論以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重要工作會議和活動方案;
(七)討論上級專項工作落實方案;
(八)討論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四十二、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開,也可委托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題事項,各有關地區、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列席。
四十三、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各類工作會議,總結部署政府各條線行業的工作。工作會議由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邀請市長參加,相關條線行業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常務會議的議題申報和準備工作按《宜興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執行。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專題會議和工作會議的議題由副市長確定。
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工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者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者副市長審定。
四十六、市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須向市長請假。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并委派其他負責人參加。
四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市長簽發。
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資金安排、政策調整、審計事項、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由與會部門會簽后,經分管副市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市長審定簽發。
市各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執行情況要進行檢查、催辦、督查和反饋。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準。應當由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出席。全市性會議應盡量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市政府各部門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時,由市政府各部門代擬稿;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時,由主辦或牽頭部門起草。
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按《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十、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企業及有關單位確需向市政府行文請示的,應由主管部門或所在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轉報,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序辦理。除市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涉密事項外,不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或牽頭部門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協調或裁定。
五十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按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二、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報市長簽署、簽發。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核后,報市長或經市長授權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事項由分管副市長協調的,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五十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單位,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除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正式行文,也不能要求其向本部門報文。
五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當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對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地辦理,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并答復。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切實做好令行禁止。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者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者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要加強學習,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增強學習實效,不斷提高推動科學發展、駕馭復雜局面、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了解實情,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每年時間不少于2個月。下基層要貫徹從簡原則,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座談會、匯報會。
五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的主要活動實行一周一報的預報制度。市政府辦公室應據此排出市政府各位領導同志每周工作計劃,并預先做好各項工作安排。
五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和地方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確需出席的,應當事先經市長批準或者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情況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按中央和省、無錫市及市委有關規定安排。
六十、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的重要活動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發事件等,應當及時、迅速、準確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六十一、部、省級領導(包括同級的離退休干部)、本省省級機關各部門主要領導、外省或者本省市、縣主要領導以及國外知名人士等來宜工作或活動的信息,應及時、迅速、準確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上級機關和外省、市、縣其他領導來宜工作或活動,實行分級分類、對口接待制度。需要市政府領導出面接待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
六十二、副市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休假,應由本人事前向市長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離宜外出、出訪、休假,應當事先將外出的事由、時間、地點等書面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報備。
第十二章 附 則
六十三、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印發的《宜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宜政發[2012]83號)同時廢止。
六十四、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