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6]92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6-08-09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由市農林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9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積極應對動物疫病發展變化,進一步提高動物防疫工作成效,確保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現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落實屬地負責制
鎮(街道)具體負責轄區內動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主要包括:對重大動物疫病全面實行日常防疫;與重點管理對象(協防員、自免場等相關單位)及時簽訂各類工作責任狀(合同);按時完成市農林局下達的各項突擊性動物防疫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類工作臺賬(免疫臺賬、防疫物資管理臺賬、消毒臺賬、責任狀、監管記錄等),規范上報各類業務報表。具體如下:
1、生豬免疫:對生豬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實行強制免疫。符合防疫條件的規模場自繁仔豬,由養殖場實行自免,軋好免疫耳標,并記錄好養殖檔案,鄉鎮要每月進行一次監管,同時做好監管記錄。本鎮(街道)其余養殖戶自繁仔豬,由各鎮(街道)組織人員實施免疫,原則上要求在閹割時進行豬瘟、口蹄疫一免和母豬補免,并按照規定間隔時間進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二免,每次免疫結束應填寫好養殖戶免疫證和防疫人員免疫臺賬,兩次免疫結束后生豬必須軋有免疫耳標,市級免疫勞務費發放標準:口蹄疫一免0.5元/頭、口蹄疫二免1.0元/頭、高致病性豬藍耳病0.5元/頭。外鎮(街道)購入的生豬,各鎮應查驗其檢疫證明,對附有檢疫證明的生豬,應收取其檢疫證明進行存檔;對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生豬,應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查處,并由各鎮(街道)對生豬重新進行免疫,免疫結束后應加軋免疫耳標,對按規定查處、重新免疫到位的可按照以上市級勞務費發放標準享受市級補貼。
2、家禽免疫: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強制免疫。農村散養禽(單批數量100羽以下),實行春秋兩季普防,由各鎮(街道)組織人員實施免疫。小規模養禽戶(單批數量100羽以上),實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雞新城疫常年免疫,并建立免疫臺賬,由各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實施免疫或由養禽戶自免,各鎮(街道)應分類做好匯總統計,并對自免養禽戶每月進行一次監管。對由鄉鎮組織人員實施家禽免疫的,由市級按照動物疫病防治專項經費預算和全市免疫家禽數量核算后予以適當免疫勞務補貼。大中型規模養禽場(蛋禽存欄2000羽以上、肉禽存欄5000羽以上),由養禽場實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雞新城疫自免,并記錄好養殖檔案;各鎮(街道)要每月進行一次監管,并做好監管記錄。
3、牛免疫:對牛O型、亞洲Ⅰ型、A型口蹄疫實行強制免疫。農村散養牛(存欄50頭以下),實行春秋兩季普防,由各鎮(街道)組織人員實施免疫,市級免疫勞務費發放標準:5元/頭•次。規模養牛場(存欄50頭以上),由養牛場實行自免,并建立養殖檔案,各鎮(街道)要每月進行一次監管,并做好監管記錄。
4、羊免疫:對羊O型、亞洲Ⅰ型口蹄疫和小反芻獸疫實行強制免疫。農村散養羊(存欄100頭以下),實行春秋兩季普防,由各鎮(街道)組織人員實施免疫,市級免疫勞務費發放標準:口蹄疫0.5元/頭•次、小反芻獸疫0.5元/頭。規模養羊場(存欄100頭以上),由養羊場實行自免,并建立養殖檔案;各鎮(街道)要每月進行一次監管,并做好監管記錄。
5、其它疫病的免疫:主要包括羊痘、狂犬病,對農村散養畜禽,原則上由各鎮(街道)結合春秋兩季突擊行動組織實施;對規模養殖場,原則上由養殖場實行自免。
如規模養殖場不按責任狀(合同)規定進行自免,經兩次勸告無效的,各鎮(街道)要按照《動物防疫法》第73條規定代作處理,所需費用由養殖場承擔,并可對養殖場進行處罰;或者發放告知書,由規模養殖場簽收,如規模養殖場不簽收,可由村干部或鄰居在現場簽字后備案,出售報檢時可直接回復不符合檢疫合格條件,同時要追蹤查處收購經營者;一旦出現疫情,必須依法予以強制撲殺,各鎮(街道)可不予以補償。
二、切實加強市級監管
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全面負責全市動物防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如下:
1、監督管理內容:重點檢查各鎮(街道)的免疫臺賬、防疫相關資料、強制免疫疫病具體實施情況、自免場防疫規定落實情況、各類動物防疫相關報表報送情況。
2、監督管理方法:平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和暗訪、檢查和抗體監測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例行監督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集中考核檢查。
3、獎懲措施:①市動監所每查出一起免疫不到位的情況,扣免疫勞務費100元;每批次抗體監測不合格,扣免疫勞務費200元;動物防疫相關報表虛報、漏報、遲報,每次扣免疫勞務費100元。②按照集中考核檢查結果核發免疫勞務費,各類強制免疫疫病的有效免疫密度達到90%以上的,按實際數發放免疫勞務費;不足90%的,同比例扣減免疫勞務費。③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使用耳標、疫苗等行為的,將依法立案從重處罰。④每月向各鎮(街道)監督分所通報檢查結果,對存在整改項目但未按時整改到位的,將向各鎮(街道)政府通報。⑤對按時完成市級采樣送樣任務的,由市根據其采送樣數量予以適當補貼。⑥對規模養殖場自免工作到位,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由市按照其養殖規模予以適當補貼。⑦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如鎮(街道)相關工作不到位,扣免疫勞務費1000元/起。⑧市動監所每年年底將考核結果匯總后通報各鎮(街道)政府,對工作優秀的將予以獎勵。
三、健全完善經費保障
主要包括強制免疫經費、代作免疫勞務費和重大動物疫情撲殺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強制免疫經費:強制免疫疫苗及免疫耳標所需經費由市及市以上財政承擔,免疫勞務費由市、鎮兩級按1:1比例配套發放,獲得財政免疫勞務費補貼的,不得再向養殖戶收取強制免疫勞務費用。
2、代作免疫勞務費:具體結算方式由市農林局與各鎮(街道)銜接,如應實行自免的養殖場要求鄉鎮組織實施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小反芻獸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免疫的,可按照豬羊2元/頭•次、牛5元/頭•次、禽0.2元/羽•次的標準收取免疫勞務費。
3、重大動物疫情撲殺補償標準:一旦發生動物疫情,為減輕養殖戶負擔和鎮級財政壓力,對養殖戶因疫情強制撲殺而造成的損失,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宜政發[2003]104號)文件規定,由市及市以上財政承擔80%,養殖戶承擔20%,各鎮(街道)只承擔撲殺過程中的其他相關費用,對拒不執行防疫規定而導致疫情擴散的撲殺費用,市級政府一律不承擔。
各鎮(街道)要按照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完善管理制度,強化資金監管,全面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的,要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