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6]7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6-09-01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10日
宜興市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加快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我市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設實施方案》(蘇政傳發[2014]133號)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下達江蘇省2015年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務的通知》(蘇建村[2015]400號)精神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與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積極開展全市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作,保障以船為家漁民最基本的住房條件,進一步改善漁民生產生活條件,更加有效的保護生態水資源環境。
(二)目標任務。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省住建廳下達我市的146戶以船為家漁民上岸任務,實現改善以船為家漁民的居住條件、完成上岸安居,推進水域生態環境保護。
根據調研摸底,我市漁民上岸安居項目主要分布在丁蜀鎮、徐舍鎮、官林鎮、和橋鎮、高塍鎮、楊巷鎮、宜城街道、屺亭街道8個責任鎮(街道)。
二、基本原則與安置方式
(一)基本原則
1、漁民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尊重漁民意愿,不搞強制推動。加強宣傳發動,完善扶持政策,有效調動漁民上岸安居積極性。厲行節約,防止大拆大建和搞形象工程。
2、地方為主,統籌推進。責任鎮(街道)政府是工程實施的責任主體,市有關部門加強業務指導和政策支持。實施單位優先選擇就地就近地塊,方便漁民上岸后繼續作業或重新擇業,保障漁民上岸后的生產生活。
3、資金自籌,適當補助。安居工程資金以漁民自籌為主,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市、鎮政府配套投入,將安居工程地方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有效整合相關項目資源,保證政策實施效果。
4、陽光操作,公平公正。周密細致地做好漁民身份認定、登記、住房和漁船情況審核,規范程序,嚴格管理,公開扶持政策、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等,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二)安置方式。以船為家漁民以“水上生產、岸上居住、逐步轉產、脫貧致富”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漁民為主、就業為先”的方向,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漁民意愿,方便生產生活。
1、購房安置。購買城鎮余量拆遷安置房、普通商品房;購置城鎮二手房或其它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困難漁民,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或保障性限價商品房。
2、建設安置。責任鎮(街道)政府統一規劃、審批,鎮(街道)統籌建設安置房屋或交由漁民自建。
3、租賃安置。租住戶籍所在地鎮區商品房、拆遷安置房、村民自建房等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困難漁民,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公房。
三、補助政策與資金管理
(一)補助對象。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補助對象按照長期作業地確定,2010年10月31日前登記在冊、自愿上岸安居的漁民,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方可列為補助對象:一是近五年來從事專業捕撈的漁民且持有合格的捕撈許可證及江蘇省內河漁業船舶證書者;二是無自有住房;三是岸上無宅基地、無農村承包土地;四是沒有享受過我市太湖住家船整治、城區河道住家船整治、鎮區河道住家船整治等任何一項漁民住家船整治補助政策。補助對象須通過村(社區)、責任鎮(街道)、市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領導小組三級審核、兩次公示。
(二)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對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給予無房戶、臨時房戶戶均補助2萬元;省級財政按照中央補助標準的50%予以配套;市財政對符合條件的上岸漁民按省級財政補助標準補助。綜合各級補助資金,具體補貼類型和標準如下:
1、購房漁民。無房戶、臨時房戶購買房屋后,憑真實有效的購房合同領取購房補助4萬元(包括中央財政2萬元,省財政1萬元,市財政1萬元)。
2、建房漁民。在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鎮布局規劃的前提下,漁民提出自建申請,經責任鎮(街道)政府審核批準同意,工程驗收后,自建補助資金以審計結果為準,其中自建每戶最高領取4萬元(包括中央財政2萬元,省財政1萬元,市財政1萬元)。
3、租房漁民。針對以船為家漁民中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無力購房的家庭,提出申請并經責任鎮(街道)政府審核批準,憑真實有效的租賃合同,無房戶、臨時房戶按租金分年度領取合計3萬元租賃補貼(包括中央財政2萬元,省財政1萬元)。
(三)補助依據。符合條件的漁民申請補助資金需提供戶主名下銀行賬號、開戶行以及以下材料之一:
1、購房漁民。在城鎮購買拆遷安置房、普通商品房及申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的漁民的漁民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不低于總房款的30%)票據,并經責任鎮(街道)政府確認的材料;購買二手房或其它房源的漁民提供購房合同、契稅發票以及市公證處證書等相關材料。
2、建房漁民。自建房屋的漁民提供經責任鎮(街道)政府審批的相關材料及市領導小組出具的驗收合格認定材料。
3、租房漁民。租住市場房源居住的漁民需提供責任鎮(街道)政府審核同意材料、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宜興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村(居)證明等相關材料;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公房居住的漁民提供市住房局審批同意材料、公租房或公房租賃合同等材料。
(四)資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補貼標準嚴格執行,規范資金使用途徑,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漁民上岸專項資金。經村(社區)、責任鎮(街道)政府、市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三級審核后,補助資金從市財政局統一劃撥到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分配資金。通過購房或建設兩種方式上岸安置的漁民,市住房局一次性撥付補助資金到漁民個人賬戶中;通過租賃方式上岸安置的漁民,租賃補貼每年經責任鎮(街道)及市領導小組審核后,以獲得補助資金總額除以年租金金額為使用期限(租賃合同年租金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水平,每年租賃家庭租金補助金額最高6000元),市住房局每年8月份撥付當年補助租金到漁民個人賬戶,發完為止,如遇租房漁民購買房屋,由漁民提供相關材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補助資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重點、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符合上岸安置條件的漁民家庭數量增加,超過省廳下達的146戶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市住房局、財政局協商后向市政府匯報以確定補助資金來源渠道,原則上新增漁民家庭享受統一安置補助標準。
四、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6年2-6月)。
責任鎮(街道)通過會議、橫幅、廣播、公示欄等媒介進行廣泛宣傳,讓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各項政策和要求家喻戶曉,便于后期工作的順利開展。5月下旬召開責任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專題部署會議,下達目標任務。
(二)申請審批階段(2016年7月)。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范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的審核審批,實行漁民申請、村(社區)推薦、鎮(街道)審核、市級審批。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責任鎮(街道)政府要與經審批符合條件的漁民簽訂上岸安居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并征得漁民同意公開其有關信息。
1、漁民個人申請。符合上岸條件的家庭,由漁民自愿向所在村(社區)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戶籍、捕撈證、船舶證、漁船照片、房產證明等材料。放棄安置的漁民,由漁民書面提出并簽字,由責任鎮(街道)上報市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備案。
2、社區評議公示。村(社區)委員會接到漁民申請后實地查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并將評議結果進行公示。
3、鄉鎮入戶審核。責任鎮(街道)政府組織人員入戶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鎮(街道)人民政府簽字、蓋章后報市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4、市級審批公示。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相關成員單位負責漁民補助資格核查工作,并按20%比例入戶抽檢,審核結果在責任鎮(街道)及村(社區)張榜公示,同時在《宜興日報》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船只情況、上岸方式及補助標準等,確保陽光操作,接受社會與群眾監督。
(三)組織實施階段(2016年7-8月)。
明確上岸方式,簽訂安置協議。經責任鎮(街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審批后確定漁民上岸方式,由責任鎮(街道)政府與漁民簽訂協議。漁民必須按照協議的規定實施上岸,否則視為違反協議規定,不給予相應補助。
1、采取購房安置方式。漁民自主選擇或鎮(街道)政府推薦購買房源,于8月10日前將真實有效的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等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交責任鎮(街道)政府審核;責任鎮(街道)政府于8月15日前將通過審核確認的名單及材料統一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
2、采取建設安置方式。8月中旬完成建設任務,并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8月下旬完成房屋分配、驗收工作,組織漁民喬遷入住。
3、采取租賃安置方式。漁民自主選擇租賃房源,于8月10日前將真實有效的租賃合同交責任鎮(街道)政府審核;責任鎮(街道)政府于8月15日前將通過審核確認的名單及材料統一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
(四)驗收迎檢階段(2016年8月)。
1、組織檢查驗收,發放補助資金。8月中旬,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相關成員單位對責任鎮(街道)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設或安置情況進行驗收,嚴格按照協議內容核實購房、建設或租賃情況;8月下旬,由市住房局集中發放漁民上岸補貼資金;并于8月下旬,迎接省有關部門組織的抽查。
2、完善檔案管理,完成信息錄入。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戶一檔,批準一戶、建檔一戶,規范管理。紙質檔案必須包括檔案表、漁民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協議、捕撈生產和居住兼用船、房屋(原居住房及現居住房)的照片等材料。漁民檔案表按照全國以船為家漁民居住信息管理系統公布的最新樣表制作。嚴格執行紙質檔案表信息化錄入制度,將漁民檔案表及時、全面、真實、完整、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加強對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住房局、農林局、建設局、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公安局、規劃局、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和責任鎮(街道)政府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市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局,安排專項工作經費,抓好項目組織實施。責任鎮(街道)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訂實施方案,并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明確職責分工。各責任單位具體分工如下:
住房局:負責牽頭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對申請住房保障的漁民做好相關審核分配工作,負責違規舉報的受理和核查。
農林局:負責牽頭漁民上岸資格審查、出具資格認證及上岸漁民漁船改造工作,參與漁民上岸工程驗收,負責租賃房屋漁民的后續核查工作。
建設局:負責集中安置安居項目工程建設的指導與質量安全巡查、指導、監督等工作。
發改委:負責安置區項目審批管理工作,申報和下達項目投資計劃,牽頭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并組織竣工驗收。
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和落實地方財政性資金,保證財政性資金撥付進度和規范使用。
國土局:負責安排漁民上岸安居工程項目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并優先保障供給,并做好漁民安居用房土地證的辦理工作。
公安局:負責漁民的戶籍、人口的審核工作以及戶籍遷移,防止突擊分戶現象發生,協助做好漁民上岸工作中維穩工作。
規劃局:負責安置區的規劃的審核、審批工作,并配合做好專業漁港的規劃選址工作。
人社局:負責按規定落實漁民基本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險,做好漁民轉產轉業培訓指導與扶持等工作。
民政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漁民家庭,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和生活困難保障范圍。
教育局:負責按屬地原則,確保適齡漁民子女全部就近入學。
審計局:負責對漁民上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責任鎮(街道)政府:負責具體漁民上岸安居項目的實施,包括轄區內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征地拆遷、項目建設,以及與漁民簽訂安置協議、購房結算、住房分配和協助漁民上岸補貼申領、公示公告等工作,并統籌落實漁民上岸后續核查、社會保障等工作。要按照“一戶一檔、批準一戶、建檔一戶”的要求,負責建立及完善漁民檔案。
(三)嚴格監督檢查。各責任鎮(街道)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方案,加快推進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將定期組織督查驗收,保障漁民上岸安居工程有序推進、順利完成。
附件:宜興市2016年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目標任務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