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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6-09-27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6月4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宜興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提高公共危機應急處理能力,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城市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根據國家、省、無錫市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信息與通信、工業、綜合管溝等管線及相關的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地下管線)。
第三條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統籌發展、資源共享、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熱力、給水、排水、燃氣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信息與通信、綜合管溝等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開挖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經信、國土、交通、公安、安監、市場監管、通信、供電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立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系統和專項普查制度,逐步實現實時錄入、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整合有關部門、單位、專業系統的管線信息資源,建立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組織地下管線的專項普查,及時將管線普查、竣工驗收、補測補繪等資料納入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應當納入城市應急搶險體系,為有關應急搶險指揮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七條 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對其所有或管理的地下管線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負責,并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八條 在城市新建區域,所有管線必須入地鋪設,提倡使用綜合管溝,并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架空建設的,應報請市政府批準。
在舊城改造和城市道路拓寬時,已有各類架空線路應逐步改為地埋鋪設,并提倡使用綜合管溝。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得新批建設地下管線,大修道路竣工三年內,不得新批建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偷盜、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經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管線產權單位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各類管線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各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管線建設計劃,編制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有序組織建設實施。
第十三條 各類涉及地下管線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的管線工程,可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符合規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零星管線工程可采用簡易審批程序。管線建設單位編制地下管線零星工程設計方案或施工方案,經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聯合會審后,直接辦理道路、綠地占用開挖手續。
地下管線工程依法涉及其他行政許可的,還應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建設工程范圍內的地下管線信息,取得該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不明或者不齊全的,應當查明,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或主管部門的年度計劃批準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建設工程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四)符合國家設計規范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放線后,依法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工程完成后整體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單位,按照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進行竣工測量,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繪、探測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跨越本市區的國家、省級以及區域性地下管線建設項目竣工合格之日起6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整理出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管線工程測量圖等竣工測繪成果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竣工測繪成果資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標系、帶狀城市地形圖(比例尺1:500)、地下管線圖、成果表和其他法定資料等。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或其他建設工程同步建設的,可以與相關建設工程一并辦理。
建設單位在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內組織開工。未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按照規定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重新申請和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相關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有關管道。
(四)建設非金屬管線,應當同步敷設金屬帶標識。
(五)涉及城市道路的,確保城市道路設施完好、通行安全。
(六)負責組織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圍欄,設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志,并派專人進行監護。
(二)按照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經批準的位置、范圍、管徑、材質、工藝、時間段等有關要求組織施工,設置管線標志;可能影響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環衛、綠化、交通安全等標志、設施安全的,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到施工現場進行協調處理或者監護,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損壞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措施,并通知搶修等有關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
(三)發現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狀況與取得的現狀資料不一致的,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建設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護措施。
(四)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圖,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五)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對地下管線進行勘察、設計和監理,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管線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協商后提出實施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地下管線遷移、改建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文件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核實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等有關資料。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道路占用費、綠化補償費、挖掘修復費等費用。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運營維護的具體工作,應在收到符合標準的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竣工測繪成果納入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符合標準的專業管線信息子系統,并納入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管理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對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整理并編制檢索工具,做好工程檔案的保管、數字化、安全備份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含零星工程)建設單位等應當及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地下管線工程竣工信息數據,移交相關資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而造成施工破壞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信息資源應當實行共建共享。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管線產權單位應當為合理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用于國家機關決策、社會公益性事業和管線產權單位自身建設的,應當以非營利為目的予以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實行有償使用的,按價格權限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提供的在線信息服務中,其數據庫接入服務和定制服務中發生的技術服務費用(如軟件開發、數據整合等),由接入或定制單位自行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地下管線信息資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地下管線信息資料的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等相關規定。
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儲存地下管線信息資料的庫房及設施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存儲、處理、傳遞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五條 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日常巡查和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正常、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突發事件時,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同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后發生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的,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完成后一個月內將有關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按照要求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確需遷移和變更的,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變更和廢棄管線的匯總信息資料。
經批準廢棄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產權、管理單位應及時清除;不便清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地下管線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建設與地下管線無關的建(構)筑物或者實施挖坑、取土、植樹、埋桿、堆物、鉆探、爆破、機械挖掘等占壓行為;
(五)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沒有規劃和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的,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并向相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無錫市有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心城區”,包括宜城、丁蜀、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范圍。
中心城區范圍內居住小區、企事業單位、建筑物、構筑物用地范圍內配套管線工程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域范圍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兩側規劃控制范圍內的各類地下管線,以及區域性供水、供電地下管線,應按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工業管線屬于特種設備,其規劃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其他各鎮及街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零星工程”,是指工程總造價三十萬元以下(含三十萬元)、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地下管線工程,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宜興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辦法》(宜政發[2007]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