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確保民政局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局系統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三條 市民政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
第四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須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
第五條 市民政局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事先應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
(一) 擬發布政府信息應向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發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意見書。
(二)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應將其意見和依據以書面形式回復。
(三)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書面回復同意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
(四) 書面回復不同意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與涉及到的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溝通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第六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重大事項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該政府信息。
第七條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