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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6-04-0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太湖治理項目監督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8日
宜興市太湖治理項目監督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綠色發展新理念,依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促進太湖和河道水質持續改善、流域水生態環境持續修復,切實加強和規范太湖治理項目監督與考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鎮(園區、街道)和相關職能部門(指承擔具體工作任務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成員單位,下同)落實太湖治理項目監督與考核。
第三條 鎮(園區、街道)是太湖治理項目實施推進的第一責任主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職責范圍內項目的指導與推進工作。各鎮(園區、街道)和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對本地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太湖治理項目的推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太湖治理項目監督與考核是太湖治理工作的重要推進手段,是狠抓工作落實的重要途徑。要以促進入湖河道水質的持續改善為根本目的,緊扣太湖治理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把督查工作貫穿于項目推進的全過程,嚴格實施考核獎懲,確保治理項目按時完成。
第二章 監督考核內容
第五條 宜興市河道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和太湖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內容。
第六條 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太湖治理項目。
第七條 省、無錫市對我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督辦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八條 主要督查治理項目的建設進度、程序規范、工程質量、資金使用、運行管理及環境績效等情況。
第三章 監督考核實施
第九條 采取一年雙考(半年度考評、年度考核)的形式,結合季度督查、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突擊抽查等方式開展考核。
第十條 太湖治理項目監督考核辦公室負責督查考核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全市太湖治理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督查工作,制訂執行督查工作計劃。
(二)部署落實市領導對太湖治理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及指示。
第十一條 實行月報季督工作制度,各鎮(園區、街道)和相關職能部門每月5號前上報項目進度,監督考核辦公室對治理項目進度和存在問題進行月度匯總和季度通報。
第十二條 督查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資料應當收集齊全,并按文書處理規范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第四章 督辦整改
第十三條 對太湖治理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督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發出《督查通報》;情況緊急的,督查人員應當立即通知相關鎮(園區、街道)和職能部門進行整改,并做好相關記錄;問題突出的,發出《督查意見書》。
第十四條 收到《督查通報》或《督查意見書》的相關鎮(園區、街道)或職能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整改工作,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監督考核辦公室要加強跟蹤督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復查核實。
第十五條 對相關鎮(園區、街道)或職能部門責任嚴重缺失、工作重大失誤、不落實整改工作等行為,監督考核辦公室應向太湖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進行匯報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對受到2次通報及以上的相關責任人由太湖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進行約談,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監督考核辦公室按季度向市委、市政府報送《太湖治理項目督查專報》,報告太湖治理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督查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五章 嚴格考核獎懲
第十七條 監督考核辦公室對各鎮(園區、街道)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太湖治理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細則由監督考核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考核采取總結自查與現場考核相結合的形式。監督考核辦公室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對太湖治理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進行全面核實,綜合其他考核內容形成考核結果,并與年度綜合考核掛鉤。
第十九條 監督考核辦公室在年度考核結束后,通報考核結果,并根據專項考核辦法實施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