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新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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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1-06 0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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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三條 本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日常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開后會影響社會正常秩序引起消極后果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四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對下列政府信息,本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機構設置、職責范圍、辦公地點、聯系方式;
(二)局領導成員、局各科室主要負責人;
(三)由本局實施、監督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四)監督的程序、方式、時限、日常處理處罰種類、日常結果公告;
(五)日常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六)日常行政復議的辦理機構、依據、條件、期限和程序;
(七)日常工作紀律、服務承諾、群眾監督的途徑和方法等事項;
(八)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九)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監督部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七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政務公開欄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八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按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辦理。
第九條 本局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