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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5-11-05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政發[2015]133號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宜興市公益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2日
宜興市公益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范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等七部門《關于深入開展“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促進弘揚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先進文化,樹立正風正氣,倡導良好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宣傳我市城市形象等內容的非營利性廣告。
發布政務信息、服務信息等各類公共信息以及專題性宣傳片等不屬于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公益廣告。
第三條 各鎮(園區、街道)、各職能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各類社會媒介廣泛刊播公益廣告,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
第四條 依照行業管理和部門職責,公益廣告管理分工如下:
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指導協調實施公益廣告工作。
建設局、交通局、文廣新局、城市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對公益廣告進行指導、監管和督查。
宜興日報社、宜興廣播電視臺負責宜興日報、閱報欄、路名牌、宜興廣播電視媒體等公益廣告制作、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經信委、市委宣傳部(市網宣辦)、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江蘇有線等部門負責互聯網、電信企業等公益廣告制作、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教育局做好學校、社會辦學機構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建設局負責城市建設工地圍擋、城市廣場、公園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交通運輸局負責公共交通運載工具、城鄉公交站臺、汽車站、高鐵站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商務局做好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文廣新局做好圖書館、博物館、文保單位、影劇院、相關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文化場館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衛生局做好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及經營性公共場所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旅游局負責旅游景區、星級酒店、賓館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城市管理局負責戶外公益廣告新增設施的設置審批管理;負責城區廣場、相關道路兩側的落地廣告牌、七字型雙基式道路屏及人民路兩側電子全彩顯示屏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做好餐飲行業、快捷酒店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藥店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體育局做好體育場館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公用事業局負責燃氣、水務等營業網點和環衛設施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金融辦負責做好銀行等金融網點的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窗口行業”單位負責相關窗口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窗口行業”包括:公安、稅務、燃氣、供熱、自來水、供電、公共交通、出租汽車、鐵路、環衛、風景園林、物業管理、郵政、電信、銀行、醫院、賓館、旅行社、商業零售等行業。
各鎮(園區、街道)根據轄區劃分,負責本轄區上述場所、社區及其它窗口行業等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其它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公益廣告有關工作,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予實施、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公益廣告應當保證質量,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一)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要求;
(二)體現社會公共利益;
(三)語言文字規范,藝術表現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條 鼓勵守法經營的企業通過冠名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活動,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以及與宣傳、推銷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它聯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標注企業名稱的面積超過版面1/5;
(三)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5秒(或總時長1/5),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3秒(或總時長1/5);
(四)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該企業及產品、服務商標名稱相同時,單獨使用企業名稱字號或者以特殊設計的辦法突出企業名稱字號;
(五)出現的企業名稱足以使社會公眾降低了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以及其它變相設計、制作商業廣告的行為。
第七條 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建立公益廣告作品庫,統一向社會發布公益廣告通稿作品,供社會無償選擇使用,各類廣告媒介均有義務刊播。
單位和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提供指導服務。
第八條 公益廣告發布量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于6條(次);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于10條(次)。其中,廣播電臺在6︰00至8︰00、11︰00至13︰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分別不少于2條(次);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少于4條(次);
(二)《宜興日報》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4個整版;
(三)互聯網站應當在首頁固定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并運用其它多種方式傳播公益廣告;
(四)投影式廣告媒介和電子顯示屏廣告媒介常態化刊播公益廣告;
(五)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
(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運用各類社會媒介刊播公益廣告。
高鐵車站、汽車站、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其它適當位置,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其它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筑工地圍擋、景觀燈桿等構筑物,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通稿作品或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其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設置發布應整齊、安全,與環境相協調,美化周邊環境。按照“誰發布、誰維護”的原則,做好公益廣告發布期間的管理、維修和更新工作。
第九條 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規劃,應當規劃不低于20%比例公益廣告空間設施。城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登記審核時,應當將“公益廣告發布量不少于商業廣告全年發布總量的20%”作為前提條件。
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牌,應長期用于公益廣告宣傳,不得改變公益性廣告牌的性質發布商業廣告。未經審批擅自變更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空置,在招租期間應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招租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只能發布在廣告位的左下角或右下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1/5,且招租字樣應當與公益廣告的內容相協調。
第十一條 實行公益廣告發布備案制度。
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公益廣告發布者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要定期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城管、建設、交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公益廣告發布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發布的經營廣告內容、公益廣告發布比例等情況,要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機制。
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以及文明網站創建工作測評。
廣告行業組織應將會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十三條 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各鎮(園區、街道)、各行業管理部門及職能部門按規定比例及發布數量做好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實施和管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