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5-08-04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政辦發[2015]81號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宜興市走訪慰問部隊及軍人軍屬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8日
宜興市走訪慰問部隊及軍人軍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新時期擁軍優屬工作,規范走訪慰問部隊及軍人軍屬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走訪慰問部隊及宜興籍、從宜興地區入伍的現役軍人軍屬的活動。
第三條 各鎮(園區、街道)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級走訪慰問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工作,鄉鎮民政部門會同本級兵役部門具體負責走訪慰問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鎮兩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認真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走訪慰問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走訪慰問所需經費列入市鎮兩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入伍退伍走訪慰問
第五條 新兵入伍時,各鎮(園區、街道)和村(社區)應當歡送新兵到市輸送集結地。
市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歡送工作。每年本市第一批新兵起運時,市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歡送儀式,市征兵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應當參加。
第六條 人武部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上門給當年入伍的新戰士、直招士官和考入軍校的學生家庭送入伍通知書,掛“光榮軍屬”牌匾。
“光榮軍屬”牌匾全市統一樣式,由市民政部門負責制作。
第七條 各鎮(園區、街道)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應當組織回訪艱苦邊遠地區、兵源相對集中、有突出貢獻的現役軍人所在部隊。
第八條 對回鄉探親的軍人,所在鄉鎮可以邀請座談,鼓勵他們為部隊和家鄉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第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集中返鄉時,所在鎮(園區、街道)和村(社區)應當主動聯系,做好服務工作。
軍人退出現役返鄉后,市鎮兩級民政部門應當分別會同同級人社等部門主動上門走訪,宣傳安置政策,提供就業咨詢,幫助就業創業。
第三章 重大節日走訪慰問
第十條 市鎮兩級黨委政府等機關在每年元旦春節期間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組織走訪慰問駐宜部隊活動,主要負責同志應當參加走訪慰問。
第十一條 每年元旦春節期間,各鎮(園區、街道)主要負責同志應當走訪慰問不少于2戶現役軍人家庭。各鄉鎮應當按照上級統一安排,組織走訪慰問現役軍人家庭,鎮(園區、街道)負責同志、基層專武和民政干部應當參加慰問。從本市高校入伍的非宜興籍義務兵,可以通過寄發慰問信等形式進行慰問。
元旦春節期間慰問應當發放慰問金,慰問金標準每戶不低于5百元。
第四章 立功受獎走訪慰問
第十二條 對當年被授予榮譽稱號(一級英模、二級英模)、榮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宜興籍現役軍人家庭,應當采取登門報喜、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走訪慰問,并給予獎勵。
獎勵堅持精神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物質獎勵采取發獎金的方式,獎勵標準分別不低于2萬元、1萬元、5千元、3千元、2千元和5百元。
第十三條 對授予榮譽稱號和榮立一等功、二等功的,市人武部和民政部門接到部隊寄發的喜報后,應當分別報軍分區政治部和市雙擁辦,市雙擁辦應當及時組織走訪慰問,市雙擁辦負責同志應當參加慰問。
第十四條 對榮立三等功的,市人武部和民政部門接到部隊寄發的喜報后,應當通報市雙擁辦,雙擁辦應當及時組織走訪慰問,市雙擁辦負責同志應當參加慰問。
第十五條 對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市人武部和民政部門接到部隊寄發的喜報后,應當通報所在鎮(園區、街道)。鎮(園區、街道)應當及時組織走訪慰問,鎮(園區、街道)分管負責同志、基層專武和民政干部應當參加慰問。
第五章 優秀軍人事跡宣傳
第十六條 宜興日報社、廣播電視臺等地方主流新聞媒體,在征兵期間應當積極宣傳適齡青年踴躍參軍和現役官兵建功軍營的先進事跡;在元旦、春節期間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宣傳報道走訪慰問情況。
第十七條 對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現役軍人,市委宣傳部門和市雙擁辦應當共同牽頭組織市各新聞媒體進行專題采訪,多層次、多形式宣傳英模和功臣的先進事跡;同時,戶籍所在鎮(園區、街道)應當根據市雙擁辦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宣傳活動。
第十八條 對榮立三等功的現役軍人,戶籍所在鎮(園區、街道)應當在政務公開欄發布光榮榜、開設先進事跡專欄,積極組織宣傳報道。
對評為優秀士兵的現役軍人,戶籍所在村(社區)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組織宣傳。
第十九條 宣傳現役軍人先進事跡,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等保密規定,宣傳內容應當經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雙擁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