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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5-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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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政發[2015]94號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推動戶外廣告資源市場化配置,規范公共資源使用行為,著力彰顯和提升城市資源利用價值,根據《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關于推進無錫市市區戶外廣告陣地(設施)使用權出讓改革的實施意見》、《宜興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等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實際,現制定我市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規范廣告市場秩序、塑造城市空間形象為工作目標,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共管、企業參與、市場運作”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平臺,切實扭轉“無序占用、無償使用”的局面,逐步理順管理機制,著力強化長效管控,不斷優化資源配置,充分體現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市場價值和社會效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統一規劃、科學設置的原則。要按照規劃先行的要求,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用地性質特點、城市空間布局、周邊景觀特色等要素,完善落實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確定城市戶外廣告的總體布局和具體設置標準,并嚴格遵守規劃剛性要求進行科學合理設置。
2、堅持市場運作、公開出讓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凡利用城區公共空間資源新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必須通過公開出讓的形式,明確使用權屬,形成陽光透明、規范有序的出讓管理機制。
3、堅持逐步清理、規范管理的原則。對現有占用城區公共空間位置的各類經營性廣告設施逐步進行清理規范,廣告設置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標準的,要遵循公開、公平競爭性原則,以合理的方式實施有償使用,著力體現誰占用、誰付出的市場公平規則。
三、適用范圍
對凡利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建(構)筑物或各類設施周圍的空間位置等公共陣地(以下簡稱公共陣地),設置各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使用權都必須納入公開出讓范圍,并由政府進行集中管理,統一進行資源儲備、有償使用,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收入歸政府所有。
對因政府需要長期發布公益廣告的(不含商業版面);政府活動或重大項目建設需要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經批準設置的標志、標識等指示牌等不適合公開出讓的類型,可不經過公開出讓程序確定使用權屬。
四、操作程序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必須按規范要求建設,使用權出讓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方式組織實施。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設置管理
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和技術規范,并經城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設置。戶外廣告設置涉及其他審批部門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出審查意見。對利用城市公共陣地設置各類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原則上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出讓管理
(1)公開拍賣信息
市各相關部門對設置建設的戶外廣告設施,要嚴格制定拍賣計劃,報送市國資部門審核,經出讓管理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2)組織實施拍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組織公開拍賣,確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者。
(3)簽訂使用權合同
買受人應于成交后的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并持成交確認書繳款證明與拍賣單位簽訂《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合同》。
(4)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買受人設置發布戶外廣告前,應持《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合同》及相關申請材料,至城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市場監督部門在辦理戶外廣告內容登記手續時,要認真查驗業主是否持有《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切實防止未批經營的情況。
五、配套規定
1、出讓收入管理規定。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收入實行統一征收,由各相關部門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實行預算管理。出讓收入可用作廣告設施維護及新建設施投入。
2、使用權期限及到期后的相關規定。按拍賣獲取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6年(具體根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類型在《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合同》中予以約定)。使用權期限屆期滿后,應重新按拍賣或協議出讓等方式,確定該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者。如因規劃建設的需要或影響城市容貌的,不能轉入下一輪拍賣的,由該設施原設置部門在一個月內自行拆除該廣告設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部門組織拆除。
3、對現有戶外廣告設施整治處理規定。對未經市城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且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城市容貌管理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予以拆除。對未經市城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但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城市容貌管理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可以予以保留使用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出讓管理規定,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如原使用者不再繼續使用該廣告設施,又不配合自行拆除清理的,予以強制拆除。對已經市城管部門批準設置,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及城市容貌規定的城市公共陣地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屆滿后必須按拍賣或協議出讓形式納入公共陣地出讓管理,另行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
4、對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規定。相關單位及個人需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城管部門依據其申請,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廣告規劃設置要求及城市容貌管理規定,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上級戶外廣告管理規定,辦理許可審批手續。
六、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市專門成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使用權出讓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領導任組長,市委宣傳部、市府辦、城管、市場監督、規劃、公安、交通、建設、住房、財政、國資、物價、監察、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為成員,統籌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使用權出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在市城市管理局設立辦公室,具體牽頭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監管、日常監督、公共空間資源統籌及出讓金收繳督促管理等日常工作。
2、加強分工協作。市城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職能,積極探索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使用權出讓市場機制。市規劃部門要加快制定城區戶外廣告專項設置規劃。市財政、國資、物價、招投標等部門要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使用權出讓的財政政策、價格審核、操作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核把關。市場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核、戶外廣告的內容審查,督促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嚴格遵守市場管理法規。市公安、建設、交通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清理整治、規劃設置等各項工作。
3、加強考核監督。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使用權出讓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牽頭相關部門,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評價體系,加大日常巡查監管,對違反出讓合同承諾、擴大設置經營范圍、擅自變更經營主體等違規行為,要及時指出、督促整改,同時建立不良信用記錄臺帳,對屢教不改的,要納入黑名單管理,按規定停止執行出讓合同。市監察部門要對部門履職情況、出讓推進情況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規范設置等工作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監察,對存在的失職失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一律依法依紀嚴格追究責任。
本實施意見適用本市城區范圍,本市區域內交通干線沿線設置高炮廣告位的管理及開發區、各鎮、街道對其區域內現有利用公共資源設置的戶外廣告使用權出讓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