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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5-07-0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政辦發[2015]61號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全面推進宜興市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關于全面推進宜興市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財政部和住建部《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3號)和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進無錫市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2013]281號)精神,執行《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推進建筑節能工作與綠色建筑發展,加快節約型城鄉建設模式轉型升級,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推動綠色建筑發展的主要目標與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
“十三五”期間,全市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執行65%節能設計標準;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其中二星級比例超過50%;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比例超過60%;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超過40%;綠色施工覆蓋率超過50%。
力爭到“十三五”期末,全市新增綠色建筑面積超過500萬平方米,綠色建筑設計標識項目超過100項,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超過20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不少于300萬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面積不少于100萬平方米。完成3項省級綠色建筑示范城市(縣、區)的建設、驗收及擴展、升級,創建1-2個省級以上綠色生態或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城區。建立起綠色建筑政策法規體系、行政監管體系、技術支撐體系、市場服務體系四大體系,形成具有宜興特色的綠色建筑技術路線和工作推進機制,爭取綠色建筑工作進入全省先進行列。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資源、氣候條件、建筑特點,合理制定地區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建立健全地區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整體推進、突出重點的原則。積極完善政策體系,從整體上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并注重集中資金和政策,支持重點示范項目及政府投資建筑在加快綠色建筑發展方面率先突破。
合理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按照綠色建筑星級的不同,實施有區別的財政支持政策,以單體建筑獎勵為主,支持二星級以上的高星級綠色建筑發展,提高綠色建筑質量水平;以支持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為主要抓手,引導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
激勵引導、規范約束的原則。在發展初期,以政策激勵為主,調動各方加快綠色建筑發展的積極性,加快標準標識等制度建設,完善約束機制,切實提高綠色建筑標準執行率。
二、落實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的主要任務和重點工作
(一)推進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
2015 年起,全市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一星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其中保障性住房、省級以上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區中的新建項目、政府投資或使用國有資金的各類公共建筑、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10萬平方米以上的社會投資商品住宅,全面按二星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其中政府投資的重點公共建筑項目,具備技術條件的其他項目,應當創建三星級綠色建筑。
(二)提高建筑節能執行標準
2015年起,全市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部執行65%節能標準,鼓勵有條件的項目試點實施節能75%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積極推進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貫徹落實《江蘇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新建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資公共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以及各級各類示范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工作,取得能效測評標識。逐步在其他類型建筑中全面推進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嚴格貫徹實施《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技術規程》,所有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設計要求安裝具有遠傳功能的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實現能耗信息與省、市建筑能耗信息平臺的有效對接和連續傳輸。
(三)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工業余熱、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并與建筑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級以上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區中的新建項目、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新建居住建筑和其他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應當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低層、多層建筑入戶率為100%,高層建筑不低于60%。鼓勵農村地區推廣沼氣等生物質能技術應用。
(四)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結合舊城改造、小區出新同步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大力推廣節能門窗、可調節外遮陽、自然通風采光、可再生能源利用、雨水回用、景觀綠化等經濟適宜的節能改造技術,實現建筑能效提升。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市場機制,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進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對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實施改造應達到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
(五)推進綠色施工
貫徹實施《江蘇省綠色施工管理規定》、《江蘇省綠色施工評價標準》,加強對建筑工地綠色施工的指導,全面開展綠色施工工地創建活動,提升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水平。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級以上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區中的新建項目、政府投資或使用國有資金的各類公用建筑、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10萬平方米以上的社會投資商品住宅,全面按省級以上綠色施工標準設計建造。
(六)加強綠色建筑運營管理
對獲取綠色建筑設計標識項目加強監管,通過建筑能效測評、建筑能耗監測等對綠色建筑實際能效進行評價。其中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15萬平方米以上的社會投資商品住宅應在投入使用一年后,組織申報綠色建筑運行標識,且星級不得低于其設計標識。
(七)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積極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進程,研發和應用預制裝配式結構體系技術、鋼結構住宅技術、鋼骨混凝土結構技術和復合木結構技術等新型結構體系。加快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公租房、廉租房一律按全裝修標準設計建造,保障性住房逐年提高全裝修比例,出臺配套扶持政策,鼓勵其他社會投資的住宅項目按照全裝修標準設計建筑,不斷擴大成品住房在住宅建設中的比例。創建1個以上省級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區。
三、強化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的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
(一)建立聯動機制
完善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等全過程管理制度,建立規劃、國土、發改、經信、建設、住房、城管等部門聯合審查推動機制。規劃部門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地塊的綠色建筑星級、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等指標。對于新建建筑,規劃部門應依據地塊規劃指標或本意見要求在土地出讓規劃設計要點中明確綠色建筑星級、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住宅全裝修比例等實施標準;國土部門在辦理供地手續時,應將規劃部門明確的綠色建筑有關標準納入土地租賃、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發改、經信部門在組織工程項目審批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中,應會同建設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確保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技術標準,并在建設部門備案;審圖部門應在施工圖審查階段嚴格控制,確保建筑按照相應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對于既有建筑改造,發改、財政、規劃等部門在審批改造方案時,應確保達到相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建設、住房、城管等部門,對本部門負責監管或實施的工程項目,要加強施工階段的綠色建筑專項檢查。竣工驗收階段,建設等部門應組織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對未按綠色建筑標準實施的項目,或未按要求完成能效測評、分項計量等工作,規劃部門不予通過規劃驗收,建設部門不予竣工備案。
(二)落實扶持措施
依據《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對綠色建筑實施政策、資金上的扶持。外墻保溫層的建筑面積不應計入建筑容積率;公共建筑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地源熱泵系統應用項目按照規定減征或免征水資源費;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貸款額度可以適當上浮(具體比例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對于高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科技支撐項目、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和低能耗建筑項目等,可安裝相關政策申請上級專項資金補助。
(三)加強能力建設
完善綠色建筑地方評價審核制度,建立綠色建筑工作窗口,負責綠色建筑的審查、受理工作,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流程咨詢,綠色建筑獎勵審核、備案及公示等。建設綠色生態展示窗口,積極宣傳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進經驗,倡導綠色消費理念,引導公眾合理使用用能產品。培育綠色建筑專業咨詢評價機構,制定綠色建筑培訓計劃,對全市規劃、設計、審圖、施工、監理、質監、物業以及綠色建筑咨詢等單位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將綠色建筑知識作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綠色建筑技術和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