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5-07-0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政辦發[2015]54號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發包方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建招[2015] 29號)的要求以及《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關于〈宜興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宜政辦發[2014]102號,以下簡稱《評標辦法》)的實施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評標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按照蘇建招[2015]29號文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一)投標報價”中的Q1取值范圍修改為“50%、55%、60%、65%、70%”。
2、將第七條“(一)投標報價”中的“說明”第3點修改為“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質疑、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
3、將第七條“(二)技術標”中的“說明”第3點修改為“技術標得分應當取所有技術標評委評分中分別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評分后的平均值為最終得分。施工組織設計中除缺少相應內容的評審要點不得分外,其它各項評審要點得分不應低于該評審要點滿分的70%。”
二、根據有關規定取消縣(市)級“優質工程”和縣(市)級“文明工地”加分項:
刪除第七條“獎項”部分“縣(市)級優質”、“縣(市)級優質最高加0.2分,有效期1年”、“縣(市)”、“縣(市)級最高加0.08分”四處用詞。
三、根據《評標辦法》的實施情況,補充交通、水利工程和特殊工程項目的有關規定: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交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對技術復雜工程認定、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要點、獎項、業績證明材料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辦法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建設、交通、水利以外的項目及特殊工程項目的評標辦法原則上也參照執行,確需對評標辦法相關內容進行調整的,由招標人提出并列明理由,經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并批準后實施”。
四、增加《評標辦法》的調整程序:
1、增加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因上級文件規定發生變化,或本市招投標管理工作實際需要,需對本辦法相關內容以及其他事項進行調整的,由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另行發文通知。”
2、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評標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附:宜興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宜興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2014年8月28日以宜政辦發[2014]102號文發布,根據2015年6月4日《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宜興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進行修正)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活動,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施工招標的國有資金項目的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條 綜合評估法適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術較為復雜的工程。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區工程。
小型工程可以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間的為中型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復雜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層建筑、大型橋梁、大型地下公共設施、五星級酒店裝飾、大型場館等復雜工程。
交通、水利項目的大、中、小型工程劃分按《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建設部建市[2007]171號)文中規定的規模標準執行。
第六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重大偏差,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應當作為無效投標予以否決:
1、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公章(采用電子招標的為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下同);
2、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簽字)的;
3、如投標函加蓋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的;
4、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要求的;
5、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6、除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外,項目經理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7、組成聯合體投標未提供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8、在同一招標項目中,聯合體成員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
9、聯合體成員與資格預審確定的結果不一致的;
10、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11、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及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12、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暫估價、暫列金額及甲供材料價格不一致的;
13、與招標文件明確列出的不可競爭費用項目或費率或計算基礎不一致的;
14、與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16、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的;
17、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要求的;
18、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材料品牌的選擇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標文件提出了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或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驗收、計量、價款結算和支付辦法的;
20、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電子投標文件或電子投標文件無法導入計算機評標系統或投標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補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投標文件制作過程出現了評標委員會認為不應當雷同的情況的;
22、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23、不符合招標文件有關暗標的要求的;
24、招標文件要求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代表未準時出席開標會議或未帶招標文件規定的證書、證明原件的;
25、參加符合性檢查的項目經理與投標文件中的項目經理不一致的;
26、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27、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
28、投標報價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后,最終投標報價超過最高限價或低于成本價的;
29、啟用投標文件電子文本的項目,投標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標文件電子文本無法導入應急開評標系統的,視為放棄其投標。
第七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其具體評審因素和標準為:
(一)投標報價(≥70分)
在以下四種方法中,招標人至少選擇其中二種方法作為投標報價的評審標準,并在開標時由投標人代表隨機抽取確定一種方法作為投標報價的評審標準:
方法一:
1、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低于所有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平均值下浮5%(不含5%)的,不參與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2、以其余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為 A(若7≤其余有效投標文件<10家時,去掉其中的一個最高價和一個最低價后取算術平均值為 A;若其余有效投標文件≥10 家時,去掉其中的二個最高價和二個最低價后取算術平均值為 A)。
評標基準價=A×K,K 值在開標前由投標人推選的代表隨機抽取確定,K 值的取值范圍為95%~98%(不少于三個值,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偏離評標基準價的相應扣減得分。
方法二:
1、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低于所有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平均值下浮5%(不含5%)的,不參與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2、以其余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為 A(若7≤其余有效投標文件<10家時,去掉其中的一個最高價和一個最低價后取算術平均值為 A;若其余有效投標文件≥10 家時,去掉其中的二個最高價和二個最低價后取算術平均值為 A)、工程預算價為B,則:
評標基準價 =A×K1×Q1+B×(100-K2)/100×Q2
Q2=1-Q1, Q1取值范圍為50%、55%、60%、65%、70%;
K1 的取值范圍為 95%~98%(不少于三個值,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K2 的取值范圍,建筑工程為0~10,裝飾、安裝為0~12,市政工程為0~14,園林綠化工程為0~16,其他工程 0~12。
Q1、K1 值在開標前由投標人代表隨機抽取確定。K2 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偏離評標基準價的相應扣減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標文件的次低評標價為評標基準價,評標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偏離評標基準價的,相應扣減得分。
方法四:以有效投標文件的最低評標價為評標基準價,評標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偏離評標基準價的,相應扣減得分。
說明:
1、評標價指經澄清、補正和修正算術計算錯誤的投標報價;
2、工程預算價指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預算價。同時,招標人在工程預算價的基礎上下浮一定幅度作為最高投標限價,并與工程預算價一起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下浮幅度應小于K2值。
3、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質疑、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
4、評標價相對評標基準價每偏離 1%,扣減一定的分值(不低于 0.3 分,正偏離和負偏離的扣分標準可以不一致,具體分值由招標人確定),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5、有效投標文件是指未被評標委員會判定為無效標的投標文件;
6、交通工程按行業要求評標基準價在開標現場計算并當場宣布的可從其要求,確認后的評標基準價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也不因招投標當事人質疑、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
7、投標報價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投標報價的有效值應保留小數點后2位(開標、評標時發現投標報價超過小數點后2位的視為細微偏差,按照四舍五入計算評標價;如發現投標函中投標報價以萬元為單位的,也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價按投標報價書修正)。投標報價平均值、評標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離值的計算結果也統一保留小數點后2位。
(二)技術標(≤20分)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審要點,對投標文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管理機構進行評分,以下內容可以設置評審要點:
1、技術標暗標(施工組織設計部分,≤18分)
⑴總體概述:施工組織總體設想、方案針對性及施工標段劃分;
⑵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和臨時設施、臨時道路布置;
⑶施工進度計劃和各階段進度的保證措施;
⑷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
⑸安全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措施;
⑹勞動力、機械設備和材料投入計劃;
⑺關鍵施工技術、工藝及工程項目實施的重點、難點和解決方案;
⑻冬雨季施工、已有設施、管線的加固、保護等特殊情況下的施工措施;
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應用;
⑽材料樣品。
2、技術標明標(項目管理機構部分,≤2分)
項目管理班子的人員配備、素質及管理經驗。
說明:
1、招標人應當分別明確施工組織設計各項評審要點的得分,其中評審要點 7至 10項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屬必要時由招標人列入評審要點。材料樣品評分分值控制在1 分以內。
2、技術標暗標部分不得出現投標人名稱、人員姓名;不得出現能顯示企業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標記或標識。
3、技術標得分應當取所有技術標評委評分中分別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評分后的平均值為最終得分。施工組織設計中除缺少相應內容的評審要點不得分外,其它各項評審要點得分不應低于該評審要點滿分的70%。。
4、施工組織設計一般應作篇幅限制,具體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超過部分進行扣分處理。
5、招標人可以在施工組織設計部分增加投標項目負責人陳述及答辯評審內容,要求投標項目負責人在評標環節陳述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或者現場回答評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評分分值控制在 2 分以內。評標委員會擬定答辯題目時,應同時明確答案及得分點。
(三)投標人業績 (≤1分)
可以對投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進行加分,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單個類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以及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加分依據(一般為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證明)。
本辦法所稱的“類似工程”是指:項目在規模、面積、造價、層次、跨度、結構形式等方面與招標工程相類似。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部分指標,對“類似工程”加以明確界定,并在招標文件中對類似工程加以明確。
(四)投標人市場信用評價或獎項(不得同時計取)
1、市場信用評價(3-5分)
招標人可以將建筑施工企業市場信用動態考評得分作為評分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納入評分體系中。
2、獎項(≤2分)
對于投標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工程獲得省轄市級市優、省優、國優(指魯班獎、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評審的“國家優質工程”、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與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發展基金會聯合評審的“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大獎”、中國建筑裝飾協會評審的“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安裝協會評審的“中國安裝之星”、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評審的“中國鋼結構金獎”、中國市政工程協會評審的“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獎項的給予加分,其中:省轄市級市優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1年;省優最高加 1 分,有效期2年;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大獎” 最高加 1.5 分,有效期3年;“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安裝之星”、“中國鋼結構金獎”、“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最高加 1.2 分,有效期3年。加分時只針對上述獎項中的一個最高獎項計分。
對于投標項目負責人承擔的工程獲得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獎項的給予加分,其中:省轄市級最高加 0.1 分,省級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均為2年。加分時只針對上述獎項中的1個最高獎項計分。
上述獎項不是投標人承擔的工程,不予計分。其他獎項也不予計分。
說明:
1、上述“有效期”是指從發證或發文之日起算。若發證、發文時間不一致的,以發文時間為準。有關證書、文件等業績證明材料,投標申請人必須提供原件核實。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必須經原發證部門蓋章確認。
2、工程業績必須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原件:①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通知書(應證明是經過監管部門備案的,如中標通知書上沒有監管備案章,可通過管理部門的備案表、交易證明、或由工程所在地招投標監管部門出具證明等方式證明,有效性由評委認定);②工程施工合同;③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蓋章認可);④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發放的優質工程文件和獲獎證書(如投標人不能提供優質工程文件,則必須提供官方網址供查詢核實,有效性由評委認定)。
第八條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有效投標文件中,按照評標價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標人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第九條 采用合理低價法的,僅以投標報價作為評審因素。招標人按照綜合評估法“(一)投標報價”中的方法一、方法二和方法三并至少選擇其中二種方法作為投標報價的評審標準,在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一種方法,計算出評標基準價。評標委員會在有效投標中按照評標價偏離評標基準價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標人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合理低價法的,除特殊情況外,投標人不需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標后,中標人應按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條 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按以下方法進行評標:
(一)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在市招投標中心舉行開標會。
(二)開標結束后,將通過符合性檢查的投標文件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評標委員會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其次對投標文件的完整性和響應性進行審查,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作廢標處理。
(三)評標結束后,招標人組織所有投標人復會,并當場公布評審結果。
(四)按照合格投標人的數量,向抽取箱內放入二倍以上數量的號碼球。
(五)按遞交投標文件的順序,由投標人代表公開隨機抽取一個號碼球,當場公布抽取的號碼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確認后將號碼球仍放入抽取箱內,由下一個投標人抽取號碼球,直至所有投標人抽取完畢。
(六)按照號碼值從大到小的順序確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
(七)如最大號碼值出現相同情況,則進行第二輪抽取,直至確定三名中標候選人。
第十一條 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評標的招標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據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預算定額、材料市場信息價及施工組織設計要點(施工方案)等編制工程預算價,經市招投標中心審定并下浮一定比率作為工程發包價。其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裝修、安裝工程6~ 12%,市政工程6~14%,園林綠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
(二)招標公告中的資格審查條件應當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設定,不得提高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要求,除工程技術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外,不得設置類似工程業績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一律實行資格后審。
(三)招標文件中應當包括工程預算價及其組成、發包價及其組成和計算方法、資格審查條件、投標承諾格式等內容。
(四)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遞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只需提供資格申請文件和投標承諾等招標文件要求的其它商務文件,投標人不需要編制投標報價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標后,中標人應按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五)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承諾、招標文件公布的發包價等與中標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在推薦中標候選人時,如因投標人的評標價、綜合得分相同而影響排序,原則上綜合得分相同的應以評標價較低的優先,評標價相同及其它情形應以抽簽方式確定排序。
第十三條 非國有資金項目的評標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交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對技術復雜工程認定、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要點、獎項、業績證明材料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辦法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建設、交通、水利以外的項目及特殊工程項目的評標辦法原則上也參照執行,確需對評標辦法相關內容進行調整的,由招標人提出并列明理由,經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并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因上級文件規定發生變化,或本市招投標管理工作實際需要,需對本辦法相關內容以及其他事項進行調整的,由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另行發文通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