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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中央、省、無錫市政府相繼出臺了若干單項基金、費征收辦法。我市從2002年起對各基金、費合并項目、統一費率征收綜合規費,解決了征收項目多、計征依據雜、征收部門多、征收成本高的問題,為保障地方可用財力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建立公平合理、政策統一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0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31號、蘇政發[2006]26號、蘇政發[2011]8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綜合規費,實行分項征收基金、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項目
我市分項征收的基金、費包括:防洪保安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職業技術教育統籌經費等四項。
二、征收對象
1、防洪保安資金、職業技術教育統籌經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性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職工個人不再繳納。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到從業人員總數1.5%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經濟組織。
3、工會經費: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機關(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
三、征收標準
1、防洪保安資金,統一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05%征收。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上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應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總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應繳納保障金
3、工會經費和工會經費—籌備金,分別按工資總額的0.8%和2%征收。
4、職業技術教育統籌經費,按工資總額的0.5%征收。
四、征收期限
防洪保安資金按月申報,次月15日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聯合會每年核定計劃定期征收;工會經費、職業技術教育統籌經費按季申報,季后15日前繳納。
五、征管措施
1、地稅部門具體負責防洪保安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職業技術教育統籌經費的征收工作。各類企業的基金、費統一由企業所在地轄管地稅部門負責征收,除省級以上政府文件規定可以征收的基金、費外,各鎮(園區、街道)、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征收其他基金、費。
2、各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標準足額申報繳納基金、費。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基金、費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3、地稅部門征收的基金、費,必須使用經財政、金庫部門認可的電子繳庫憑證,并按規定解繳入市財政專戶。
六、征管銜接與要求
1、地稅部門要依據政策規定征收上述基金、費,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計征、應收盡收,確保征足收齊;要按時將基金、費解繳入市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再按規定分別劃撥各鎮、園區、街道及有關部門。
2、地稅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政府、財政的銜接,及時反饋基金、費征收進度,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3、各鎮(園區、街道)應大力支持地稅部門做好基金、費的征管工作,協助做好政策調整后的宣傳解釋工作,幫助解決征收過程中的問題與難點,維護正常征管秩序。
4、市殘聯、總工會、國稅局及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的征管工作。具體職責明確如下:市殘聯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企業的就業年檢工作,7月31日前將核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應繳基數傳遞至宜興地稅局,宜興地稅局按照殘聯核定數據進行征收;市總工會要按年將全市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建立工會組織的情況(尤其是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名單),在次年的1月5日前傳遞至宜興地稅局,并對年應繳工會經費在50萬元以上的重點戶做好宣傳、協調工作;市國稅局要按季度將國稅征管的全市各類企業的銷售收入情況,在每年1、4、7、10月申報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傳遞至宜興地稅局;相關銀行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和各類企業做好銀行扣款協議的簽訂工作。
5、市監察、財政、國稅、科技、工商、經信、發改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的征管工作,將對企業各類評先評優與基金、費繳納情況掛起鉤來,凡欠繳基金、費的,一律不得參加各類評先評優;對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基金、費的企業,不得享受市政府的“又好又快”政策;要實行綜合執法,推進綜合治理,共同加強對企業基金、費繳納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企業有隱瞞銷售等逃避繳納基金、費義務的現象,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6、市財政局、宜興地稅局報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據全市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制定基金、費優惠政策。
7、對基金、費的征收,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作相應政策調整。
本通知自2015年 1月1日起執行。以前出臺的文件規定與本文有抵觸的同時廢止?;?、費征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授權市財政局、宜興地稅局負責解釋。
附:基金、費征收項目與標準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1 日
基金、費征收項目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