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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政府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立軍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宜興市政府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政府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政府合同的規范化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風險,確保財政資金、國有資產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市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市各部門),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契約性文書。具體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有土地、荒地、礦藏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承包、托管、養護、租賃、買賣、物業管理等合同;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委托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協議;
(五)政府招商引資合同、招才引智合同;
(六)政府采購合同;
(七)與有關單位簽訂的意向書、備忘錄、框架性協議等;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條 市政府,市各部門、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市各部門、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以各有關公司、社團組織等(以下簡稱各有關公司、社團組織)名義,洽談、起草、審查、簽訂、履行合同及合同爭議解決等,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政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政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和事后監督為輔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合同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法制、監察、財政、審計、維穩等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能履行對政府合同的監管職責。
市各部門、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實施辦法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加強對政府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政府合同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二)超越職權范圍,進行承諾或設立義務性規定;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各類擔?;蛘邊⑴c企業經營;
(四)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政府合同;
(五)在合同中約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第二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七條 受市政府指派,以市政府名義磋商起草政府合同的單位或以本單位名義磋商、起草、簽訂、履行政府合同的單位為合同承辦單位。
第八條 政府合同應當由合同各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磋商。
國家、省有關部門已頒布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風險預先進行論證。必要時,應當進行財政、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論證、風險評估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條 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在磋商、起草時,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
相關單位對合同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充分調查。必要時,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開展調查。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合同標的情況;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訂立日期;
(九)其他規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就有關保密條款做出約定,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政府合同在簽訂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簽訂。
采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且對主要條款沒有進行修改、調整的政府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的法制審查意見。
以市各部門、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由市各部門、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的法制審查意見。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以各有關公司、社團組織名義訂立的,主要內容是履行政府相關職能的合同,由各公司、社團組織的內設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 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宜、適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三)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完整、有效;
(四)是否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政府合同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草擬文本;
(二)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評估、論證材料;
(三)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
(四)合同談判、協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五)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涉及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屬于市政府指定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的政府合同,送審單位送審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簽批意見;
(二)送審單位領導班子集體商議意見;
(三)送審單位內設法制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制審查意見。
送審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送審單位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按規定補充齊全。
第十八條 送審單位送審時,應當保證市政府法制辦合理的、必要的審查期限。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法制審查意見書送達合同承辦單位。情況緊急需要即時審查的,應當在合理時限內完成;重大事項特別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第十九條 政府合同經合法性審查后,在后續磋商、簽訂、履行過程中政府合同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或需要簽訂補充合同的,應當重新送審。
第二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調整、完善,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及市政府法制辦反饋。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二十一條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市各部門、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行政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政府合同訂立后,合同承辦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及期限履行,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二條 市各部門、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磋商、起草的合同原則上以市各部門、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名義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簽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以市政府名義簽訂政府合同的,需經市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書面同意:
(一)合同內容涉及本部門職權范圍之外或者本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之外事項的;
(二)合同內容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屬于市政府指定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前款情形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辦。
第二十四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重大糾紛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處理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室同意后施行。
合同承辦單位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制辦參與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糾紛的協調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首先采取協商的方式解決。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并按照有關時效的要求,全面收集證據,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裁、應訴不當而產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