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4]1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06-3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小型水庫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4年5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宜興市小型水庫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管理與保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水資源有效供給,維護小型水庫生態環境,規范小型水庫的開發利用,發揮小型水庫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庫容在十萬立方米以上、一千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的管理與保護,適用本細則。
有關塘壩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小型水庫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安全的義務。
第四條 小型水庫管理體制要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搞活經營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等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是其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以下簡稱集體小型水庫)的主管單位。水庫主管單位對水庫的運行管理和安全負責。
第六條 小型水庫應當確定管理單位,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兩座以上的小(2)型水庫,可以確定共同管理單位。
水庫管理單位及其人員的設立由主管單位負責,并以正式文件確定,同時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
第七條 集體小型水庫由所在地鎮政府安排運行管理、維修養護、人員基本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發放注冊登記證書的集體小型水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管理和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水庫崗位責任制度、巡視檢查制度、維修養護制度、業務培訓及檔案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要求進行水庫日常維護管理,明確職責,落實工程巡查、觀測、養護及汛情測報,確保水庫安全和正常運行,保持庫區環境整潔優美;
(三)加強水庫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侵占、破壞、損壞工程和污染水體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四)掌握雨情、水情、工情,了解氣象情報,做好汛期值班及檢查,嚴格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揮部指令做好防汛調度,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五)加強對管理人員的管理,對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六)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庫資源,因地制宜對水庫進行綜合開發利用。
第三章 工程管理及水資源保護
第九條 小型水庫的管理范圍為:
(一)小(1)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十至五十米;
(二)庫區水域、島嶼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區域;
(三)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邊界設立固定標志。
第十條 小型水庫的生態保護帶范圍為:
(一)水庫管理范圍;
(二)入庫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兩側各一千米;
(三)水庫校核洪水位線以外一千米。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工程的巡視檢查:
(一)小型水庫日常檢查在非汛期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每天不少于一次。每年汛前汛后組織年度檢查,汛前著重檢查工程完好情況,歲修工程完成情況和防汛非工程措施落實情況。汛后著重檢查工程變化和損壞情況,提出歲修、大修方案和計劃。在發生洪水、臺風暴雨、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情況時要組織特別檢查,災害發生前,著重檢查防洪防臺等準備工作情況,災害發生后,著重檢查工程損壞情況。
(二)防汛非工程措施檢查:
主要檢查防汛組織、防汛責任制、防汛物資、汛期調度運行方案、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
(三)工程設施檢查:
1、大壩壩體有無雨淋溝、滑坡、裂縫、塌陷、壩體窨潮、滲水、漏水、管涌、蟻穴和白蟻活動跡象,大壩有無亂墾亂種、亂搭亂建及取土、挖坑、埋墳等人為破壞情況。壩體有無雜樹雜草,草皮、林木有無損壞。迎水坡護坡是否有松動、塌陷、脫落或架空現象,背水坡排水溝是否損壞。
2、放水涵洞放水井壁是否出現裂縫、井筒是否傾斜,啟閉設備是否清潔完好,是否漏水,洞身是否塌陷。
3、溢洪道(閘)兩側翼墻是否損壞,底板是否出現裂縫或掏空,啟閉設備是否完好,閘門是否完好,溢洪道是否有雜物堆放。
4、觀測設施是否完整、工作正常。防汛道路、通訊設施是否暢通。工程標牌是否完好、醒目。
(四)管理范圍檢查:
管理區內是否有濫墾濫建、亂砍亂伐林木、亂開礦山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有污水排放等污染水體行為發生。
(五)小型水庫要逐步做到對大壩浸潤線、壩體沉陷進行觀測。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小型水庫的日常水文觀測和汛情測報。做好用水量分析和水質檢測,加強對管理區域涉水事務的檢查,保證水質安全。
第十三條 水庫工程的養護維修應本著“經常養護、隨時維修、修重于搶”的原則進行。經常性養護維修由管理單位負責。歲修、重大維修應提出方案計劃,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在水庫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填庫、圈圩;
(二)建設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
(三)在大壩上修建碼頭、埋設桿(管)線;
(四)在大壩上植樹、墾種、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曬糧草;
(五)在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以及向水庫水域排放污水和棄置廢棄物;
(六)擅自在水庫水域內游泳、游玩、垂釣;
(七)其他減少水庫庫容、危害水庫安全以及侵占、損毀水庫工程設施的活動;
(八)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礦、挖掘等危害水庫安全的活動;
(九)在入庫河道、出庫口門、溢洪河道內設置行水障礙物;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從事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在水庫生態保護帶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
(二)設置廢物回收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棧或者垃圾填埋場;
(三)設置高爾夫球場或者從事水上餐飲經營;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
(五)設置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運輸設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活動。
第四章 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 水庫安全運行實行政府、主管單位和管理單位三級責任制。
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水庫主管單位對所管轄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負主管責任;水庫管理單位對所管理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向水庫主管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的防汛搶險工作實行屬地鎮政府行政首長為政府責任人,鎮、街道水利機構領導為主管部門負責人,水庫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水庫管理單位負責人的防汛三級負責制。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的調度方案應當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保障水庫安全、充分發揮效益的原則,由所在鎮、街道水利機構負責編制。汛期調度方案應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審核批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阻撓批準預案的執行。
第十九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防汛調度指令,及時傳遞水情、雨情、工情和險情,堅守崗位,切實做好防汛工作。小型水庫的防汛值班、巡邏、搶險隊伍、防汛搶險物資由所在鎮政府負責落實。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危害水庫工程安全和影響防汛搶險的行為。
第五章 開發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庫主管單位編制的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服從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的總體要求。
小型水庫的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經無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外的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碼頭、橋梁、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進行取水、開發旅游項目的,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監督管理,并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庫開發利用規劃、漁業養殖規劃、水質保護目標和水庫安全運行要求,依法領取養殖證。
承包水庫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的,應當與水庫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實行有償使用。協議應當明確水產養殖服從水庫蓄洪、泄洪和抗旱調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四條 小型水庫應當科學配置水庫水資源的調度使用,在滿足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和工業生產用水、生態環境用水。
第二十五條 使用水庫供水或者利用水庫水體作為循環水的,除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外,應當向水庫管理單位繳納水利工程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