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4]4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05-30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5月19日市委第56次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農戶建房的規劃和用地管理,優化鎮村空間布局,集約節約利用土地,保護農村農戶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戶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農戶建房”)規劃及其相關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具有所在地村、組常住戶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村民。
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農戶建房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農戶建房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農戶建房用地監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全市農戶建房用地的審批、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農戶建房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各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受市規劃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農戶建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和農戶建房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工作由各鎮政府負責。市規劃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建設等相關部門負責對上報的村莊規劃進行論證、評審,通過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條 農戶建房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經市政府審批通過的村莊規劃,實行統一規劃、一戶一宅、節約用地、依法建設。
各鎮政府應當積極引導農戶建房向鎮村布局規劃確定的保留村莊集中。符合農戶建房條件,且所在區域為經批準的規劃保留村莊的,農戶可依據村莊詳細規劃提出建房申請;所在區域已規劃確定統一集中建房的,不再接受農戶分散建房申請;依據鎮村布局規劃,對列入遷村并點不予保留的村莊,農戶建房申請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六條 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暫停農戶建房審批,已經提交的申請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詳細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
(二)違法建設未按規定處理或未處理完畢的;
(三)村莊詳細規劃未編制完成的;
(四)新建房屋不在鎮村布局規劃確定的規劃保留居住點內的;
(五)拆舊另建新房未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六)有非法轉讓、出租、贈與宅基地或者房屋行為的;
(七)在集體土地范圍內一戶多宅或有其他閑置住宅的;
(八)農戶建房未辦理用地手續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不得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農村農戶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含居住用房、附屬用房建筑占地及陽臺垂直投影面積)應控制在宅基地面積的70%以內。
第八條 農戶建房應當按照規劃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建筑層數控制在3層以內,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0米。建筑外觀樣式應當符合村莊詳細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農戶建房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副本及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制度。
第十條 農戶建房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建房農戶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并寫明戶內人口、現有房屋面積、申請建房面積、申請建房地點、建造層次等,同時提供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申請易地建房的,還應提供建新拆舊承諾書。
(二)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農戶提供的建房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集體討論。集體討論通過后,張榜公示,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填寫《宜興市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申報材料轉送鎮政府審核。審核未通過或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鎮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農戶建房材料的初步審查,并會同市規劃、國土、城管、公安等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審查、核查重點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選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擬建房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由市規劃局退回申請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四)市規劃局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詳細規劃,對初審符合條件的農戶建房申請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并出具規劃選址紅線圖。其中按規定在市級以上風景區、宜南山區、湖蕩地區等生態敏感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等重點區域的規劃保留村莊內建房的規劃選址意見,需通過市政府聯席會議研究的,應在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再由市規劃局出具規劃選址紅線圖。
(五)鎮政府將申請人的規劃選址意見和規劃選址紅線圖轉送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宜興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用地審批手續,依法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
(六)鎮政府根據市規劃局的委托,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鎮政府應當將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鎮政府組織放樣驗線后申請人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屬在原址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或危房改造的,不需辦理用地批準手續,參照上述規定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非規劃保留村莊內的危房確需在原址翻建的,除必須滿足本條上款規定條件外,還須提供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
第十二條 在原址翻建、改建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申請人存在一戶多址或宅基地面積超過135 平方米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用地審批,將多址調整為一址,并退還超標準占用的宅基地;
(二)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過94.5平方米的,應當通過規劃審批,將建筑占地面積調整為不超過規定標準,建筑層數等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且不得影響相鄰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農戶出具的材料:
1、宜興市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戶口本、身份證、原房屋產權證等復印件及四鄰意見;
3、個人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的用地批準證明;
4、屬危房翻建的,應當提供原住房權屬證明和危房鑒定報告。
(二)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材料:
1、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意見;
2、村民委員會公示情況材料。
(三)各鎮政府出具的材料:
1、所在村莊的村莊詳細規劃圖;
2、新建住宅設計或套用(圖集)方案。
(四)市規劃局認為需要出具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農戶建房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發證機關同意,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一年。需要申請延期的,應在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各鎮政府負責農戶建房規劃審批后的監管工作。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實行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三個階段跟蹤管理,并加強房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后,由建房人向鎮建設管理服務所提出驗收申請,市規劃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建房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材料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七條 市規劃局、城管局應當加強對農戶建房行為的日常監督,被檢查者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市規劃局、城管局應當依法查處。當事人不執行作出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相關鎮政府應當配合。
第十八條 市規劃、國土、城管等部門及各鎮政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嚴格依法履職。工作人員在農戶建房申請、審查、審核、批準以及監管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宜城街道、丁蜀鎮、環科園(含新街街道)、經濟開發區(含屺亭街道)、新莊街道、芳橋街道的農戶建房申請由市規劃局直接辦理。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4年6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