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4]27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03-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促進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充分體現對困難群體的醫療救助,同時為保障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根據我市醫療救助實施后的實際情況,決定對《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宜政辦發[2013]104號)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原《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附件六中定點醫療機構定點救助的重大疾病必須滿足的條件中第四點:在市內定點醫院按臨床路徑治療的重大疾病,進口藥品(慢性髓細胞白血病和血友病A的救治不包括在內)和高值耗材不包括在定額或限額范圍之內,由病人自費,醫院在使用時應向病人告知。現調整為:在市內定點醫院按臨床路徑治療的重大疾病,全自費藥品(慢性髓細胞白血病和血友病A的救治藥品不包括在內)、診療項目和高值耗材不包括在定額或限額范圍之內,由病人自費,醫院在使用時應向病人告知。
本通知從2014年4月1日(以入院日期為準)起執行,其余仍按原規定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