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3]195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1-29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為了加強油車水庫水資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規定如下:
一、油車水庫為我市第二飲用水水源地,其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二類水實施保護。
二、市人民政府將油車水庫水源地保護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飲用水源地保護的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投入和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組織開展飲用水源地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定期檢查飲用水源地保護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油車水庫水源地水質長期穩定、達標、安全。
三、實行水源地保護區制度。油車水庫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范圍為:油車水庫校核洪水位(吳淞43.2米)以下的庫區及水庫大壩背水坡壩腳外150米以內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庫集水區域范圍,具體為湖父鎮竹海村、洑西村行政區域。
四、在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電鍍、印制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等建設項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機毒物控制名錄中確定的污染物;
(四)建設高爾夫球場、廢物回收(加工)場和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棧,或者設置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
(五)設置排污口;
(六)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七)無防護措施運輸強酸、強堿、毒性液體、有機溶劑、石油類、高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
(八)擅自開采礦產資源或在入庫澗河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
(九)占用入庫澗河及其管理范圍;
(十)擅自在保護區范圍內修筑水庫、塘壩等截水、攔水工程或設施;
(十一)圍墾澗河和灘地,從事圍網、網箱養殖,或者設置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
(十二)向澗河傾倒、填埋工業廢渣、廢液以及建筑、生產、生活垃圾或者堆放物料;
(十三)在澗河中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器具;
(十四)毀壞護岸林、水源保護植被和水源涵養林以及與水源保護有關的植被;
(十五)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五、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在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
(三)設置魚罾、魚籪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漁業捕撈;
(四)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五)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取水設施;
(六)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環境保護使用的船只以及各類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業。
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源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督導市有關部門及湖父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源地保護管理職責。
市有關部門及湖父鎮人民政府在水源地保護管理中的職責是: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1、組織擬定水源地保護專項規劃;
2、按照水源地保護專項規劃,編制水源保護區污染源整治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管理水源地的水資源,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合理制定水量分配調度方案,并進行年度水資源狀況評價;
4、負責水庫水文監測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環境保護、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文資料;
5、牽頭、協調市有關部門和湖父鎮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做好水源地的保護和管理;
6、指導督促油車水庫管理機構做好水源地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水事違法行為;
7、做好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8、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組織協調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2、制定水源地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完善預警、預防機制和保障措施,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故的防范和處理能力;
3、依法實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調查處理水污染糾紛和事故,監督企事業單位落實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工作;
4、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并做好監督工作;
5、負責水源保護區內環境質量和水質狀況的監測,健全監測網絡,匯總監測資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水源地水質情況;
6、督促和指導相關責任主體加強污染源頭治理,控制污染排放總量;
7、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8、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三)市其他有關部門:
1、市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水源地保護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市公用事業部門:負責水源保護區內污水收集管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確保水源保護區內生活污水、餐飲服務業污水、工業廢污水按計劃納管外排處理。
3、市農林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湖父鎮人民政府做好水源保護區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負責對水源保護區內化肥、農藥使用和管理,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使用化肥和農藥,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降低農業面源污染;負責水源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生態保護帶的規劃與建設,加強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督促指導水源地所在地政府取締規模畜禽養殖業,減少面源污染。
4、市規劃部門:負責指導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源保護區專項規劃;做好建設規劃與水源地保護規劃的合理銜接,嚴格規劃審批,嚴格控制建設規模。
5、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水源保護區內土地以及礦產資源的使用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審批事項應當符合水源保護相關規定;督促指導水源地所在地政府實施礦山宕口復綠治理工程,依法查處非法用地、采礦等違法行為。
6、市衛生部門:負責水源保護區內衛生防疫,嚴格餐飲行業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研究制定水源保護區農戶改廁方案、計劃,并組織實施。
7、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水源保護區內的無照經營行為,注銷經整治不達標需要實施關停的排污單位的營業執照。
8、市財政部門:負責水源地保護資金的籌措和保障工作,制定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9、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水源保護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水利、環保等部門對水源保護區內重大項目布局提出建議;協調指導重大水源地保護項目的規劃實施。
10、市經信部門:會同湖父鎮人民政府根據水源地保護區污染防治規劃,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實施清潔生產,幫助排污企業實施治理、轉產、搬遷等計劃;嚴格控制保護區內企業擴建、改建、生產規模。
11、市旅游部門:負責對水源保護區內旅游開發建設項目的總量控制;依照旅游行業相關規定,指導旅游開發經營活動,杜絕發生有損水源地保護的行為。
12、市公安部門:負責水源保護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湖父鎮人民政府:
1、加強對本轄區內水源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水源地保護專項規劃,制定并落實水源地保護管理方案,負責水源地保護、治理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
2、調整土地使用結構和產業結構,保障本轄區內水資源、水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
3、加強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配套建設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并對污水、垃圾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4、組織排除本轄區內水污染事故隱患,調查處理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5、做好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6、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五)油車水庫管理機構:
1、配合市環境保護和衛生部門在水庫合理布設水質監測點,定期監測水質;
2、負責庫區和取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3、依法制止損害水源、毀壞取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4、對一級保護區內違反本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取證,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提供必要的證據資料;
5、做好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6、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七、市政府應當在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行為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故意毀壞界標和警示標志。
八、在水源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九、市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供水單位通報。
十、市水利、環保、公用事業、公安等部門和供水單位,應根據法定職責建立飲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發現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安全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
十一、在發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影響正常供水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并向社會公布信息。
十二、在本規定實施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設施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拆除、關閉或者搬遷。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設施,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和設施,其污水不能達標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具體工作由水源地所在地政府組織實施。
十三、違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規定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十四、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源地的義務,有權對損害水源地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水源地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五、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法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的;
(二)未按本規定責令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建設項目、設施的;
(三)發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影響正常供水時,未采取緊急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社會公布信息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十六、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